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央行就《金融穩定法》征求意見 三大要點內容全解讀

重磅!央行就《金融穩定法》征求意見 三大要點內容全解讀
2022年04月06日 19:38 21世紀經濟報道

  千呼萬喚始出來。4月6日,央行會同發展改革委、司法部、財政部、銀保監會、證監會、外匯局等有關部門起草《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穩定法(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金融穩定法》),向社會征求意見。

  《金融穩定法》共六章四十八條,分為總則、金融風險防范、金融風險化解、金融風險處置、法律責任、附則。其中,金融委負責認定風險外溢性強、波及范圍廣、影響程度深、可能嚴重危害金融穩定的重大金融風險。此外,對于市場關注度較高的“金融穩定保障基金”,草案在第二十九條明確了其定位、資金來源及運用等相關內容。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從央行有關部門負責人處了解到,制定《金融穩定法》是制度先行的安排考慮,旨在建立風險防范、化解和處置的制度安排,健全維護金融穩定的長效機制,完善我國金融法治體系,進一步織密增厚金融安全網,牢牢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風險的底線。

  央行指出,下一步將會同有關部門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充分吸收社會各界反饋的意見建議,進一步修改完善《金融穩定法》草案,按照立法程序配合立法機關高質量推進后續工作,推動《金融穩定法》早日出臺。

  1、為何出臺,如何銜接現有金融法律?

  一方面,是加強金融穩定法律制度的頂層設計和統籌協調,健全我國金融法治體系。近年來,我國金融立法工作穩步推進,形成了以《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證券法》《保險法》等金融基礎法律為統領,以金融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為重要內容、地方性法規為補充的多層次金融法律體系。但金融穩定法律制度缺乏整體設計和跨行業跨部門的統籌安排,相關條款分散,規定過于原則。

  因此,有必要制定《金融穩定法》,建立金融風險防范、化解和處置的專門制度安排,與其他金融法律各有側重,互為補充,構建更為科學完備的金融法治體系。行業人士指出,“這是維護金融穩定的專門法,將金融穩定工作提升到了重要的高度。”

  值得一提的是,《金融穩定法》如何與《商業銀行法》《證券法》《保險法》等現有金融法律做好銜接?央行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金融穩定法》作為金融風險防范化解和處置的專門法,從跨行業、跨部門的角度對金融穩定制度作出統籌安排,側重于應對重大金融風險,建立權威、高效、專業的風險防范化解處置機制,實現與現有金融法律法規在維護金融穩定方面的有機銜接。對金融機構來說,《金融穩定法》總體并未超出現有的監管范疇和力度,而是把以往規章制度中與金融風險密切相關的、重大原則性的內容,上升為法律層面的系統規定。

  例如,風險防范方面,根據重大風險攻堅戰中發現的實際問題,針對現行金融法律規定不夠充分的領域,明確了對金融機構的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的市場準入和監管要求。風險處置措施方面,在現有金融法律法規基礎上,參考國際準則新増了整體轉移資產負債,設立過橋銀行和特殊目的載體,暫停終止凈額結算等處置措施,以更好地滿足重大金融風險處置需要。法律責任方面,明確相關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處罰;未作處罰規定的,適用《金融穩定法》處罰;對于新創設的罰則,在處罰種類、標準等與《證券法》等法律基本保持一致。

  另一方面,為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風險提供堅實的制度保障。防范化解金融風險是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題。金融風險的突發性、外溢性、復雜性、關聯性強,一旦傳染蔓延將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造成破壞性影響。從國際實踐看,近年來,主要發達經濟體普遍出臺專門立法,加強金融穩定制度建設。有必要立足我國實際并合理借鑒國際經驗,制定《金融穩定法》,建立高效協調的金融風險防范、化解和處置機制,為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風險提供堅實的法治保障。

  此外,及時總結重大風險攻堅戰經驗,提升系統性金融風險防控能力。從國內實踐看,前期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風險攻堅戰取得重要階段性成果,長期積累的風險點得到有效處置,金融風險整體收斂,金融穩定基礎更加牢靠。加快制定《金融穩定法》,及時將攻堅戰的成熟做法上升為法律制度,補齊現有制度中的短板弱項,為應對未來各類金融風險挑戰奠定法律基礎,維護金融業持續健康平穩發展。

  2、由誰來統籌指揮,如何維護金融穩定?

