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院:涉中國銀行原油寶事件2件民事上訴案件今日宣判

南京中院:涉中國銀行原油寶事件2件民事上訴案件今日宣判
2021年02月10日 16:18 界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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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中國銀行“原油寶”事件2件民事上訴案 二審維持原判

  原標題:南京中院:涉中國銀行“原油寶”事件2件民事上訴案件今日宣判 維持原判 

  據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微信公眾號消息,2021年2月10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對2件涉中國銀行“原油寶”事件民事上訴案件二審公開宣判,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20年12月31日,江蘇省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對2件原告投資者訴被告中國銀行的涉“原油寶”事件民事訴訟案件一審公開宣判,判決中國銀行承擔投資者全部穿倉損失和20%的本金損失,返還扣劃的投資者賬戶中保證金余額,并支付相應資金占用費。

  一審判決后,2名原告分別提起上訴,認為中國銀行應賠償其全部損失,要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支持其一審全部訴訟請求。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該2起上訴案件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1年2月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中國銀行“原油寶”產品2017年報中國銀保監會備案設立,中國銀保監會對中國銀行“原油寶”產品風險事件進行調查并于2020年12月作出了行政處罰,金融監管部門未認定中國銀行銷售“原油寶”產品屬于非法經營期貨行為?!霸蛯殹碑a品實行100%保證金交易,并設置最低保證金比例為20%的強制平倉線,不符合杠桿交易這一期貨交易典型特征。上訴人認為雙方當事人就投資“原油寶”產品事項簽訂的《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場個人產品協議》無效的觀點缺乏依據,不能成立。

  中國銀行通過《產品協議》、官方網站、手機銀行APP“幫助”欄等對“原油寶”產品的適用對象、風險等作出了提示和說明,在銷售產品前對銷售對象進行了風險測評,按照銀行業適當性標準履行了銷售產品的適當性義務,上訴人認為中國銀行將“原油寶”產品銷售給風險測評結果為平衡型的投資者且未做必要風險提示和說明、未正確履行適當性義務的觀點缺乏依據,不能成立。

  對中國銀行在產品設計上未考慮原油期貨產品會出現負價極端情況,在交易過程中未能向投資者提示負油價帶來風險,且未執行協議中關于保證金充足率降至20%(含)以下時強制平倉的約定,一審判決已經做出認定,并判決中國銀行承擔相應責任,即承擔投資者全部穿倉損失和20%的本金損失,返還扣劃的投資者賬戶中保證金余額,并支付相應資金占用費,上訴人認為中國銀行應當賠償其全部損失的觀點缺乏依據,不能成立。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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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戴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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