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驚呆!這家銀行員工發文,“敲詐”4家上市公司,法院判了!
銀行員工開設自媒體賬號
發文章敲詐4家上市公司
本案的被告人沈某某,男,1983年11月出生,碩士研究生文化程度,是杭州浙商銀行(港股02016)員工。
2017年1月25日,微信公眾號“商行與投行”誕生,該賬號正是由沈某某注冊。
經法院查明,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期間,沈某某“商行與投行”的微信公眾號和雪球號(“雪球網”賬號)上,發表企業負面文章并留下微信聯系方式,利用企業對媒體刊登負面報道的恐懼心理,采用有償刪稿、不跟蹤報道等方式,以合作費、補償費等名義向4家被害單位索取錢財。
值得一提的是,4家被害單位均為上市公司。
微信公眾號“商行與投行”仍然存在,最新的一篇消息發布于2019年1月24日。該賬號設有群聊社群,并另有賬號接受“商務合作”洽談。
多家上市公司中招
敲詐停牌的上市公司10萬元
在短短數月內,沈某某先后向4家上市公司索取錢財,共計25.5萬元。
第一起敲詐發生在2018年9月。當時,被害單位信X通信處于重大資產重組階段,“商行與投行”上發表該公司負面文章后,為避免通過法律手段處理而導致披露公司涉密業務,信X通信于是委托公關公司進行處理,沈某某報價2.5萬元,并在確認對方支付費用后刪除其發表的負面文章。
沈某某初次得手后,第二起敲詐很快到來。
2018年10月30日,康某某公司收到深交所調查通知的公告。次日,“商行與投行”就發表了該公司的負面文章。因該公司正處在停牌期間,為盡快處理文章帶來的負面影響,集團董事長指派工作人員與沈某某聯系。
于是,康某某公司董事長助理鄧某通過關系找到沈某某,提出稿子里有很多不實,雙方溝通未果后,沈某某說該怎么處理這事鄧某懂的,應該知道這行的規矩。
鄧某讓沈某某報個價,沈某某報價10萬換取刪除所有康某某公司的負面文章,鄧某想商量一下價格,被一口回絕,沈某某并稱如果不處理就繼續寫。
鄧某向董事長匯報后,董事長答應這個價格,但要求分兩次付款,以免收了錢不刪帖。最終雙方談妥支付10萬元“合作費”以刪除負面文章。沈某某收到錢后就將平臺上的文章刪除,表示不再寫該公司的負面文章。
公司提出交涉被“拉黑”
沈某某的“生意”還在繼續。
2018年12月,“商行與投行”發表《三X光電利潤大幅摻水深度揭秘其操作手法》等關于三X光電的負面文章后,向被害單位索取5萬元,用以刪除其在網上發表的有關該公司的負面文章,并不再跟蹤報道。
這其中還有一個小細節值得關注。三X光電方面徐某處理該事件,徐某一開始使用他人的微信號通過掃該自媒體二維碼添加運營者“雷某”的微信號,對其表示發表的信息失實,建議刪除,否則追究法律責任,結果“雷某”直接將該微信號拉黑。
之后徐某又使用自己的微信號添加“雷某”進行解釋,希望將已發表的帖子刪掉,“雷某”表示需要跟其他人商量,之后“雷某”通過微信語音通話回復徐某,開價5萬元。“雷某”表示以后也不會再跟蹤寫文章,“沒必要再討價還價”。
設置付款截止時間
沈某某敲詐的第四家上市公司是東X光電。
2019年1月,沈某某在微信公眾號和雪球號“商行與投行”上發表東X光電的負面報道后,向被害單位索取8萬元,用以刪除其在網上發表的有關該公司的負面文章,并不再跟蹤報道。
時任東X光電品牌傳播中心總經理王某證實,2019年1月19日左右,公司發現該負面信息影響了該集團公司的品牌聲譽,集團領導為避免造成巨大影響,要求盡快處理。
王某添加了運營者“雷某”的私人微信,向其提出能否刪除該公司不實的文章,對方予以拒絕,后通過交涉,“雷某”提出支付8萬元才愿意刪除文章。經請示,公司決定支付8萬元。
由于公司財務流程繁瑣,王某提出先微信支付2000元表示誠意。
根據荊州市公安局提取的《電子證據》顯示,“芳”在2019年1月21日10時38分向“雷某”微信轉賬2000元,并稱“我先付個紅包表誠意吧”,隨后“雷某”發起語音聊天,并于11時17分收取該紅包。
王某表示,“雷某”收到2000元紅包后拒絕刪帖,要求中午12點前支付8萬元才刪除。王某于是讓同事先代為支付了4萬元,雷某退回了2000元并刪除了負面文章。中午12點左右,“雷某”向王某的微信號發了一個“疑問”的表情,王某又讓同事支付了剩下4萬元。
用妹妹妹夫銀行卡收錢
沈某某自己是銀行從業人員,那他是如何收取上市公司支付的錢款呢?
沈某某的妹妹沈某、蔡某的證言證實,2018年夏天,沈某某為在杭州買房向家里借錢,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沈某某讓沈某、蔡奇和夫妻二人將銀行卡號發過去,之后陸續轉了33萬元用于還債。
沈某某還告訴沈某,他轉的錢是寫文章賺的,他把文章發表在微信公眾號里,有人會找他刪除,然后給錢他。
裁判文書顯示,在沈某某向上市公司提供的付款賬號中,多次出現沈某和蔡某的名字。
法院怎么判?
2019年1月26日被浙江省寧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抓獲,次日因涉嫌犯非法經營罪被荊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被逮捕。
湖北省荊州市沙市區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7日作出一審判決,認定沈某某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同時,責令沈某某退賠信X通信2.5萬元,退賠康某某公司10萬元,退賠三X光電5萬元,退賠東X光電8萬元。
沈某某不服,提出上訴。他及其辯護人提出,沈某某所收取的費用均是在經過雙方平等、友好協商的基礎上產生的,是雙方真實自愿的意思表示,其行為不構成犯罪。請求法院宣告無罪。
二審法院查明,沈某某利用相關企業對媒體刊登負面報道的恐懼心理,乘機采取以有償刪稿,不跟蹤報道等方式相要挾向被害單位索要錢物,其在主觀上具有勒索他人財物的故意,客觀方面其實施了先發表相關企業負面文章造成企業負面影響,而后利用企業對媒體刊登負面報道的恐懼心理給相關企業施壓,迫使被害單位給其支付一定費用后再由其幫助刪除負面文章的手段向相關企業勒索錢物的行為。
而且沈某某均是在確認相關企業在支付相應費用后再操作刪除相關負面貼文,其與本案被害單位之間并無正當經濟往來及所謂的“合作”,其行為符合敲詐勒索的犯罪構成要件,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最終,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責任編輯:戴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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