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5日消息,北京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近日發布“關于小額貸款公司在京開展“培訓貸”業務的風險提示”,明確強調異地小額貸款公司不得在京開展“培訓貸”等放貸業務,對于此類行為,一經發現,將采取相應措施,并將相關情況通報公司注冊地監管部門。
以下為風險提示全文:
關于小額貸款公司在京開展“培訓貸”業務的風險提示
近期,發現部分小額貸款公司(包括外省市小額貸款公司或外省市網絡小額貸款公司)與教育培訓機構合作在我市開展“培訓貸”業務,存在不當營銷宣傳、串通誘使學員借貸、預付費退款難度大、轉移責任等風險隱患。
根據《關于規范整頓“現金貸”業務的通知》(整治辦函〔2017〕141號)、《關于進一步規范金融營銷宣傳行為的通知》(銀發〔2019〕316號)及《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于加強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20〕86號)相關精神,本市小額貸款公司應進一步規范“培訓貸”業務,不得隱瞞或誘使不具有還款能力的消費者貸款,準確把握借款人的適格性和還款能力,有效防范信用風險。
異地小額貸款公司不得在我市開展“培訓貸”等放貸業務。對于此類行為,一經發現,我局將采取相應措施,并將相關情況通報公司注冊地監管部門。
為保護社會公眾的合法權益,維護培訓市場秩序,再次提示社會公眾不斷提升風險防范意識和風險識別能力,依據自身還款能力謹慎選擇“培訓貸”產品,以防合法權益受到侵害。
北京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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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杜琰 SF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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