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個人征信糾紛 招行、民生和交行曾同時坐上被告席

因個人征信糾紛 招行、民生和交行曾同時坐上被告席
2021年05月27日 20:39 財經自媒體

  原標題:因個人征信糾紛,招行、民生、交行曾同時坐上被告席

  來源:WEMONEY研究室

  作者:劉雙霞

  業內建議,當征信主體存在不良記錄時,金融機構可以通過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微信等方式告知征信主體,使其明晰自己即時信用狀況,使征信主體能夠及時知曉并提出異議。

  5月24日,“個人征信報告現侮辱字眼”沖上微博熱搜第一。事發緣由是一位房女士發現其個人征信報告“工作單位”一欄中被寫上了“專業做雞十年”。該事件引發全民熱議。

  涉事機構晉商消費金融被央行兩次約談,被暫停征信系統查詢權限,進行內部整改。

  在數字經濟時代,個人征信報告如同個人的一張經濟身份證,對個人生活工作產生了越來越重要的影響。

  那么,對于這些事關個人評價的核心信息,到底誰有權寫入?如何來約束和規范提交個人征信信息的權力?實際生活中,又有哪些“烏龍”會影響個人征信?

  WEMONEY研究室查閱了數十份個人征信報告有關糾紛,并從中挑選了幾個典型案例,供消費者和機構參考。

  內部人員錯誤錄入

  金融機構卻遲遲不改

  事實上,正如晉商消費金融的案例一樣,金融機構錯誤錄入個人征信信息的情況不在少數。

  鄭某某的個人征信就莫名背上了“不良記錄”。

  2021年,鄭某某去銀行辦理業務時發現其個人征信報告上有不良記錄。

  原來,2013年4月30日,某信用社辦理了一筆7萬元借款,借款人為鄭某虎(非鄭某某),保證人為高某某。因某社工作人員錄入錯誤,在內部系統中將借款保證人錄成了鄭某某,導致鄭某某個人征信出現不良記錄。

  事發后,鄭某某多次聯系涉事的某信用社解決,均沒有結果,便將該信用社告上法庭。最終法院認為,某社作為從事金融業務的機構,未盡嚴格審查義務,錯誤把鄭某某錄為借款保證人,導致鄭某某身份信息被提取至人民銀行的征信系統,產生不良信用記錄,降低了鄭某某在金融系統中的信用評價,侵犯了鄭某某的名譽權。

  不過,法院認為,因該征信系統僅是在信用體系范圍內,影響范圍有限,由某社在鄭某某住所地范圍內張貼公告道歉更為適宜。對于精神損失,綜合考慮某社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給原告造成的精神損害后果及本地區平均生活生平,酌情確定為1000元。

  金融機構因自身過錯,導致消費者個人征信出現污點,本應及時更改,但現實中,一些金融機構遲遲不改,給消費者帶來更大的困擾和損失。

  商丘華商銀行因關聯錯誤等造成陳某某不良信用記錄,陳某某在2020年4月查詢個人征信時發現,此后多次要求商丘華商銀行消除其個人信用不良記錄,但直到2020年11月此記錄才刪除。

  商丘華商銀行還辯稱,陳某某的個人征信被列為不良的情形雖然長期存在,但陳某某也是直到2020年4月份才得知該情形存在,從而才去找商丘華商銀行,可見該情形此前并未給陳某某造成任何影響,其所謂的嚴重影響顯然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

  最終,商丘華商銀行賠償給陳某某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

  銀行出現“內鬼”

  消費者無辜背上“污點”

  除了錯誤錄入,在實際中,也有銀行員工冒用消費者名義貸款,使得消費者無辜背上“污點”。

  崔某在2009年5月18日在項城農商行貸款4萬元,并于2010年6月12日還清貸款。

  但之后項城農商行信貸員王某利用崔某的個人信息,偽造崔某的簽名在項城農商行貸款4萬元并私自挪用。之后,信貸員王某已被追究刑事責任。

  法院認為,項城農商行作為金融機構,對貸款流程及相關手續審核把關不嚴,造成崔某被冒名貸款,進而產生個人征信不良記錄,造成崔某的個人信用及社會評價整體降低,影響了崔某個人正常的生產生活。法院判決項城農商行賠償崔某損失1萬元。

