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4月6日消息,人民銀行等部門起草的金融穩定法(草案征求意見稿),即日起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草案征求意見稿明確建立金融穩定保障基金,由國務院金融委統籌管理,作為國家重大金融風險處置后備資金。專家認為,金融穩定法將有助于防范化解金融風險,進一步完善和加強我國金融穩定制度的頂層設計。
建立維護金融穩定的長效機制
草案征求意見稿提出,維護金融穩定的目標是保障金融機構、金融市場和金融基礎設施持續發揮關鍵功能,不斷提高金融體系抵御風險和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防止單體局部風險演化為系統性全局性風險,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
專家表示,金融穩定法的出臺將有助于防范化解金融風險、健全金融法治的決策部署和建立維護金融穩定的長效機制。
近年來,我國金融立法工作穩步推進,形成了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證券法、保險法等基礎法律為統領的多層次金融法律體系,為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和金融體系穩健運行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與此同時,金融法治建設仍然存在不足。草案征求意見稿起草說明顯示,在金融穩定方面,缺乏整體設計和跨行業跨部門的統籌安排,相關條款分散于多部金融法律法規中,規定過于原則,一些重要問題還缺乏制度規范。有必要專門制定金融穩定法,加強金融穩定法律制度的頂層設計和統籌協調,充分發揮法治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作用。
人民銀行強調,當前我國正向實現第二個百年奮斗目標邁進,立足“兩個大局”,有必要制度先行、未雨綢繆,制定金融穩定法,總結重大金融風險攻堅戰中行之有效的經驗做法,健全維護金融穩定的長效機制,切實維護國家經濟金融安全和社會穩定。
“金融穩定法將為我國金融安全穩定提供基礎性法律保障,有利于進一步完善和加強我國金融穩定制度的頂層設計。”民生銀行首席研究員溫彬說,整體看,草案征求意見稿內容符合我國金融發展實際,切中金融風險防范化解重點,將有效夯實我國金融穩定的法律基礎,有助于健全覆蓋全市場的金融穩定監管制度,完善統一協調的金融風險防控處置機制,有力促進新時期我國金融風險防范化解工作的法治化、常態化,有效維護金融安全穩定。
人民銀行表示,下一步,將會同有關部門,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充分吸收社會各界反饋的意見建議,進一步修改完善金融穩定法草案,按照立法程序配合立法機關高質量推進后續工作,推動金融穩定法早日出臺。
未經批準不得設立金融機構
從具體內容來看,草案征求意見稿共六章四十八條,分為總則、金融風險防范、金融風險化解、金融風險處置、法律責任、附則。
在金融風險防范方面,草案征求意見稿明確,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設立金融機構,不得從事或者變相從事金融業務活動。
對于風險防范主體責任,草案征求意見稿提出,金融機構應當依法審慎合規經營,在批準的業務和區域范圍內開展活動。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合理的股權架構,加強公司治理和內控機制建設,防范大股東操縱和內部人控制。
在金融風險化解方面,草案征求意見稿提出,金融機構發生監管指標異常波動等風險情形的,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應當提出風險警示,可以約談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或者監管指標惡化、危及自身或者金融市場穩健運行的,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可以區別情形按照職責分工采取措施。
織密織厚金融安全網
為健全我國的金融安全網,增強我國應對重大金融風險的能力水平,草案征求意見稿明確建立金融穩定保障基金,作為國家重大金融風險處置后備資金。
借鑒國際通行做法,基金由向金融機構、金融基礎設施等主體籌集的資金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組成,由國務院金融委統籌管理,用于具有系統性影響的重大金融風險處置。必要時人民銀行再貸款等公共資金可以為基金提供流動性支持,基金應當以處置所得、收益和行業收費償還再貸款。
同時,草案征求意見稿明確由國務院規定金融穩定保障基金籌集、管理和使用的具體辦法,為今后進一步發揮金融穩定保障基金的作用留出制度空間。金融穩定保障基金與既有的存款保險基金和行業保障基金雙層運行、協同配合,進一步筑牢我國金融安全網。
國務院近日印發的《關于落實〈政府工作報告〉重點工作分工的意見》明確,9月底前完成金融穩定保障基金籌集相關工作。
責任編輯:王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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