  《金融穩定法》第五條規定:國家金融穩定發展統籌協調機制負責統籌金融穩定和改革發展,研究維護金融穩定重大政策,指揮開展重大金融風險防范、化解和處置工作。涉及金融穩定和改革發展的重大問題和事項報黨中央、國務院決定。國家金融穩定發展統籌協調機制辦公室承擔日常工作,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履行金融風險防控化解處置責任,落實國家金融穩定發展統籌協調機制議定事項。

  “《金融穩定法》建立了權責清晰、分工有序的金融穩定工作架構。”央行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要求金融管理部門、發展改革、財政等成員單位和地方政府在國務院金融委統籌指揮下,依法履行金融風險防范化解處置職責,密切協調配合,落實金融委工作部署。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和行業保障基金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發揮市場化、法治化處置平臺作用。

  同時,地方政府的職責也予以明確?!督鹑诜€定法》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職責分工或者國家金融穩定發展統籌協調機制的要求履行本行政區域內金融風險防范化解處置職責,維護社會穩定、依法打擊轄區內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活動。

  “壓實各方金融風險防范化解和處置責任”是《金融穩定法》的重點內容之一。起草說明表示,前期處置實踐表明,部分中小金融機構公司治理失效、經營模式粗放,以及部分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濫用控制權、違法違規占用金融機構資金,是導致金融風險發生的重要原因,地方政府的屬地責任和金融監管部門的監管責任也需進一步落實和強化。

  《金融穩定法》壓實金融機構及其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的主體責任,強化金融機構審慎經營義務,加強對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的準入和監管要求。壓實地方政府的屬地和維穩責任,及時主動化解區域金融風險。壓實金融監管部門的監管責任,切實履行本行本領域金融風險防控職責,嚴密防范、早期糾正并及時處置風險。人民銀行發揮最后貸款人作用,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

  關于維護金融穩定的原則,《金融穩定法》在第四條規定,“維護金融穩定,應當堅持強化金融風險源頭管控,將金融活動全面納入監管,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處置金融風險,公平保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防范道德風險。”

  對此,央行有關部門負責人向記者表示,《金融穩定法》是健全金融風險防范、化解、處置全流程全鏈條的制度安排。建立國務院金融委牽頭抓總的重大金融風險識別、認定和應急處置機制,強化督促落實,牢牢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風險的底線。

  他進一步解釋,風險防范階段,強化金融機構審慎經營義務,加強對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的準入和監管要求,健全風險監測預警機制和重大金融風險報告制度,加強宏觀審慎政策與微觀審慎監管的協同,實現風險早發現、早干預。風險化解階段,要求金融機構主動采取措施及時化解風險,金融管理部門、存款保險機構及時依法依職責采取早期糾正措施,發揮地方政府化解區域金融風險的作用。風險處置階段,壓實被處置機構及其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的主體責任,明確金融管理部門、其他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的責任分工。

  據介紹,《金融穩定法》根據處置實際需要參考國際通行做法,新增整體轉移資產負債、設立過橋銀行和特殊目的載體、暫停終止凈額結算等處置工具。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明確對被處置機構可以依法實施股權、債權減記和債轉股,分攤處置成本。明確股權、債權的減記順位,保障股東、債權人和相關利益主體的合法權益,明確債權人和相關利益主體通過風險處置所得不低于破產清算所得。

  3、金融穩定保障基金誰管理,資金何處來、何時用?

