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見領袖丨中國金融四十人論壇
本文作者: CF40研究部
近期,各地相繼公布碳達峰的時間表,如深圳、上海均表示要在2025年力爭實現碳達峰。據官方媒體報道,未來一攬子總體設計文件的逐步出臺,將更好地指導地方推進落實碳達峰相關行動。低碳轉型勢在必行,未來要如何穩步推進碳達峰、碳中和?
在近期召開的中國金融四十人論壇(CF40)年會之“高質量發展與可持續投資”平行論壇專場上,與會專家認為,向低碳經濟轉型是人類生產和生活方式的重塑,要實現“碳中和”,必須徹底轉變思維方式。
但是,當前我國低碳轉型面臨五方面問題:(1)行政主導的減碳模式需要向內生性更強的自主減排模式轉變。(2)各部門政策協同性有待進一步加強。(3)碳中和需要平衡區域發展。(4)信息披露制度有待完善,評價標準和規范須明確。(5)綠色金融產品需要從總量擴張到結構完善轉型。
為實現“碳中和”目標,政府需要統籌規劃綠色標準、做好環境氣候風險分析、信息披露等基礎工作,并組合運用金融、財政補貼、稅收等各類政策工具,尤其重視“碳定價”的作用。同時,可以借鑒金融支持碳中和的國際經驗,通過金融創新,有效動員私人部門資金參與低碳投資,以及防范化解氣候變化帶來潛在金融風險,動員更多的綠色資金參與進來,有序引導資金退出高碳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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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現“碳中和”必須徹底轉變觀念
與會專家認為,向低碳經濟轉型是人類生產方式和生活方式的重塑,需要概念認識和思維方式的徹底改變。是否考慮碳中和,將形成不同的價值體系和行為機制。如果不能從根本上轉變觀念,就很難改變任何考核指標體系,加大了有效推動碳中和進程的難度。
必須要認識到,碳中和涉及到經濟發展方式和目標轉變,是具有長期、普遍影響的戰略調整。碳中和將使整個產業結構在較長時間內不斷調整和轉型,同時全球各國也都將經歷這種結構轉型,只是在轉型速度、時間順序上有所差別。而我國作為世界第二大經濟體,肩負大國責任,我國綠色金融的理論和實踐發展都是國際體系的重要部分。只有徹底轉變思維方式,才能真正落實碳中和。
當前低碳轉型存在五個問題
近代和現代經濟都是高碳經濟,這是自然稟賦、技術發展路徑、社會組織方式和市場機制等綜合影響的結果,其特征是追求低成本、高效率、高利潤。但是,高碳經濟也有明顯的負外部性,經濟學將其定義為市場機制失靈,市場機制很難直接應對碳排放問題,需要技術、組織方式、政策體系等多個領域的整體轉變,這也使低碳經濟轉型面臨諸多挑戰。當前我國低碳經濟轉型正當其時,進展迅速,但在某些環節仍然有待改善。
第一,行政主導的減碳模式需要向內生性更強的自主減排模式轉變。綠色金融離不開實體經濟和現實生活,碳減排與企業的生產方式和社區居民的生活、消費方式息息相關,但目前大多數企業和民眾對碳中和的認識有待加強。與會專家曾去行業協會調研,發現其更關注主管部門指派的任務而非綠色轉型。大多數金融機構也更關注財務回報,對環境風險關注較少。因此,在政府推動之外,加強企業和民眾層面的動員引導,調動其積極性,至關重要。
第二,各部門政策協同性有待進一步加強。目前碳排放交易市場由環境部門主導,金融部門參與程度不夠高,綠色金融尚未納入金融機構評價體系。監管部門需要持續優化行為評價標準、改進績效考核制度,政府、企業、行業協會、社區之間的協同性也需要加強。
