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最新司法解釋出爐 增加P2P、養老等新型行為
作者:亓寧
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稱“最高法”)發布《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下稱《修改決定》),對原司法解釋中有關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的定罪處罰標準進行修改完善。
從內容來看,《修改決定》重點修改完善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的定罪量刑標準,明確了二者罰金數額標準,以及與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競合處罰原則,同時進一步修改完善認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特征要件和非法吸收資金的行為方式,對自然人和單位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不再做明顯區分,對單位從嚴懲處的精神得到進一步體現。
網貸和養老被重點關注
對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修改的背景,最高法相關負責人在答記者問時提到了兩點:一方面,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刑法條文作了重大修改,對二者定罪量刑產生了重大影響;另一方面,結合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司法實踐,有必要對有關定罪量刑標準進行適當調整,并通過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有關法律適用爭議問題。
具體來看,修改后的《解釋》條文從9條增加至15條,主要對原來的5個條文做出修改,修改內容涉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的定罪量刑標準、特征要件和行為方式、罰金金額標準。同時,新的《解釋》還明確了兩項罪責與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競合處罰原則等。
隨著互聯網的發展,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方式也發生改變,修改后的《解釋》在原來規定的10種行為方式基礎上,結合司法新實踐和犯罪新形式,增加了網絡借貸、虛擬幣交易、融資租賃等新方式,同時增加“以提供‘養老服務’、投資‘養老項目’、銷售‘老年產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作為第十項,為依法懲治P2P、虛擬貨幣、養老領域等非法集資犯罪提供依據。
“近年來,養老領域非法集資犯罪頻發,犯罪分子打著‘養老服務’‘養老項目’‘老年產品’以及‘以房養老’等旗號進行非法集資活動?!弊罡叻ㄏ嚓P負責人認為,這類行為嚴重損害廣大老年人合法權益,嚴重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危害國家金融安全和社會穩定,應依法從嚴懲處。
自然人與單位犯罪處罰標準一致
值得注意的是,在定罪量刑方面,新的《解釋》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均不再區分自然人犯罪和單位犯罪處罰標準,但從數額、涉及對象人數、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等維度對定刑做了增補或精簡,并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取消限額罰金的基礎上加大了罰金刑力度。
其中,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定刑從兩檔提高至三檔,提高了第一檔入罪標準,增加規定了“數額+情節”標準。在此之前,《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第三檔法定刑,提高了法定最高刑,即: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修改后的《解釋》規定,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的,處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并處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并處五十萬元以上罰金。
對集資詐騙罪定刑從三檔改為兩檔,提高了第一檔法定最低刑,將第二檔法定最高刑提高到無期徒刑。犯集資詐騙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并處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并處五十萬元以上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對于不再區分自然人犯罪和單位犯罪處罰標準,相關負責人答記者問時表示,這體現了對單位犯罪從嚴懲處的精神?!叭绻麉^分單位和自然人的話,如果受處罰的主體是單位,就會導致實際操控者可能受不到具體的刑罰。前兩年很多這種自然人利用單位避免個人風險的案例,尤其是一些小貸公司,很多自然人從中套取資金的,輸送方向很多是房地產這類熱門高周轉的行業,最近一兩年明顯好多了?!币晃粚幭牡貐^經濟案件辯護經驗豐富的律師對記者表示,《解釋》的修改恰恰反映了最近幾年在辦案過程中發現的問題。
第一財經記者在裁判文書網中搜索“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發現,相關的刑事案件判決書接近4萬份,其中以基層法院審理判決案件為主,2019年和2020年是案件最多的年份,均在8000份以上。
該律師補充表示:“不管它增加了哪些具體的情節,但是犯罪構成的基本要件始終不變,只不過是一個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的過程?!钡谝回斀浻浾咦⒁獾剑瑢τ诜欠ㄎ展姶婵钭锏奶卣饕?,修改后《解釋》保持了原《解釋》的第一條認定規定,即非法性、公開性、利誘性、社會性,只是對部分表述做出微調。最高法相關負責人表示:“這是《解釋》的核心條文之一。實踐證明,認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四個特征要件是符合司法實踐的,缺一不可?!?/p>
據悉,《解釋》的修改工作從去年年初啟動至今歷時整整一年,《修改決定》已于2021年12月30日由最高法審判委員會第1860次會議通過,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制定了《解釋》,最高法、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于2014年、2019年出臺了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的意見,明確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非法集資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和相關法律適用問題,實施以來在依法懲治非法集資犯罪、有效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風險、切實維護金融管理秩序和國家金融安全等方面已經取得明顯成效。
責任編輯:張文
投顧排行榜
收起APP專享直播
熱門推薦
收起24小時滾動播報最新的財經資訊和視頻,更多粉絲福利掃描二維碼關注(sinafi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