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經記者 袁園 每經編輯 廖丹
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決策部署,落實好《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意見》(國辦發〔2021〕22號)要求,進一步加強對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運營的金融支持,2月25日,中國銀保監會、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聯合發布《關于銀行保險機構支持保障性租賃住房發展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
銀保監會、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表示,將聯合推動相關措施落地實施,形成支持保障性租賃住房發展的合力,促進房地產業良性循環和健康發展。
堅持四大基本原則
2021年6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意見》(國辦發〔2021〕22號),其中明確要求進一步加強金融支持。
“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決策部署,加大對保障性租賃住房發展的金融支持,助力擴大保障性租賃住房供給,盡最大努力幫助新市民、青年人等緩解住房困難,中國銀保監會、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聯合印發了《指導意見》。”中國銀保監會、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指導意見》立足新發展階段、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堅持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定位,構建多層次、廣覆蓋、風險可控、業務可持續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金融服務體系,加大對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運營的支持力度。
同時,《指導意見》堅持以人民為中心、以市場化為導向、以風險可控為前提、以多方協同為保障的四大基本原則。具體來看,以市場化為導向,即充分發揮市場在金融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銀行保險機構要在商業可持續的前提下,在科學測算收益的基礎上,為保障性租賃住房發展提供多樣化、有針對性的金融產品和服務。
而以風險可控為前提,則是銀行保險機構要嚴格遵守各項監管規定,規范保障性租賃住房融資管理,嚴格盡職調查,審慎評估風險,穩妥有序推進業務發展。有效防范金融風險,不得以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名義搞變通,打“擦邊球”,進行監管套利。
銀保監會表示,《指導意見》的發布和實施,是牢牢堅持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定位,推動建立多主體供應、多渠道保障、租購并舉的住房制度,緩解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困難的重要舉措。
發揮各類機構自身優勢
在四大基本原則基礎上,《指導意見》對金融機構也提出了四大要求:一是發揮各類機構自身優勢,國家開發銀行、商業銀行、保險機構、信托公司等,要充分發揮優勢,立足自身業務特點,加大保障性租賃住房金融支持力度。
二是把握保障性租賃住房融資需求特點,銀行保險機構根據自持類和非自有產權類保障性租賃住房特點,分別提供與需求相契合的金融支持。探索符合保障性租賃住房特點的擔保方式。
三是建立完善內部機制,銀行保險機構要加強組織領導,優化金融服務組織架構,完善激勵約束機制,提升保障性租賃住房金融服務專業化能力和水平。
四是加強風險管理,遵循審慎穩健和安全性原則,做好融資主體準入管理,把控好項目風險,加強項目后續跟蹤管理,嚴守風險底線。
具體來看,商業銀行要優化整合金融資源,積極對接保障性租賃住房開發建設、購買、裝修改造、運營管理、交易結算等服務需求,提供專業化、多元化金融服務。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要充分發揮與農村基層自治組織、合作社有良好合作歷史的優勢,優先支持利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銀行保險機構要密切關注當地保障性租賃住房市場發展情況,科學合理測算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的投入、收益和現金流,合規適度提供融資,嚴防過度授信、盲目放貸。
銀保監會表示,未來將多措并舉,引領銀行保險機構按照依法合規、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的原則,進一步加強對保障性租賃住房發展的金融支持。首先,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發行金融債券,拓寬支持保障性租賃住房的資金來源;其次,保障性租賃住房有關貸款不納入房地產貸款集中度管理;第三,加強風險管控,防范好相關金融風險。
封面圖片來源:攝圖網-500607968
責任編輯:李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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