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省級銀保監局高官被重判!受賄情節觸目驚心,房產現金金條共計3166萬元!
來源:行長要參
又一名金融監管落馬高官一審判決公布!受賄情節17項,受賄金額共計3166萬元,包含房產、現金、金條等財物。
要參君
在落馬一年后,內蒙古銀保監局原黨委委員劉金明一審判決公布。
法眼12月30日從呼和浩特市賽罕區人民法院獲悉,劉金明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
經審理查明,共列舉了劉某主要受賄情節17項,受賄金額共計3166萬元,包含房產、現金、金條等財物。
賄送人員所請托之事,包括工作調動、承攬工程、辦理貸款等,且原包商銀行董事長李鎮西、副行長魏占元均在列,主要如下:
2011年7月,被告人劉某擔任內蒙古銀監局黨委委員、紀委書記期間,張宏艾為感謝劉某幫助其入股集寧包商村鎮銀行、化德包商村鎮銀行,送給被告人劉某集寧包商村鎮銀行12%股份和化德包商村鎮銀行9.8%股份,價值分別為960萬元、294萬元,共計人民幣1254萬元,均由他人代持。
2013年夏,被告人劉某擔任內蒙古銀監局黨委委員、紀委書記、副局長期間,包商銀行董事長李鎮西(另案處理)在內蒙古飯店送給被告人劉某人民幣200萬元。
2016年7月,李鎮西送給被告人劉某北京市朝陽區望京東房屋一套(價值人民幣783.8552萬元)和車位2個(購買價61萬元),并支付裝修費(價值人民幣155.1萬元),總計人民幣999.9552萬元。2017年9月至案發前,該房屋及車位一直由劉某女兒居住使用。
被告人劉某擔任包頭銀監局黨委書記、局長、內蒙古銀監局黨委委員、紀委書記、副局長期間,共接受包商銀行黨委副書記、常務副行長魏占元送與的房產、車位、現金等共計折合345.47萬元。
2010年秋季,被告人劉某擔任包頭銀監局黨委書記、局長期間,吳建忠為感謝被告人劉某幫助其承攬烏蘭察布銀監局辦公樓建設項目,在內蒙古飯店附近送給被告人劉某人民幣100萬元。
2007年至2018年,被告人劉某擔任烏蘭察布銀監局、赤峰銀監局、包頭銀監局黨委書記、局長,內蒙古銀監局黨委委員、紀委書記、副局長期間,化德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黨委書記、理事長王愛軍為感謝工作調動、節日慰問等,共送給劉某予42.5萬元。
2011年春節前和夏季,被告人劉某擔任包頭銀監局黨委書記、局長期間,陳建軍為感謝被告人劉某幫助其調入包商銀行集寧分行工作,共送給劉某14萬元。
2017年10月,被告人劉某擔任內蒙古銀監局黨委委員、副局長期間,李東波為請求被告人劉某幫助在銀行系統安排一個高管職位,在被告人劉某家中送給劉某人民幣10萬元。
2013年6月,被告人劉某擔任內蒙古銀監局黨委委員、紀委書記期間,杜和平為感謝劉某將其女兒杜菁安排到內蒙古銀行烏蘭察布分行工作,委托烏蘭察布市招生考試中心副主任韓雪峰在被告人劉某辦公室送給劉某人民幣6萬元。
2014年春節后,被告人劉某擔任內蒙古銀監局黨委委員、紀委書記期間,柴寶玉為感謝劉某將其妻子杜虹安排到中信銀行呼和浩特分行工作,在劉某辦公室送給劉某人民幣2萬元和紅色釉瓶1個(價值人民幣0.15萬元),折合共計人民幣2.15萬元。
另查明,2019年11月16日上午,駐銀保監局紀檢監察組通知劉某到自治區紀委進行談話,劉某按時到達并接受談話,于2019年11月16日被內蒙古自治區監察委員會決定采取留置措施。
2019年11月17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國銀保監會紀檢監察組、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消息,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內蒙古監管局黨委委員劉金明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2020年4月29日,劉金明被雙開。
又查明,被告人劉某到案前主動向紀檢監察機關上繳案款共計人民幣338.65萬元,系違法所得。
案發后,監察機關查封了劉某位于呼和浩特市、北京市、包頭市、海南省的數套房產,以及車輛、股份等財物。
呼和浩特市賽罕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劉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3166.2902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
判決:被告人劉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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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陳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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