中央匯金女副主任收情人600萬 這個案子震動金融圈

中央匯金女副主任收情人600萬 這個案子震動金融圈
2018年11月23日 10:47 每日經濟新聞

  一對已分手的情人,兩人都從事金融行業,也都有鮮亮的職位。

  女方比男方“官大”,為男方升職四處請托,男方順利升職加薪;男方面臨問責時,女方又為男方找人求情、打探消息,最終幫他保住職位。

  兩人保持情人關系期間,男方共計給了女方600多萬元。

  但是,這600多萬元,并沒有跟上述升職、問責,形成明確的對應關系,也就是沒有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證明男方為了升職,給了女方多少錢;為了免于被問責,又給了女方多少錢。

  那么,這600多萬元,究竟是行賄款,還是情人間贈予款?該不該被認定為受賄、行賄?

  日前公布的三份法院判決書,將這起案件公之于眾。

  他們之間究竟發生了什么?每經小編(微信號:nbdnews)根據裁判文書和媒體報道進行了梳理。

  相識兩年后確定情人關系 約好各自離婚后再婚

  案件的男主角叫王欣,1968年3月28日出生,漢族,原系中國光大銀行濟南分行行長,戶籍地山西省太原市;因涉嫌犯行賄罪,于2016年3月24日被羈押,同年4月8日被逮捕,2017年12月29日被取保候審。

  “濟南分行行長”的頭銜已經不小,但女主角的光環更亮一籌——

  王霞,1970年6月6日出生,漢族,原系中央匯金投資有限責任公司銀行機構管理二部副主任,住北京市海淀區。因涉嫌犯受賄罪,于2016年3月22日被羈押,同年4月8日被逮捕,2017年12月29日被取保候審。

  中央匯金有多牛?官網資料顯示,中央匯金投資有限責任公司是根據國務院授權,代表國家依法對國有重點金融企業行使出資人權利和履行出資人義務的國有獨資公司。目前控參股機構包括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和其他機構。

圖片來源:截自中央匯金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官網圖片來源:截自中央匯金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官網

  判決書顯示,2007年,王霞與時任光大銀行太原分行行長助理的王欣相識。此后,二人經常相約喝茶,逢年過節王欣還會去看望王霞的父母。

  據證人證言,2009年8月,王霞與王欣約會,王欣向其表白,王霞與王欣確定了情人關系。王霞與丈夫分居了,王欣也說他會離婚。

  王欣還把其銀行卡交給王霞,將工資、獎金等收入轉入該銀行卡中供王霞使用。

  2009年,王欣說他妻子趙某同意離婚,但此后王欣又說趙反悔了,離婚的事只能擱置。

  2009年12月,王霞辦理了離婚手續后,一直催促王欣離婚,但王欣以妻子精神狀態不好、不能受強烈刺激為由,離婚一事一直沒有談攏。

  2011年11月,王欣在太原起訴離婚,但最后撤訴了。2012年4月,王霞讓王欣在北京起訴離婚,最后他又撤訴了。

  2012年6月,王欣曾寫下保證書,承諾盡快娶王霞為妻。可是王霞認為,王欣不會離婚,就是想利用她的職位幫他升職,保住行長的位置,2012年10月,兩人分手,結束了情人關系。

  三年情人關系 她幫他升職、免災,收下600多萬

  案件一審時,檢方(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指控:2009年至2012年間,被告人王欣為在其本人職務晉升、事件處理等事項中謀取不正當利益,總計向王霞行賄600余萬元。相應的,王霞受賄600余萬元。

  但一審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定的行賄金額,最后僅為189.5萬元。

  這筆錢涉及的情節,是王霞幫助王欣升職。判決書顯示:

  2007年,光大銀行重組,中央匯金派駐幾位股權董事進駐光大銀行,時任匯金公司綜合部光大股權管理處主任王霞便是其中一位股權董事。

  2009年底至2010年初,王欣向王霞請托,為其在職務提拔中謀取不正當利益。

  此后,王霞利用擔任中央匯金綜合部光大股權管理處主任、光大銀行董事一職所形成的便利條件,分別向中共光大銀行委員會書記、光大銀行董事長唐某,中共光大銀行委員會副書記、紀委書記林某請托,為王欣在職務晉升中謀取了不正當利益。

  唐某的證言稱,2009年底,王霞向其匯報工作時說她的老鄉王欣在太原分行當副行長,能力比較強,準備參加今年的“公推”,如果進入后備干部庫,總行有什么機會能否優先考慮王欣。其表示總行選人用人是有程序的,一切得按程序來,先等他進了后備干部庫再說。