  事實上,不僅一些中小銀行,國有大行也難逃此類糾紛。

  2006年8月28日,農行秦安支行所屬原城郊分理處王某調查并收集整理資料,由原城郊分理處主任王建某辦理,冒名向王某1辦理農戶小額保證擔保貸款30000元,期限三年。該筆貸款于2009年8月28日到期后形成不良貸款。

  2017年7月10日,王某1在貸款過程中發現該筆貸款不良記錄,遂與王建某產生爭執。2018年原貸款辦理人王建某向王某1清償本次貸款本金利息共計81768.84元。2020年8月19日,王某1起訴農行秦安支行至法院,要求其賠償原告各項損失360000元。

  一審法院認為,公民名譽權受法律保護。農行秦安支行內部疏于管理,審查不嚴,在實際貸款人未到場的情況下,冒用王某1姓名,與王某1簽訂貸款合同,導致王某1在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出現不良記錄,農行秦安支行的行為降低了王某1從事貸款、購房等的社會評價,侵害了王某1的名譽權,其應該承擔相應的民事侵權責任。

  最終,二審法院認定由農行秦安支行賠償王某1損失10000元。

  不及時上報實際信息

  招行、交行、民生同時坐上被告席

  在一起個人征信糾紛中,招行、交行、民生銀行竟同時坐上被告席。

  事情要回溯到幾年前,高×分別在2015年、2017年、2018年在交通銀行呂梁分行、招商銀行呂梁分行、民生銀行呂梁分行辦理了信用卡。

  在2019年3月16日到17日,楊×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朋友身份拿走原告三張信用卡及密碼套現48000元。之后,高×向離石區公安局報案。最終,警方以詐騙罪判處楊×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

  在2019年,高×發現,因不良征信其名下信用卡被凍結,3張信用卡有不同金額的逾期記錄。

  2020年5月21日,高×將3家銀行起訴至法院。

  一審法院認為,楊×的犯罪行為導致高×信用卡出現逾期違約情形,進而產生信用不良記錄。三被告在明知這一情形的前提下,應當積極采取措施,將該情況上報到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但直到刑事判決書生效后,三被告仍未將該情況予以上報,三被告行為主觀上明顯存在過錯,三被告的行為客觀上侵犯了高×的名譽權。

  最終,法院判決3家銀行于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消除原告高×在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內的不良記錄。

  金融機構掌握“話語權”

  業內建議建立告知提示機制

  綜合多起糾紛來看,不實個人征信記錄產生原因 “多樣”。消費者的個人身份被第三方惡意使用,由于惡意第三人或他人未及時還款造成不良信貸記錄。金融機構信貸人員存在數據錄入錯誤的問題,而征信中心對金融機構報送的個人信用信息不負任何審查義務,留下了產生不實個人征信記錄的隱患。

  在個人征信錄入時,金融機構掌握著“話語權”。

  征信系統是由國家設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又稱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由央行征信中心專門負責征信系統的建設、運行和維護。征信系統收集的信息以銀行信貸信息為核心,還包括企業和個人基本信息以及反映其信用狀況的非金融負債信息。目前,商業銀行、農村信用社、信托公司、財務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小額貸款公司等各類放貸機構均已接入了央行征信系統。

  人民銀行南通中心支行征信管理科科長姜文華在接受采訪時表示,央行征信系統是一個平臺,數據都是由相關金融接入機構傳送,誰傳送誰負法律責任;當事人如有異議,可走征信異議處理程序。

  在實際工作中,絕大多數征信主體在辦理業務被拒時,才發現個人信用報告與事實不符。由于數據提供機構或征信中心在事前或發生時基本不會告知征信主體,導致征信主體不能及時發現問題、解決問題,隨之而來的異議及投訴事件不斷增加。

  因此,業內人士建議,塑造個人征信善意告知提示機制。在辦理個人貸款等業務時,金融機構應明確告知貸款人關于不良個人信用記錄可能產生的后果。當征信主體存在不良記錄時,通過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微信等方式告知征信主體,使其明晰自己即時信用狀況,使征信主體能夠及時知曉并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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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陳嘉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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