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4日消息,近期,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對浙商銀行原上海分行行長顧清良一審判決:顧清良犯受賄罪,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250萬元。
相關文書披露,2004年7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顧清良先后擔任浙商銀行市場拓展二部總經理、資金部總經理、上海分行黨委書記、行長等職。顧清良在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接受他人請托,在為銀行客戶單位提供貸款、下屬工作調動、職務晉升業務支持等方面謀取利益,并收受請托人送予的現金620萬元(幣種:人民幣,下同)、美金10萬元(折合人民幣64.997萬元)、購物消費卡55萬元、建筑面積102.81平方米房屋一套(價值479.2352萬元)、翡翠掛墜一件(價值15.7萬元)、勞力士女表一塊(價值7.407萬元)。
9月4日,銀保監會曾公布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時任浙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行長顧清良對浙商銀行上海分行通過違規發售理財產品實現本行資產虛假出表、通過違規發售理財產品幫助交易對手實現資產虛假出表的行為負責,受到警告處分并被罰款30萬元。
2014年1月起顧清良出任浙商銀行上海分行行長,于2018年末被突然免職。2019年7月,浙商銀行金融同業上海分部負責人于洋被查后十日,顧清良被正式留置,案涉受賄罪。
此外,浙商銀行曾因涉及不良資產虛假出表、轉讓理財資產違規提供回購承諾等三十一項違法違規行為,被銀保監會罰款10120萬元。
據浙商銀行2020半年報顯示,上半年公司實現營收251.44億元,同比增長11.52%,凈利潤67.75億元,同比下降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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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潘翹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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