第三,碳中和需要平衡區域發展。當前我國是高碳經濟模式主導,各地區優勢產業各有千秋,比如華北地區擁有大量的鋼鐵類高碳企業,而海南以第三產業為主,高碳企業較少。這給建立地方低排放標準和考評機制造成了挑戰——無論按照GDP、人口、土地面積還是產業結構來制定碳排放標準,都不夠公平。此外,在政策支持力度上,綠色金融改革示范區和非示范區的差別較大。
第四,信息披露制度有待完善,評價標準和規范須明確。目前在綠色金融和ESG評價指標體系方面尚存在較多困難,其中最大的挑戰就是數據匱乏。信息披露方面,由于缺少硬性約束和披露標準,很多企業不披露數據或者披露不全。評價體系方面,目前尚沒有統一的指標體系和評價標準,即使每家研究機構都自建數據庫也將耗費巨大的社會成本,結論也缺乏可比性。因此加強底層建設,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尤為重要。
第五,綠色金融產品需要從總量擴張到結構完善轉型。當前綠色融資類產品如綠色貸款和綠色債券發展迅猛,尤其是綠色債券存量已居世界第二,但綠色投資和交易類產品如綠色基金、綠色保險、綠色指數、碳交易等產品發展相對較慢,在廣度、深度、規模上均落后于中國金融市場的發展,這就限制了更多市場主體的參與。
借助政府力量,采取組合式手段、
以金融創新支持碳達峰碳中和
與會專家認為,向低碳經濟轉型最關鍵的是借助政府的力量,采取組合式手段。可以借鑒金融支持碳中和的國際經驗,動員私人部門資金參與低碳投資,引導資金有序退出高碳產業,防范氣候變化帶來的金融風險。
第一,制定綠色和可持續金融的界定標準。歐盟的“無重大損害”原則(No-harm principle)值得借鑒,即對各種各樣的環境、氣候、生物多樣性等任何一個目標都不能有松懈。目前,我國《綠色信貸統計標準》《綠色產業指導目錄》中還包括化石能源等高碳項目,在后續修訂過程中也應遵守“無重大損害”原則。
第二,做好環境氣候風險分析。大型金融機構應加強環境和氣候風險的壓力測試和經濟分析,比如評估煤炭企業轉型過程中的估值和貸款違約率變化。此外,監管部門需要建立一套相對規范的環境氣候風險分析方法和框架,使得各機構的研究結論具有可比性,這方面可參考國際機構正在建立的標準化框架。
第三,強化跟氣候相關的信息披露。銀行或資管機構應積極披露投資和貸款支持項目的碳排放數據,即“碳足跡”。碳中和的目標是實現凈零排放,前提是要計算并披露相關碳足跡。此外,計算和披露棕色資產敞口也尤為重要。棕色資產主要包括高碳資產,比如火電、鋼鐵、建材、有色金屬、造紙等。首先界定棕色資產范圍,然后計算棕色資產占比,在此基礎上計算對環境和氣候所帶來的風險。
第四,重視金融作用,以金融創新支持碳達峰和碳中和。一方面,重視資產所有者對資產綠化的推動作用。主權基金、養老金等大型資產所有者可以告知資管機構按照ESG和脫敏原則向低碳可持續資產進行傾斜配置,以推動資管產品實現綠色化。另一方面,金融支持高碳企業轉型,推動金融產品和碳足跡掛鉤。可以通過對高碳企業的貸款附加綠色要求以支持其低碳轉型,幫助其在中期內轉型成為新能源企業,并保證其不會出現銀行違約、大幅裁員、電力供給中斷等問題,防范風險的同時,保證生產、經濟發展和社會的穩定。銀行和債券市場也可以發展碳足跡相關的貸款和債券,使其利率跟融資企業的碳足跡掛鉤。如果企業減少碳足跡則可以降低利率,達不到預期目標則利率升高,這樣可以對企業產生長期的減碳激勵。
(本文作者介紹:中國金融四十人論壇(CF40)是一家非官方、非營利性的專業智庫,定位為“平臺+實體”新型智庫,專注于經濟金融領域的政策研究。)
責任編輯:陳嘉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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