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兩部門:不得以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名義搞變通打“擦邊球”,進行監管套利
近日,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決策部署,落實好《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意見》(國辦發〔2021〕22號)要求,進一步加強對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運營的金融支持,中國銀保監會、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聯合印發了《關于銀行保險機構支持保障性租賃住房發展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
《指導意見》提出,要以人民為中心、以市場化為導向、以風險可控為前提、以多方協同為保障,構建多層次、廣覆蓋、風險可控、業務可持續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金融服務體系。
其中,《指導意見》明確提出了要有效防范金融風險,不得以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名義搞變通,打“擦邊球”,進行監管套利等具體的原則內容。
從詳細要求來看,首先是發揮各類機構自身優勢,國家開發銀行、商業銀行、保險機構、信托公司等,要充分發揮優勢,立足自身業務特點,加大保障性租賃住房金融支持力度。同時把握保障性租賃住房融資需求特點,銀行保險機構根據自持類和非自有產權類保障性租賃住房特點,分別提供與需求相契合的金融支持。探索符合保障性租賃住房特點的擔保方式。并建立完善內部機制,銀行保險機構要加強組織領導,優化金融服務組織架構,完善激勵約束機制,提升保障性租賃住房金融服務專業化能力和水平。以及加強風險管理,遵循審慎穩健和安全性原則,做好融資主體準入管理,把控好項目風險,加強項目后續跟蹤管理,嚴守風險底線。
同時,《指導意見》對各地提出具體要求。首先是推動保障性租賃住房相關配套措施盡快落地。各地要盡快出臺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具體辦法,明確本地區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的申請條件、流程及工作要求等。其次加強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監督管理。各地要加快建立健全住房租賃管理服務平臺,加強對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出租和運營管理的全過程監督。嚴厲打擊以保障性租賃住房為名騙取銀行保險機構優惠政策行為。其三是做好項目準入管理。各地要明確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制度,及時與銀行保險機構共享本地區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信息,定期向銀行保險機構公布合格住房租賃企業名單和企業經營信息,為銀行保險機構開展業務提供支持。對取得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的,方可適用保障性租賃住房相關支持政策。
在金融監管方面,銀保監會表示,將多措并舉,引領銀行保險機構按照依法合規、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的原則,進一步加強對保障性租賃住房發展的金融支持。一是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發行金融債券,拓寬支持保障性租賃住房的資金來源。二是保障性租賃住房有關貸款不納入房地產貸款集中度管理。三是加強風險管控,防范好相關金融風險。
相關負責人表示,《指導意見》的發布和實施,是牢牢堅持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定位,推動建立多主體供應、多渠道保障、租購并舉的住房制度,緩解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困難的重要舉措。下一步,銀保監會、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將聯合推動相關措施落地實施,形成支持保障性租賃住房發展的合力,促進房地產業良性循環和健康發展。
責任編輯:李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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