  林某的證言則稱,王霞第一次跟其提到王欣時是說她到太原調研時發現一個干部叫王欣,在太原干得不錯,對零售業務很有思路,建議其安排時間聽他匯報工作。2010年,王某第二次跟其提到王欣,說王欣已經進入某銀行的后備人才庫,她向唐某推薦過王欣,希望其也可以支持一下。

圖文無關(來源:視覺中國)圖文無關(來源:視覺中國)

  在這189.5萬元之外,一審檢方提到的另外400多萬元款項,分別是:

  2010年9月,王欣向朋友借款120萬元,匯入由王霞掌握的其名下的銀行卡中。王霞應王欣的要求,將該款匯入王霞母親的賬戶后提取了現金。

  “齊魯事件”后,王欣向王霞轉賬匯款30萬元;同年10月,王欣向王霞轉賬匯款40萬元。

  兩人分手前一個月,即2012年9月,王欣向他人借款230萬元,轉賬給了王霞。

  而所謂“齊魯事件”,是指2009年2月至2010年11月,光大銀行濟南分行下屬支行在辦理兩筆業務過程中違規操作,造成16.7億元資金損失風險和案件風險。

  事情發生后,王霞出面替情人說情。

  2010年12月,公安機關調查相關案件時,“齊魯事件”爆發,光大銀行隨即開展調查工作,王欣面臨被追究相關責任的風險。

  王欣向王霞請托向唐某、林某及銀監會股份制銀行部處長孫某說情,在“齊魯事件”的處理中對其免于或從輕追責。

  王霞應王欣的請托,幫助王欣向上述人員說情,并將其參加相關會議得知的“齊魯事件”的調查處理信息實時告知王欣。

  王霞去找了唐某,表示王欣是后來的行長,“齊魯事件”主要發生在前任行長任職期間,責任應該劃分清楚。唐某說要看調查組的調查結果。

  王霞又跟林某說了要分清責任,林某也說要等調查結果出來。

  王霞也去跟銀監會的孫某表示這事主要是前任行長任期內發生的,要劃分清楚責任。孫某也說要等調查結果出來。

  開會時王霞也幫王欣說話,說要劃清責任,董事會聽取案件匯報時,其也第一時間把會議消息傳遞給王欣。

  2012年1月,王欣因“齊魯事件”受到通報批評,扣減績效工資3萬元的問責處理。沒有免職。

  此外,2011年間,王欣為幫助朋友馬某的親屬安排工作,介紹其向王霞行賄20萬元。此后,行賄人入職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工作。

  為此,檢方認為王欣構成介紹賄賂罪。而這20萬元,也應納入王霞的受賄總額中。

  法庭激辯:到底哪些錢算行賄?

  總之,600多萬元確實送到了女方手里,這一點沒有疑問。

  分歧在于,檢方認為,王欣每一次實施給予財物的行為都對應著謀利事項;而且,王欣給予王霞的上述幾筆錢款均系王欣向他人的借款。也就是說,王欣已將銀行卡交由王霞使用之后,仍多次借款給王霞,這也凸顯了他的行賄意圖。

  辯方則希望將贈款定性為“基于情人關系”。判決書顯示,庭審中,控辯雙方就王欣給予王霞的錢款是行賄款還是情人間贈予款的問題展開激烈辯論。

  而縱觀三份判決書,這一爭議可謂貫徹始終,參與者還從原本的控辯雙方,擴展到了檢方與一審法院。

一審認定:行賄金額僅為189.5萬元 行賄者免于刑事處罰

 一審認定:行賄金額僅為189.5萬元 行賄者免于刑事處罰

 去年12月29日,一審法院分別對王欣案、王霞案作出判決。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定:被告人王欣于2009年11月和12月給予王霞共計189.5萬元的行為構成行賄罪,因為有證據證明收了這筆錢后王霞為王欣在人事提拔任用過程請托,讓王欣進入了后備干部名單,并升任光大銀行濟南分行行長。在該起事實中,同時存在了請托、謀利行為和給予財物行為,且二者在時間上具有較強的對應性。

  至于其他的幾筆款項,一審法院認為王欣是因感情因素而給予王霞錢款,無法認定為行賄。

  此外一審法院認為,王霞并不具有安排請托人的親屬進入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工作的職權,所以前面提到的這20萬元王欣不構成介紹賄賂罪,王霞也不構成受賄罪。

