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北京商報
千呼萬喚始出來。4月6日,央行發布消息稱,會同有關部門深入研究、反復論證,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穩定法(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草案”),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北京商報記者注意到,草案共六章四十八條,分為總則、金融風險防范、金融風險化解、金融風險處置、法律責任、附則,其中,對地方政府屬地責任和金融監管部門的監管責任,以及如何加強金融風險防范和早期糾正多個問題,指明了方向。
壓實金融機構等主體責任
防范化解金融風險是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題。草案提出,要壓實各方金融風險防范化解和處置責任。
前期處置實踐表明,部分中小金融機構公司治理失效、經營模式粗放,以及部分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濫用控制權、違法違規占用金融機構資金,是導致金融風險發生的重要原因,地方政府的屬地責任和金融監管部門的監管責任也需進一步落實和強化。
基于此,草案明確,一方面要壓實金融機構及其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的主體責任,強化金融機構審慎經營義務,加強對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的準入和監管要求。另一方面也要壓實地方政府的屬地和維穩責任,及時主動化解區域金融風險;壓實金融監管部門的監管責任,切實履行本行業本領域金融風險防控職責,嚴密防范、早期糾正并及時處置風險;央行發揮最后貸款人作用,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
此外,草案還提出,將對違法違規行為強化責任追究。明確對導致金融風險發生、蔓延的違法違規行為予以問責,依法追究法律責任。規定金融機構及其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在金融風險形成和處置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及其相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公職人員的失職瀆職行為,依法給予處理處分,構成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設重大金融風險處置后備資金
除了明確主體責任和強化責任追究外,草案還強調了處置資金來源和使用安排。
自2008年以來,國際組織和主要經濟體均強調,處置風險要先由金融機構自救紓困后采取外部救助,減少對公共資金的依賴。草案堅持上述原則,首先要求被處置機構積極自救化險,主要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按照恢復與處置計劃或者監管承諾補充資本,對金融風險負有責任的股東、實際控制人依法履行自救義務。同時,調動市場化資金參與被處置機構的并購重組,發揮存款保險基金、行業保障基金市場化、法治化處置平臺作用。危及區域穩定,且窮盡市場化手段、嚴格落實追贓挽損仍難以化解風險的,依法動用地方公共資源。重大金融風險危及金融穩定的,按照規定使用金融穩定保障基金,以切實防范道德風險,嚴肅市場紀律。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草案提出成立金融穩定保障基金,作為國家重大金融風險處置后備資金。
借鑒國際通行做法,基金由向金融機構、金融基礎設施等主體籌集的資金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組成,由國務院金融委統籌管理,用于具有系統性影響的重大金融風險處置。必要時人民銀行再貸款等公共資金可以為基金提供流動性支持,基金應當以處置所得、收益和行業收費償還再貸款。同時,明確由國務院規定金融穩定保障基金籌集、管理和使用的具體辦法,為今后進一步發揮金融穩定保障基金的作用留出制度空間。金融穩定保障基金與既有的存款保險基金和行業保障基金雙層運行、協同配合,進一步筑牢我國金融安全網。
推動《金融穩定法》早日出臺
近年來,我國金融立法工作穩步推進,形成了《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證券法》《保險法》等基礎法律為統領的多層次金融法律體系,為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和金融體系穩健運行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但央行也指出,目前金融法治建設仍然存在不足。在金融穩定方面,缺乏整體設計和跨行業跨部門的統籌安排,相關條款分散于多部金融法律法規中,規定過于原則,一些重要問題還缺乏制度規范。有必要專門制定《金融穩定法》,加強金融穩定法律制度的頂層設計和統籌協調,進一步壓實各方責任,加強風險防范和早期糾正,建立市場化、法治化的處置機制,明確處置資金來源和使用安排,完善處置措施工具,強化責任追究。
易觀分析金融行業高級分析師蘇筱芮告訴北京商報記者,草案的出臺在預期之中,總體來看,草案從各部門職責、金融準入門檻、信息傳播與共享、早期風險化解處理機制、處置工作機制、處置工具、資金來源與法律責任等方面對金融風險處置相關的全流程進行指導與規范,一方面能夠完善金融穩定相關的監管框架,另一方面也有助于明確金融風險關聯的各部門職責及機構應對方式,便于各方遵照執行,提升風險處置的及時性和有效性,有助于促進金融行業的健康、可持續發展。
央行稱,下一步,將會同有關部門,充分吸收社會各界反饋的意見建議,進一步修改完善草案,按照立法程序配合立法機關高質量推進后續工作,推動早日出臺。
北京商報記者 劉四紅
(責任編輯:王治強 HF013)
責任編輯: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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