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監管升級!剛剛,銀保監會又放大招!
重磅落地!銀行網貸新增3“紅線”
監管“打補丁”,銀行開展互聯網貸款業務再迎嚴要求。
2月20日,銀保監會印發《關于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業務的通知》(下稱“《通知》”),這是對去年7月正式實施的《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下稱“《辦法》”)的一次“打補丁”升級,進一步細化審慎監管要求。
總體看,相比于《辦法》,《通知》設置了多項更為具體、量化的監管要求,對銀行互聯網貸款業務可謂加碼嚴監管,主要影響集中在以下三方面:
一是明確三項定量指標,包括出資比例、集中度指標和限額指標,細化《辦法》要求。
二是明確禁止地方性銀行跨區域經營,但對如民營銀行等無實體經營網點、業務主要在線上開展的銀行予以豁免。
三是提出信托公司也需參照執行。銀保監會對此解釋稱,由于目前信托公司開展互聯網貸款業務已具有一定規模,其中部分業務也借助于相關合作機構進行。為統一監管標準、避免監管套利,同時推動信托公司加強相關業務風險防控,按照“對同類業務、同類主體一視同仁”的原則,《通知》此次明確信托公司參照執行《辦法》和《通知》的相關規定。
上述新要求的明確,意味著一些銀行將不滿足新規要求,需要整改。因此,《通知》也設置了過渡期,具體分兩階段執行:
一是對于集中度風險管理、限額管理的量化標準,監管部門將按照“一行一策、平穩過渡”的原則,督促指導各機構在2022年7月17日前有序整改完畢;
二是針對出資比例標準和跨地域經營限制,實行“新老劃斷”,要求新發生業務自2022年1月1日起執行《通知》要求,允許存量業務自然結清。
銀保監會有關負責人稱,《通知》在起草過程中充分體現了既要依法加強監管、切實防范金融風險,又要維持長尾客戶和小微企業金融服務連續性的導向。一方面,《通知》提出的各項要求,有利于商業銀行遵循市場化、法治化原則,實現互聯網貸款業務的高質量發展。從長遠來看,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業務持續規范,有利于增強對實體經濟發展和消費升級的支持力度,不斷滿足小微企業和居民日益增長的融資需求。另一方面,監管部門在督促商業銀行按照《通知》有序開展整改過程中,也會積極引導各機構維護存量業務的連續性,不增加客戶融資成本、不降低客戶服務質量和標準。
監管要求“打補丁”升級
助貸、聯合貸款等互聯網貸款是近年來銀行業興起的新型貸款方式,銀行通常與互聯網平臺、小貸公司等外部機構合作,利用互聯網技術、大數據手段實現貸款的純線上審核、放貸等。與傳統線下貸款模式相比,互聯網貸款具有依托大數據和模型進行風險評估、全流程線上自動運作、無人工或極少人工干預、極速審批放貸等特點。
不過,作為新興的貸款類型,互聯網貸款在快速發展的同時,也出現一些隱患。為規范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業務經營行為,去年7月17日,銀保監會發布實施《辦法》。《辦法》的制定,旨在填補互聯網貸款監管的空白,界定互聯網貸款內涵及范圍,明確互聯網貸款應遵循小額、短期、高效和風險可控原則,明確風險管理要求、規范合作機構管理。
此次發布的《通知》,是對《辦法》中提出的原則性要求進一步細化監管考核指標,旨在強化《辦法》執行效果。例如,對商業銀行與合作機構共同出資發放貸款的出資比例、集中度、跨地域開展業務等事項,細化提出監管標準。
銀保監會有關負責人對記者表示,《辦法》發布實施后,各家機構在監管部門的指導和督促下,正在積極開展相關整改工作,這次《通知》主要是結合目前掌握的各家機構在整改過程中遇到一些實際問題,包括執行的力度上可能還存在差異。以及在獨立實施風險控制的核心環節以及加強合作機構管理方面,與之前監管的要求還存在差距。所以監管部門進一步根據之前《辦法》的授權,明確細化三個定量指標。
三項量化指標是底線要求 各地可提出更嚴要求
針對具體的三項指標,在出資比例方面,《通知》明確,商業銀行與合作機構共同出資發放互聯網貸款的,單筆貸款中合作方的出資比例不得低于30%。
這一要求對互聯網平臺等互聯網貸款合作方無疑提出更高的出資要求。一從事互聯網金融的銀行業人士曾對證券時報記者透露,中小銀行與大型互聯網平臺合作聯合貸款時,合作方的出資比例有的只有10%-20%左右。
對于為何會確定合作方出資比例不得低于30%,銀保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這一標準是根據當前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業務開展的實際情況,經充分調研測算確定的,同時也考慮到與《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的相關規定保持一致,避免監管套利。
《通知》除了設定出資比例這一量化監管指標外,還明確了另外兩項量化指標,一方面,商業銀行與合作機構共同出資發放貸款,與單一合作方發放的本行貸款余額不得超過本行一級資本凈額的25%;另一方面,商業銀行與合作機構共同出資發放貸款的互聯網貸款余額,不得超過本行全部貸款余額的50%。
銀保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對于商業銀行與全部合作機構共同出資發放的互聯網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全部貸款余額的50%這一指標,之前發布的《辦法》已經對于限額管理財務服務機構提供管理提了要求。在此后的工作匯總,監管部門根據實際掌握的機構實踐情況,進行了相應測算,并與此前的監管辦法保持一致,避免套利。