  由此,法院一審判決王欣犯行賄罪,免予刑事處罰。王霞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檢方提出抗訴 認為一審量刑明顯畸輕

 檢方提出抗訴 認為一審量刑明顯畸輕

 一審判決后,王欣和王霞均未提出上訴,但是檢方提出抗訴。抗訴意見為:原判認定事實有誤,適用法律錯誤,量刑明顯畸輕。

  首先,檢方認為原判僅認定189.5萬元為賄賂款有誤。本案中,王霞與王欣的確曾存在情人關系,但王欣始終未離婚,二人財產也未混同,情人關系的存在并不排斥權錢交易的存在。

  此外,王霞作為光大銀行控股股東匯金公司派出董事,代表匯金公司參加董事會發表意見、行使權利,而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系光大銀行2005年至2014年年度審計會計師事務所,正是由于王霞所具有的職權,她介紹他人入職該事務所才能獲得成功,而在此過程中,王霞收受感謝費20萬元,符合受賄罪的構成要件。

  檢方認為,一審量刑明顯畸輕,王霞受賄620余萬元,數額特別巨大,應當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上一級檢察機關(即北京市人民檢察院)支持抗訴意見為:

  原審被告人王欣雖然與王霞具有一定的情感關系,但王欣在二人相處期間多次向他人借款后給予王霞大額財物,并請托王霞為其職務晉升和減免領導責任提供幫助,王欣的行為構成行賄罪,一審判決未能準確評價王欣的整個行為性質,造成減少部分犯罪事實。

  同時,王霞經王欣介紹,利用其對某會計師事務所年度工作進行評價及是否續聘上的一定決策權,幫助馬某親屬入職某會計師事務所,并收取20萬元財物,王欣的行為應認定為介紹賄賂罪。

  二審認定:男方不構成行賄罪 只構成介紹賄賂罪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提出抗訴后,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審理了此案。二審法院認定:

  從本案客觀事實來看,在2009年8月至2012年10月長達三年時間內,王欣與王霞二人從戀愛交往、約定各自離婚、購置“婚房”后同居、為子女出國籌備留學費用、直至最后分手,除已經指控的涉案大額資金外,王欣交予王霞使用的兩張銀行卡中,王欣共轉入98.86萬元,對此檢察機關并未指控。

  倘若認為情人關系不排斥權錢交易的存在,則應將該部分金額一并計入受賄金額,說明檢察機關認為該部分金額雖系情人間的贈予,但不屬于權錢交易;倘若要針對每一筆錢款均審查是否存在對應的謀利事項并據此來認定受賄金額,又會因審查人的主觀判斷差異導致缺乏統一的客觀標準。

  這恰恰說明,王霞受財行為與王欣請托事項之間的對應關系并不清晰、并不明確,不能排除二人以結婚為目的共同生活的合理懷疑。倘若最終王霞與王欣結為夫妻,雙方間的財物往來就會成為二人的共同財產,就更不存在權錢交易。

  法院認為,應當考慮二人具有重組家庭的計劃和感情基礎。在此情形下,情人一方為另一方在事業提拔和責任追究方面建言獻策、通風報信、出面斡旋有關領導,雖有違紀之嫌,但確屬人之常情。王霞與王欣主觀上并未將其視為一種交易,而是情感因素驅使下的自愿付出,因此不屬于對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廉潔性的收買。綜上,王霞收受王欣給予609.5萬元錢款的行為不應認定為受賄。

  不過,在王霞經王欣介紹,收受感謝費20萬元幫他人入職畢馬威一事上,二審法院支持了抗訴意見。

  最后,法院這樣判!

  11月1日,對于王欣案、王霞案,二審法院分別作出終審判決。

  對王欣案,二審法院認為:王欣介紹個人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20萬元,屬于情節嚴重,依法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審法院對于王欣介紹賄賂的事實未予認定,系定性有誤,應予糾正。但考慮其在介紹賄賂中作用并不突出,并未實際參與賄賂款的交接,到案后能如實供述所犯罪行,根據刑法第三十七條,可認為犯罪情節輕微。最終判定王欣犯介紹賄賂罪,免予刑事處罰。

  對王霞案,二審法院認為:王霞受賄20萬元,剛剛符合司法解釋中受賄罪“數額巨大”的起點,依法應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十萬元以上四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鑒于其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且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認定王霞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責任編輯:謝海平

光大銀行 中央匯金 王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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