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明確!銀行保險董監事履職評價分為稱職、基本稱職和不稱職三個類別
1月29日,中國銀保監會就起草的《銀行保險機構董事監事履職評價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下簡稱“《辦法》”)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辦法》是規范銀行、保險機構董事監事履職行為及評價的重要制度,共6章48條,分為總則,評價內容,評價制度、程序和方法,評價應用,監督管理和附則。
《辦法》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厘清責任主體;《辦法》明確監事會對董事監事履職評價工作承擔最終責任;董事會、高級管理層支持和配合履職評價工作。
二是明確評價內容,《辦法》梳理了銀行保險機構董事監事的基本職責和具體義務,強調了差異化的履職要求,要求履職評價應當至少包括履行忠實義務、履行勤勉義務、履職專業性、履職獨立性與道德水準、履職合規性五個維度,并列舉了履職評價應當關注的重點內容。
三是規定評價的制度、程序、方法與標準。《辦法》明確履職評價結果分為稱職、基本稱職和不稱職三個類別,重點列舉了“不得評為稱職”以及“評為不稱職”的相關情形,并就履職評價違反監管規定的情形提供了救濟機制。
四是加強評價應用與監督管理。《辦法》明確銀行、保險機構應根據履職評價結果提出工作建議或處理意見,對違法違規的董事監事依法追究責任,要求在公司治理評估、市場準入、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等工作中強化評價信息運用。
下一步,銀保監會將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建議,根據各界反饋意見,對《辦法》進一步修改、完善并適時發布并實施。
(作者:李致鴻 編輯:李伊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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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陳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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