“目前看絕大部分機構貸款規模應該都在限額以內,因為50%其實是一個相當高的比例,現在看基本上沒有機會能夠達到。我們考慮的一方面是規范,另一方面是為促進業務、維持業務發展預留一些空間。”上述負責人表示。
銀保監會有關負責人還表示,這些量化指標其實是底線要求,各家機構可以在滿足這幾個標準的基礎上,根據自身的發展定位和互聯網貸款業務的整個發展的考慮,去設定符合自己實際情況的標準。銀保監會授權銀保監會派出機構可以根據轄內商業銀行經營管理的風險水平和業務開展的實際情況,對于這三個指標提出更嚴格的監管要求。
對地方銀行跨區域開展互聯網貸款說“NO”
《通知》關于禁止地方性銀行跨區域經營的要求,要更嚴于《辦法》中的相關要求。
《辦法》提出,監管機構可對跨注冊地轄區業務提出審慎性監管要求,相比之下,《通知》進一步明確嚴控互聯網貸款跨地域經營,強調地方法人銀行開展互聯網貸款業務的,不得跨注冊地轄區開展。這無疑會對當前不少地方中小銀行的互聯網貸款業務帶來沖擊。
銀保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立足本地市場、服務本地客戶是地方性銀行經營發展的基本定位,但近年來,個別地方性銀行利用互聯網技術拓展業務區域,嚴重偏離定位,盲目無序擴張,帶來較大風險。針對這一問題,監管部門始終高度重視,在人民銀行不久前公開征求意見的《商業銀行法(修改建議稿)》中,也明確作為區域性商業銀行不得跨區域展業的規定。
不過,禁止地方性銀行跨區域經營的監管要求也對個別銀行予以豁免。《通知》明確,對無實體經營網點、業務主要在線上開展,且符合監管機構其它規定條件的機構,豁免適用上述規定。這也意味著,民營銀行開展的互聯網貸款業務不受此要求影響。
此外,銀保監會有關負責人稱,《辦法》發布以來,在引導商業銀行規范開展互聯網貸款業務、促進商業銀行提升風險管理能力上起到了積極作用。同時,監管部門也發現,各機構執行效果和整改力度存在差異,特別是在獨立實施核心風控環節、加強合作機構管理等方面,部分機構的互聯網貸款業務行為與《辦法》要求仍有一定差距,存在風險隱患。因此,《通知》進一步強化獨立風控要求,強調商業銀行應強化風險控制主體責任,獨立開展互聯網貸款風險管理,并自主完成對貸款風險評估和風險控制具有重要影響的風控環節,嚴禁將貸前、貸中、貸后管理的關鍵環節外包。
附:通知全文
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于
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業務的通知
銀保監辦發〔2021〕24號
各銀保監局,各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外資銀行:
為推動商業銀行有效實施《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進一步規范互聯網貸款業務行為,促進業務健康發展,經銀保監會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落實風險控制要求。商業銀行應強化風險控制主體責任,獨立開展互聯網貸款風險管理,并自主完成對貸款風險評估和風險控制具有重要影響的風控環節,嚴禁將貸前、貸中、貸后管理的關鍵環節外包。
二、加強出資比例管理。商業銀行與合作機構共同出資發放互聯網貸款的,應嚴格落實出資比例區間管理要求,單筆貸款中合作方出資比例不得低于30%。
三、強化合作機構集中度管理。商業銀行與合作機構共同出資發放互聯網貸款的,與單一合作方(含其關聯方)發放的本行貸款余額不得超過本行一級資本凈額的25%。
四、實施總量控制和限額管理。商業銀行與全部合作機構共同出資發放的互聯網貸款余額不得超過本行全部貸款余額的50%。
五、嚴控跨地域經營。地方法人銀行開展互聯網貸款業務的,應服務于當地客戶,不得跨注冊地轄區開展互聯網貸款業務。無實體經營網點、業務主要在線上開展,且符合銀保監會其他規定條件的除外。
六、本通知第二條、第五條自2022年1月1日起執行,存量業務自然結清,其他規定過渡期與《辦法》一致。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按照“一行一策、平穩過渡”的原則,督促商業銀行對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互聯網貸款業務制定整改計劃,在過渡期內整改完畢。鼓勵有條件的商業銀行提前達標。
七、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根據轄內商業銀行經營管理、風險水平和業務開展情況等,在本通知規定基礎上,對出資比例、合作機構集中度、互聯網貸款總量限額提出更嚴格的審慎監管要求。
八、外國銀行分行、信托公司、消費金融公司、汽車金融公司開展互聯網貸款業務參照執行本通知和《辦法》要求,銀保監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
2021年2月19日
(此件發至各銀保監分局與地方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
附:
1.中國銀保監會發布《關于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業務的通知》
2.中國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關于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業務的通知》答記者問
中國銀保監會發布
《關于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業務的通知》
