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里的存款會“不翼而飛”嗎?還真的發生了。
家住武漢的張女士近日向記者反映稱,她2006年在中國銀行武漢新華家園支行存了3萬元定期,但她今年4月14日前往銀行欲將錢取出時,被告知余額為0。
銀行出具的《存款證明》復印件 受訪者供圖新華家園支行工作人員4月18日回應稱,已了解到此事,目前正在調查。
準備取錢卻被告知賬戶余額為0
張女士稱,2006年,她去歐洲參加活動。出國前按要求在銀行存入3萬元定期。
中國銀行2006年10月12日出具的一份《存款證明》復印件顯示:“茲證明張X先生/女士截止到2007年1月12日在我行存款如下:存款種類為定期,金額為3萬元,存入日為2006年5月8日。”
張女士說,她在國外待了半個月就回國了,此后也一直沒管這筆存款。
今年4月14日,她前往中國銀行武漢新華家園支行準備取錢時,被銀行工作人員告知賬戶里沒錢了。
張女士提供給澎湃新聞的一份“賬戶詳細信息查詢”復印件顯示,張女士賬戶開戶日期為2006年5月8日,賬戶內的可用余額為0,上次金融交易日期為2011年7月24日。
4月18日,中國銀行武漢新華家園支行工作人員告訴澎湃新聞,該支行已了解到此事,目前正在調查處理中。
對于“上次金融交易日期”的情況,該工作人員稱,2011年7月24日是銀行系統升級上線的時間,“具體的情況我們調查結束后會給客戶進行反饋”。
18日晚,張女士告訴澎湃新聞,中國銀行武漢新華家園支行已有工作人員跟她聯系,請她不要著急,他們在查(這個事情)。
無獨有偶
此類事情并非第一次發生。
據央視財經此前報道,馮先生20年前在銀行存入45萬元,當年取了20萬后便沒有再存取款,15年后他到銀行取款時卻發現銀行卡里只剩下2000多塊錢利息。
在與銀行交涉多次沒有結果后,馮先生于去年將銀行起訴到法院。
對此,涉事銀行回應稱,馮先生的活期儲蓄賬戶是憑密賬戶,該賬戶進行過新舊賬戶的變更,銀行已為馮先生更換新的賬戶,馮先生現在持有的存折對應之前的舊賬戶,該舊賬戶并不是有效賬戶,涉案存折也不是有效存折。
涉事銀行表示,我國于2000年4月1日發布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并進行了廣泛宣傳,而馮先生從2000年起至今始終沒有對他的賬戶進行實名制認定,銀行無法核實馮先生的賬戶信息。
另外,根據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管理協議的規定,馮先生須定期與銀行核對賬務,但他卻沒有與銀行核對,銀行記賬憑證的保管期限僅為15年,馮先生賬戶的相關憑證已銷毀,馮先生存在過錯。
銀行方面認為,由于當時沒有實行賬戶實名制規定,因此對于馮先生持有的存折,銀行方面沒有辦法確認其有效性。另外,賬戶明細顯示馮先生賬戶里的存款已經支取完畢。
根據系統查詢記錄,馮先生的賬戶于1997年9月3日發生一筆25萬元取款記錄,馮先生該筆存款已經完成支取。考慮到馮先生持有賬戶時間較長,可能存在交易記錄沒有打印到存折內頁的實際情況。
馮先生則堅稱他在1997年9月3日沒有取款25萬元,如果當時他取了錢,則賬戶內按照當時的利率標準至今不可能產生2000余元的利息。銀行方面則認為賬戶中剩下的2000余元利息是之前產生的,且一直在增加。
對此,法院判決,馮先生在銀行辦理涉案活期儲蓄存折,雙方之間因此建立了合法有效的儲蓄存款合同關系。馮先生作為存折持有人,將自有資金存入涉案存折賬戶,銀行作為專業金融機構,有保障馮先生存折賬戶內存款安全的合同義務。
現銀行對涉案存折賬戶內款項的丟失沒有盡到謹慎審查的義務,致使馮先生的權益受到損害,在沒有證據證明馮先生存在過錯的情況下,銀行應承擔賠償原告存折內資金損失的責任。
(來源:綜合澎湃新聞、央視財經等)
責任編輯:宋源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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