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北京商報
銀行高管一度被視為手捧“金飯碗”的職業,這份工作有著嚴謹的入職程序要求,任職資格獲得監管核準就是其上崗就任前的關鍵一步,然而卻有銀行機構屢因高管人員未經核準履職而受罰。12月14日,北京商報記者梳理發現,今年以來已有20余家銀行因高管未經任職資格核準實際履職收到監管罰單,處罰對象涵蓋國有銀行、股份制銀行分支機構、城商行及農村中小銀行機構。
12月13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嘉興監管分局發布的行政處罰信息顯示,浙江海寧農商行因涉及八項違法違規事實,被罰款415萬元。“八宗罪”其中之一便是“高管未經任職資格核準即實際履職”。
按照《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規定,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任職前獲得任職資格核準,在獲得任職資格核準前不得履職。
不過,年內卻有多家銀行“明知故犯”,除浙江海寧農商行之外,亦有建設銀行上海市分行、郵儲銀行揚州市分行、廣發銀行、華夏銀行太原分行、浙江稠州商業銀行、浙江農村商業聯合銀行、貴州普定農商行、寧夏海原農商行、浙江義烏聯合村鎮銀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農村信用社聯合社等23家機構被罰。
例如,郵儲銀行揚州市分行因高級管理人員未經任職資格核準實際履職被罰款30萬元;華夏銀行太原分行也因高級管理人員未經任職資格核準實際履職被處以30萬元罰款;浙江稠州商業銀行麗水分行因高管未經任職資格核準即實際履職等兩項違法違規事實被罰70萬元;浙江農村商業聯合銀行則因部分高級管理人員未經任職資格核準或在核準前實際履職等十一項違法違規事實,被罰380萬元。
“銀行高管任免除了要取得機構內部的認可,更需通過監管的審核,除了從業經歷、專業水平,還需對高管個人綜合情況,以及高管及其直系親屬的財務穩定狀況進行考核。”金樂函數分析師廖鶴凱表示,部分銀行高管未經任職資格核準實際履職的背后反映出銀行高管人才招攬難度較高,在沒有完全符合監管要求的人選的情況下,根據自身發展需要,銀行自行按照現有條件先安排人員入職。
金融監管政策專家周毅欽則認為,高管未獲得監管任職資格核準即開展工作有幾種可能,一種是商業銀行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直接任免高級管理人員,通過高管間接控制金融機構;另一種則是在具體執行過程中,由于高管人員調整較多,商業銀行內部管理出現了問題,沒有按照監管部門的要求執行。
銀行高管任職資格的核準事關其是否能夠勝任相關職位,同時也能杜絕背后可能存在的關聯交易風險。周毅欽指出,銀行高管本身的能力、履歷是否勝任,過往是否有不良的從業記錄,商業銀行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是否可能存在直接任免高級管理人員的情況,這些因素都有可能影響商業銀行未來的經營管理。
北京商報記者注意到,在銀行因高管未經任職資格核準實際履職被罰的同時,相關責任人也因此受到懲處。以貴州普定農商行為例,該行因高管人員未經任職資格核準而履職被罰款20萬元,時任該行黨委書記的曾萬里,也因對此負有責任而被警告。
“對于機構和責任人‘雙罰’是非常有必要的”,周毅欽表示,高管任職資格核準是一件非常有必要也是非常嚴肅的事情,如果金融機構的內控管理是嚴密有效的,不應該出現這種“未核準、即上任”的低級失誤,也不能簡單認為這不過是一些工作中的疏漏和瑕疵,如果個別商業銀行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刻意避開監管部門的核準直接任免高級管理人員,有可能會對商業銀行未來的經營管理產生直接的影響。
對于后續銀行該如何從合規層面優化高管履職程序,減少違規行為發生,廖鶴凱表示,高管未經審核“提前上崗”首先是不合規的,而且在這個過程中產生的決策問題會給銀行帶來不可控的損失,影響銀行內控評價和聲譽。銀行應對高管履職的合規程序的嚴格執行,確保所選高管在履職前經過充分的評估符合監管的各項要求,同時一定要避免出現未經審核“提前上崗”的情況,這既是對銀行本身負責,也是對高管的職業生涯負責。
責任編輯: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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