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劃定貸款余額區間、禁止跨區域放貸,監管為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打補丁
來源:北京商報
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業務再迎統一規范,2月20日,來自銀保監會官網發布的信息,銀保監會辦公廳近日印發了《關于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業務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從落實風險控制、明確三項定量指標、嚴控跨區域經營幾個方面進一步規范互聯網貸款業務行為,要求商業銀行應自主完成對貸款風險評估和風險控制具有重要影響的風控環節,明確商業銀行與全部合作機構共同出資發放的互聯網貸款余額。在分析人士看來,此次《通知》能夠有效遏制互聯網貸款規模的快速擴張,也有利于從源頭上明晰地方法人的業務邊界,引導地方性法人商業銀行堅守發展定位。
圖片來源:銀保監會公告截圖
銀行應自主完成重要風控環節
為了引導互聯網貸款業務平穩健康發展,銀保監會于2020年7月頒布實施《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初步建立了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業務制度框架。此次《通知》也是對《辦法》的進一步補充。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在答記者問時指出,《辦法》發布以來,在引導商業銀行規范開展互聯網貸款業務、促進商業銀行提升風險管理能力上起到了積極作用。同時,監管部門也發現,各機構執行效果和整改力度存在差異,特別是在獨立實施核心風控環節、加強合作機構管理等方面,部分機構的互聯網貸款業務行為與《辦法》要求仍有一定差距,存在風險隱患。
《通知》落實風險控制要求,明確商業銀行應強化風險控制主體責任,獨立開展互聯網貸款風險管理,并自主完成對貸款風險評估和風險控制具有重要影響的風控環節,嚴禁將貸前、貸中、貸后管理的關鍵環節外包。同時規定,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根據轄內商業銀行經營管理、風險水平和業務開展情況等,在本《通知》規定基礎上,對出資比例、合作機構集中度、互聯網貸款總量限額提出更嚴格的審慎監管要求。
談及監管出臺《通知》的考量,金融科技專家蘇筱芮分析稱,《辦法》頒布后,互聯網貸款業務得到大幅規范,但這半年多來又面臨一些新形勢,出現一些新情況,例如去年下半年部分互聯網平臺在金融營銷宣傳方面的不當方式引發爭議,此次《通知》按照審慎監管原則,對《辦法》內容制定更為完善的細則,能夠有效遏制互聯網貸款規模的快速擴張。
值得關注的是,此次《通知》將信托公司納入適用范圍,規定外國銀行分行、信托公司、消費金融公司、汽車金融公司開展互聯網貸款業務參照執行本《通知》和《辦法》要求。
對將信托公司納入適用范圍的考慮,上述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回應稱,從整體看,目前信托公司開展互聯網貸款業務已具有一定規模,其中部分業務也借助于相關合作機構進行。為統一監管標準、避免監管套利,同時推動信托公司加強相關業務風險防控,按照“對同類業務、同類主體一視同仁”的原則,《通知》此次明確信托公司參照執行《辦法》和《通知》的相關規定。
明確限額管理量化標準
為營造公平展業、良性競爭的市場秩序,引導商業銀行按照風險共擔、互利共贏的原則,審慎開展與各類機構的合作。《通知》在《辦法》基礎上細化了出資比例區間管理要求,提出了量化標準,即商業銀行與合作機構共同出資發放互聯網貸款的,單筆貸款中合作方的出資比例不得低于30%。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指出,商業銀行與合作機構共同出資發放貸款,有利于各類機構間優勢互補、提高效率。但在實踐中,個別銀行存在信貸風險管理薄弱、與合作方權責利不對等等情況和問題,損害了互聯網貸款業務健康、可持續發展的根基。
