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理財平臺爆雷代言明星不能全身而退
來源:經濟參考報
6月1日,在銀保監會的新聞發布會上,銀保監會副主席梁濤表示,對已立案的999家網貸機構,依法協調公安、司法等部門加快審理進度,加快追贓挽損,依法追繳高管獎金和明星代言費、廣告費。
近年來,明星等公眾人物代言的產品出現問題的不在少數,有些因為產品質量問題被曝光查處,有些則涉嫌非法集資,還有些涉嫌詐騙等犯罪。這導致一些消費者或投資者深受其害。
根據有關規定,在P2P平臺爆雷之后,為其代言站臺的明星顯然不能全身而退,而應承擔退還代言費等法律責任。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廣告法》,廣告代言人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應當依據事實,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并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證明。代言人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作推薦的,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代言人在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或者其他虛假宣傳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與提供該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由此,明星等公眾人物代言時,理當盡到把關義務,甚至有必要聘請專業人士對平臺背景和履約能力進行審慎調查,幫助消費者或投資者擦亮眼睛,而非成為違規經營者的幫兇。否則就可能承擔法律責任,如果明知或應知虛假廣告或者產品存在問題而予以推薦的,應與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當然,對于P2P理財領域來說,明星等代言人所承擔的責任未必是連帶賠償責任,而有可能只是清退代言費。代言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主要是對于消費者而言的。而P2P爆雷侵害的主要是投資者權益,投資者與消費者顯然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根據有關規定,P2P平臺爆雷主要涉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集資詐騙犯罪。對于該類犯罪,主要行為人即集資者負有退賠全部損失的責任,其他幫助吸收資金的高管、員工、代言人等,在不涉嫌犯罪的情況下,應追繳其代理費、好處費、傭金等。因而,作為明星等代言人,理當積極主動地退繳所收取的代言費。
責任編輯: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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