  處置金融風險需要投入財務資源?!督鹑诜€定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國家建立金融穩定保障基金,由國家金融穩定發展統籌協調機制統籌管理,作為應對重大金融風險的后備資金。央行有關部門負責人告訴記者,“這是在全面總結我國金融風險處置實踐,通盤考慮國際社會構建金融安全網的經驗教訓基礎上作出的重要制度安排。”

  金融穩定保障基金資金從何處來?根據《金融穩定法》,金融穩定保障基金由向金融機構、金融基礎設施等主體籌集的資金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組成。必要時,中國人民銀行再貸款等公共資金可用于為金融穩定保障基金提供流動性支持,金融穩定保障基金應當以處置所得、收益和行業收費等償還。

  央行有關部門負責人指出,減少公共資金投入、防范道德風險,是近年來國際社會在處置重大金融風險領域形成的重要共識。金融穩定保障基金來源于金融機構和金融基礎設施等市場主體繳納的資金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應對和處置重大金融風險的成本主要由金融行業自身承擔,符合金融風險處置盡量避免或減少公共資金使用的理念,有利于防范道德風險、嚴肅市場紀律,符合國際通行做法。

  何時可以啟用金融穩定保障基金?央行有關部門負責人向記者表示,2008年以來國際組織和主要經濟體均強調,處置風險要先由金融機構自救紓困后采取外部救助,減少對公共資金的依賴?!督鹑诜€定法》堅持上述原則,首先要求被處置機構積極自救化險,主要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按照恢復與處置計劃或者監管承諾補充資本,對金融風險負有責任的股東、實際控制人依法履行自救義務。同時,調動市場化資金參與被處置機構的并購重組,發揮存款保險基金、行業保障基金市場化、法治化處置平臺作用。危及區域穩定且窮盡市場化手段、嚴格落實追贓挽損仍難以化解風險的,依法動用地方公共資源;重大金融風險危及金融穩定的,按照規定使用金融穩定保障基金,以切實防范道德風險,嚴肅市場紀律。

  金融穩定保障基金與存款保險基金,以及保險保障基金、信托保障基金等行業保障基金是何種關系?對此,央行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金融穩定保障基金與存款保險基金和行業保障基金雙層運行、協同配合,共同構筑我國的金融安全網?!?/p>

  值得一提的是,《金融穩定法》明確由國務院規定金融穩定保障基金籌集、管理和使用的具體辦法,為今后進一步發揮金融穩定保障基金的作用留出制度空間。

  實際上,以美國有序清算基金、歐盟單一處置基金為代表,主要發達經濟體也設立了類似功能的金融穩定保障基金。國際金融危機表明,一旦出現重大金融風險,金融對實體經濟的服務能力就會受到嚴重削弱,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就會受到嚴重沖擊。通過向市場主體適度籌集設立金融穩定保障基金,未雨綢繆做好及時應對化解重大金融風險的準備,既不影響當前金融業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又能防止個別機構經營失敗造成風險外溢,保障金融服務連續性,提升公眾信心,對于推動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海量資訊、精準解讀,盡在新浪財經APP

責任編輯:李琳琳

金融穩定法 央行
人氣榜
跟牛人買牛股 入群討論
今日熱度
問股榜
立即問股
今日診股
產品入口: 新浪財經APP-股票-免費問股
產品入口: 新浪財經APP-股票-免費問股
產品入口: 新浪財經APP-股票-免費問股

APP專享直播

1/10

熱門推薦

收起
新浪財經公眾號
新浪財經公眾號

24小時滾動播報最新的財經資訊和視頻,更多粉絲福利掃描二維碼關注(sinafinance)

7X24小時

  • 04-08 英集芯 688209 --
  • 04-07 宏德股份 301163 26.27
  • 04-07 經緯恒潤 688326 121
  • 04-07 新特電氣 301120 13.73
  • 04-06 安達智能 688125 60.55
  • 產品入口: 新浪財經APP-股票-免費問股
    新浪首頁 語音播報 相關新聞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