為推動有效實施《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進一步規范互聯網貸款業務行為,促進業務健康發展,切實防范金融風險,銀保監會辦公廳近日印發了《關于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業務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針對《辦法》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實際問題,《通知》根據《辦法》授權,從以下方面細化審慎監管要求:
一是落實風險控制,要求商業銀行強化風險控制主體責任,獨立開展互聯網貸款風險管理,自主完成對貸款風險評估和風險控制具有重要影響的風控環節,嚴禁將關鍵環節外包。
二是明確三項定量指標,包括出資比例,即商業銀行與合作機構共同出資發放貸款,單筆貸款中合作方的出資比例不得低于30%;集中度指標,即商業銀行與單一合作方發放的本行貸款余額不得超過一級資本凈額的25%;限額指標,即商業銀行與全部合作機構共同出資發放的互聯網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全部貸款余額的50%。
三是嚴控跨區域經營,明確地方法人銀行不得跨注冊地轄區開展互聯網貸款業務。此外,進一步明確信托公司參照執行《辦法》和《通知》的規定。
《通知》深入貫徹落實中央關于規范金融科技和平臺經濟發展的有關要求,堅持金融創新必須在審慎監管下進行的基本前提,充分體現了既要依法加強監管、切實防范金融風險,又要維持長尾客戶和小微企業金融服務連續性的原則。同時,為確保有序整改、平穩過渡,《通知》充分考慮實際情況,合理設置了過渡期。
下一步,銀保監會將持續督促指導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辦法》和《通知》要求,不斷提高經營管理和風險控制水平,審慎合規開展互聯網貸款業務,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服務廣大人民生活。
中國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
《關于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業務的通知》答記者問
為有效實施《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進一步規范互聯網貸款業務行為,促進業務健康發展,銀保監會辦公廳近日印發了《關于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業務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日前,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通知》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出臺《通知》的背景是什么?
銀保監會高度重視互聯網貸款業務平穩健康發展,于2020年7月頒布實施《辦法》,初步建立了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業務制度框架。《辦法》合理界定了互聯網貸款內涵及范圍,并就貸款風險管理、合作機構管理、消費者保護等方面提出了具體要求。主要包括:規定互聯網貸款業務授信審批、合同簽訂等核心風控環節應當由商業銀行獨立開展,要求商業銀行將共同出資發放貸款納入限額管理,按照收益風險匹配、適度分散等原則選擇合作機構,加強集中度風險管理等。
《辦法》發布以來,在引導商業銀行規范開展互聯網貸款業務、促進商業銀行提升風險管理能力上起到了積極作用。同時,監管部門也發現,各機構執行效果和整改力度存在差異,特別是在獨立實施核心風控環節、加強合作機構管理等方面,部分機構的互聯網貸款業務行為與《辦法》要求仍有一定差距,存在風險隱患。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中央關于規范金融科技發展的部署和要求,強化《辦法》執行效果,監管部門在聽取多方意見的基礎上,結合實際情況充分研究論證,認為有必要根據《辦法》第62條的規定,進一步細化審慎監管要求、統一監管標準。一方面,進一步強化獨立風控要求,督促商業銀行落實風險控制主體責任,自主完成對貸款風險評估和風險控制具有重要影響的風控環節,嚴禁將關鍵環節外包。另一方面,對商業銀行與合作機構共同出資發放貸款的出資比例、集中度、跨地域開展業務等事項,細化提出監管標準,引導商業銀行進一步規范互聯網貸款行為,促進業務健康發展。
二、《通知》明確了商業銀行與合作機構共同出資發放貸款的出資比例要求,主要考慮是什么?
商業銀行與合作機構共同出資發放貸款,有利于各類機構間優勢互補、提高效率。但在實踐中,個別銀行存在信貸風險管理薄弱、與合作方權責利不對等等情況和問題,損害了互聯網貸款業務健康、可持續發展的根基。
為營造公平展業、良性競爭的市場秩序,引導商業銀行按照風險共擔、互利共贏的原則,審慎開展與各類機構的合作,《通知》在《辦法》基礎上細化了出資比例區間管理要求,提出了量化標準,即商業銀行與合作機構共同出資發放互聯網貸款的,單筆貸款中合作方的出資比例不得低于30%。
這一標準是根據當前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業務開展的實際情況,經充分調研測算確定的,同時也考慮到與《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的相關規定保持一致,避免監管套利。
三、《通知》對商業銀行與合作機構共同出資發放互聯網貸款的集中度管理提出了哪些要求,主要考慮是什么?
