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銀保監會下發聲譽風險管理辦法 銀行保險機構出現重大聲譽風險將受罰
記者:吳敏
聲譽雖然看不見、摸不著,但其作為企業的一筆無形資產,在某些特殊的時刻卻可能演化成一股巨大的浪潮,迸發出強大的正面或負面力量。2008年金融危機后,聲譽風險管理逐漸成為金融機構風險管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原銀監會、原保監會分別于2009年和2014年出臺了專項聲譽風險管理指引,并在工作實踐中積累了大量具有中國特色的監管經驗,行業機構也在貫徹執行過程中探索總結出許多有益做法。
當前,金融業聲譽風險形勢復雜嚴峻,有關制度規范已不能完全適應新形勢、新變化,為提高行業聲譽風險管理水平,指導銀行保險機構有效防范化解聲譽風險,維護金融穩定和市場信心,牛年開工第一天,銀保監會發布《銀行保險機構聲譽風險管理辦法(試行)》(下稱“辦法”),新規自印發之日執行。
首次明確聲譽風險管理的四項基本原則
所謂的聲譽風險,是指由銀行保險機構行為、從業人員行為或外部事件等,導致利益相關方、社會公眾、媒體等對銀行保險機構形成負面評價,從而損害其品牌價值,不利其正常經營,甚至影響到市場穩定和社會穩定的風險。聲譽事件是指引發銀行保險機構聲譽明顯受損的相關行為或活動。
而《辦法》所稱銀行保險機構,是指在我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中資商業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外商獨資銀行、信托公司、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
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此次銀保監會著眼于完善聲譽風險管理制度體系,吸收固化聲譽風險管理良好做法,對原先兩部聲譽風險管理指引進行修訂,制訂了《辦法》,形成融合統一的聲譽風險監管制度,指導行業機構加強聲譽風險管理、優化完善體制機制、有效防范應對聲譽風險。
據了解,《辦法》保留了原兩部指引的適用對象,即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同時,考慮到聲譽風險態勢和行業重要性,還增加了信托公司、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作為直接適用對象。此外,還明確銀保監會及派出機構批準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參照《辦法》執行,引導各種類型的金融行業機構共同提高聲譽風險管理水平。
本報記者注意到,《辦法》首次明確了聲譽風險管理“前瞻性、匹配性、全覆蓋、有效性”四項重要原則。具體而言,“前瞻性原則”重點強調樹立預防為主的聲譽風險管理理念,要求加強源頭防控、關口前移,定期審視,提升聲譽風險管理的預見性。“匹配性原則”要求聲譽風險管理工作不僅要與機構自身經營狀況、治理結構、業務特點等相適應,同時也要符合外部環境動態變化,不斷調整完善。“全覆蓋原則”明確機構各層級、各條線都應重視聲譽風險管理,建立完善的聲譽風險管理架構體系。“有效性原則”指出聲譽風險管理以防控風險、有效處置、修復形象為最終標準,制度設計、機制構建和組織落實都應圍繞這一標準來展開。
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四項原則從工作實際出發,統領行業聲譽風險管理各項工作任務,既通用于不同類型機構,同時也為各家機構結合自身特點開展有效聲譽風險管理留出空間,體現了務實為本、解決問題、面向未來的監管理念。
去年8月,廈門國際銀行北京分行“新員工不喝領導敬酒被打耳光辱罵”一事引發熱議后, 中國銀行業協會就指出,銀行業是經營風險的特殊服務行業,信用是經營基石,聲譽是立行之本,“銀行”二字是行業共同的金字招牌。涉事銀行要作為聲譽風險管理的第一責任人,要堅持刀刃向內,嚴字當頭,對于此類有損行業形象并造成惡劣影響的行為,要“出重拳”“下狠手”“零容忍”,按照黨紀國法和銀行內部有關管理規定對相應當事人從嚴從重處理。中國保險業協會也在第一時間強調,要加強行業自律,探索建立從業人員黑灰名單制度,逐步實現業內信息共享,從而增加其違紀違法成本。目前,已正式成立清廉文化建設與法律合規專委會,將進一步嚴格執行從業人員行為準則,引領行業大力加強清廉文化建設,營造“清廉、合規、誠信”的營商氛圍,為保險業高質量發展、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貢獻應有力量。
董事長或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
據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介紹,《辦法》明確規定,“銀行保險機構承擔聲譽風險管理的主體責任”,并對機構各層級、各部門的工作責任也進行了明確,力圖解決聲譽風險管理與業務經營發展“兩張皮”的問題。此外,《辦法》還將主體責任進一步落實落細,從全流程管理和常態化建設兩個維度提出監管要求,強調各機構要認真做好事前評估、事中應對、事后總結的七環節閉環管理工作,同時應開展著眼長遠的七方面日常基礎工作,建立長效管理機制。
的確,相比之前的辦法,此次新辦法,明確了董事會和監事會以及管理層三方的責任。具體而言,《辦法》要求,銀行保險機構應強化公司治理在聲譽風險管理中的作用,明確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層、聲譽風險管理部門、其他職能部門、分支機構和子公司的職責分工,構建組織健全、職責清晰的聲譽風險治理架構和相互銜接、有效聯動的運行機制。
在責任到人方面,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分別承擔聲譽風險管理的最終責任、監督責任和管理責任,董事長或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
董事會負責確定聲譽風險管理策略和總體目標。對于聲譽事件造成機構和行業重大損失、市場大幅波動、引發系統性風險或影響社會經濟秩序穩定的,董事會應聽取專門報告。監事會負責監督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在聲譽風險管理方面的履職盡責情況,并將相關情況納入監事會工作報告。高級管理層負責建立健全聲譽風險管理制度,完善工作機制,制定重大事項的聲譽風險應對預案和處置方案,安排并推進聲譽事件處置。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聲譽風險管理評估。
對于問責處罰,此次《辦法》亦有明確規定,《辦法》要求行業機構以黨的政治建設為統領,強化公司治理在聲譽風險管理中的作用,旨在通過建立健全中國特色銀行保險機構聲譽風險管理體系,為推動銀行保險機構完善聲譽風險管理、加強公司治理、實現科學穩健發展、防范化解金融風險提供堅強保證。還要求機構將聲譽事件的防范處置情況納入考核范圍,對引發聲譽事件或預防及處置不當造成重大損失或嚴重不良影響的相關人員和聲譽風險管理部門、其他職能部門、分支機構等應依法依規進行問責追責。《辦法》同時明確了監管機構可采取監督管理談話、責令限期改正、責令機構紀律處分等監管措施,并可根據情節嚴重程度,依據現行有關法律條款進行處罰,實現了聲譽風險監管與上位法的緊密銜接,提升了聲譽風險監管的權威性、嚴肅性和可操作性。
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強調,《辦法》要求銀行保險機構承擔社會責任、誠實守信經營、提供優質高效服務,重視聲譽資本積累,制定并實施員工教育和培訓計劃,這將推動機構更加重視消費者體驗,努力提升服務意識和服務能力。同時,《辦法》要求銀行保險機構主動接受社會輿論監督,及時準確公開信息,將有利于減少信息不對稱,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此外,《辦法》要求銀行保險機構建立與投訴、舉報、調解、訴訟等聯動的聲譽風險防范機制,及時回應和解決消費者合理訴求,這將有利于促進機構進一步重視消費者訴求,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責任編輯:戴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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