“這一標準是根據當前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業務開展的實際情況,經充分調研測算確定的,同時也考慮到與《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的相關規定保持一致,避免監管套利。”上述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說道。
同時,《通知》還細化明確了集中度風險管理和限額管理量化標準。一方面,商業銀行與合作機構共同出資發放貸款,與單一合作方發放的本行貸款余額不得超過本行一級資本凈額的25%。另一方面,商業銀行與合作機構共同出資發放的互聯網貸款余額,不得超過本行全部貸款余額的50%。
在柒財智庫高級研究員畢研廣看來,此前商業銀行通過聯合貸款業務形式對外貸款沒有限制,現在有了一定貸款余額限制會導致兩種情況產生。第一種情況,哪個合作機構先拿到牌照,也勢必會占據和斬獲一定市場。其次是網絡小貸聯合貸款的資產質量情況和風控情況,如果說網絡小貸公司的資產質量較差,風控體系不完備。在風險定價的前提下,再加上現在已經制定了貸款余額限制標準,銀行肯定優先選擇資產質量較好、風控較好的機構合作。正因為有了貸款余額限制,對于網絡小貸公司和消費金融公司的要求也會更加嚴格,此類聯合貸款的業務模式需要建立好各自的明細記錄表,分類管理,并且要不斷完善內部控制制度。
禁止地方性銀行跨區域經營
近年來,部分地方城商行、農商行通過互聯網貸款變相突破地域經營限制的問題已然引起關注。《通知》進一步明確嚴控互聯網貸款跨地域經營,強調地方法人銀行開展互聯網貸款業務的,應當服務于當地客戶,不得跨注冊地轄區開展互聯網貸款業務。同時,《通知》也充分考慮部分機構的實際情況,對無實體經營網點、業務主要在線上開展,且符合監管機構其他規定條件的機構,豁免適用上述規定。
“立足本地市場、服務本地客戶是地方性銀行經營發展的基本定位,也是監管部門一以貫之的監管導向。但近年來,個別地方性銀行利用互聯網技術拓展業務區域,嚴重偏離定位,盲目無序擴張,帶來較大風險隱患。”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稱,“針對這一問題,監管部門始終高度重視,在各個領域均加強了對地方性銀行跨區經營的規范整改工作。在央行不久前公開征求意見的《商業銀行法(修改建議稿)》中,也明確作出區域性商業銀行不得跨區域展業的規定。同時,《辦法》第62條也專門提出,監管機構可對跨注冊地轄區業務提出審慎性監管要求。”
蘇筱芮表示,地方法人跨區經營的風險防范是去年以來的工作重點,隨著數字經濟時代的發展,部分地方法人銀行借助互聯網渠道快速擴張業務規模,既有互聯網貸款,也有互聯網存款,存在底層風險隱患,可能導致風險外溢。此次《通知》有利于從源頭上明晰地方法人的業務邊界,引導地方性法人商業銀行堅守發展定位。控制跨區域經營后,地方性法人商業銀行需要深耕本地經濟,不去片面追求規模的快速增長,而是立足于本地精細化發展道路。
為確保商業銀行有序整改、平穩過渡,充分保證現有互聯網貸款業務的連續性,維護客戶合法權益,《通知》合理設置了過渡期,具體分兩階段執行,同時鼓勵有條件的機構提前達標。對于集中度風險管理、限額管理的量化標準,監管部門將按照“一行一策、平穩過渡”的原則,督促指導各機構在2022年7月17日前有序整改完畢。對出資比例標準和跨地域經營限制,實行“新老劃斷”,要求新發生業務自2022年1月1日起執行《通知》要求,允許存量業務自然結清。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補充指出,從長遠來看,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業務持續規范,有利于增強對實體經濟發展和消費升級的支持力度,不斷滿足小微企業和居民日益增長的融資需求。監管部門在督促商業銀行按照《通知》有序開展整改過程中,也會積極引導各機構維護存量業務的連續性,不增加客戶融資成本、不降低客戶服務質量和標準。
記者丨孟凡霞 宋亦桐
責任編輯:潘翹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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