為促進商業銀行提高精細化管理水平,防范合作機構風險向銀行體系傳染,《辦法》對商業銀行開展互聯網貸款提出了限額管理及合作機構集中度管理要求。其中,《辦法》第53條明確提出,商業銀行應當按照適度分散的原則審慎選擇合作機構,避免對合作機構的過度依賴;第54條規定,商業銀行應將與合作機構共同出資發放貸款總額納入限額管理,并加強共同出資發放貸款合作機構的集中度風險管理。
但在實踐中,各商業銀行對上述規定的理解和把握存在差異,個別機構的集中度管理和限額管理落空。為進一步樹立審慎經營導向,促進銀行切實落實監管要求、不斷提升自身信貸管理和風險防控能力,《通知》細化明確了集中度風險管理和限額管理量化標準。一方面,商業銀行與合作機構共同出資發放貸款,與單一合作方發放的本行貸款余額不得超過本行一級資本凈額的25%。另一方面,商業銀行與合作機構共同出資發放的互聯網貸款余額,不得超過本行全部貸款余額的50%。
上述規定,既能夠促進商業銀行進一步實現互聯網貸款業務的適度分散,避免過度依賴單一合作機構的集中度風險,同時為互聯網貸款業務健康發展充分預留了空間。
四、《通知》為何禁止地方性銀行跨區域經營?
立足本地市場、服務本地客戶是地方性銀行經營發展的基本定位,也是監管部門一以貫之的監管導向。但近年來,個別地方性銀行利用互聯網技術拓展業務區域,嚴重偏離定位,盲目無序擴張,帶來較大風險隱患。
針對這一問題,監管部門始終高度重視,在各個領域均加強了對地方性銀行跨區經營的規范整改工作。在人民銀行不久前公開征求意見的《商業銀行法(修改建議稿)》中,也明確作出區域性商業銀行不得跨區域展業的規定。同時,《辦法》第62條也專門提出,監管機構可對跨注冊地轄區業務提出審慎性監管要求。
按照上述精神和工作部署,《通知》進一步明確嚴控互聯網貸款跨地域經營,強調地方法人銀行開展互聯網貸款業務的,應當服務于當地客戶,不得跨注冊地轄區開展互聯網貸款業務。同時,《通知》也充分考慮部分機構的實際情況,對無實體經營網點、業務主要在線上開展,且符合監管機構其他規定條件的機構,豁免適用上述規定。
五、《通知》的出臺對消費者是否會產生影響?
金融活動應當始終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方向,切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通知》在起草過程中充分體現了既要依法加強監管、切實防范金融風險,又要維持長尾客戶和小微企業金融服務連續性的導向。一方面,《通知》提出的各項要求,有利于商業銀行遵循市場化、法治化原則,實現互聯網貸款業務的高質量發展。從長遠來看,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業務持續規范,有利于增強對實體經濟發展和消費升級的支持力度,不斷滿足小微企業和居民日益增長的融資需求。另一方面,監管部門在督促商業銀行按照《通知》有序開展整改過程中,也會積極引導各機構維護存量業務的連續性,不增加客戶融資成本、不降低客戶服務質量和標準。
六、《通知》將信托公司納入適用范圍,有什么考慮?
從整體看,目前信托公司開展互聯網貸款業務已具有一定規模,其中部分業務也借助于相關合作機構進行。為統一監管標準、避免監管套利,同時推動信托公司加強相關業務風險防控,按照“對同類業務、同類主體一視同仁”的原則,《通知》此次明確信托公司參照執行《辦法》和《通知》的相關規定。
七、《通知》的過渡期如何設置?
為確保商業銀行有序整改、平穩過渡,充分保證現有互聯網貸款業務的連續性,維護客戶合法權益,《通知》合理設置了過渡期,總體上與《辦法》銜接一致,具體分兩階段執行,同時鼓勵有條件的機構提前達標。
對于集中度風險管理、限額管理的量化標準,監管部門將按照“一行一策、平穩過渡”的原則,督促指導各機構在2022年7月17日前有序整改完畢。對出資比例標準和跨地域經營限制,實行“新老劃斷”,要求新發生業務自2022年1月1日起執行《通知》要求,允許存量業務自然結清。
來源:證券時報網、中國銀保監會
責任編輯:潘翹楚
APP專享直播
熱門推薦
收起24小時滾動播報最新的財經資訊和視頻,更多粉絲福利掃描二維碼關注(sinafi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