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職務之便,中國建設銀行一分行外包人員將客戶個人信息倒賣給貸款公司,獲利3.6萬元后被“判三緩三”。
近日,湖南永州市冷水灘區人民法院公布的一審刑事判決書披露了這起90后銀行“內鬼”盜取客戶信息獲利案的詳情。
值得注意的是,該案背后還有另一起勞動爭議糾紛案,當事人不是別人,正是將密碼泄露給外包人員的銀行員工。
偷查3678筆個人征信報告
10元/份賣給貸款公司
據永州市冷水灘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12月至2016年3月期間,被告人崔某(1990年10月14日出生)利用在永州市建設銀行總行擔任外包人員的職務之便,通過盜用管理人員陳某操作碼,查詢外地個人信用報告3678筆。
此后,崔某將非法查詢到的客戶信息以10元/份的價格通過被告人呂某芳賣給廣東一名經營小額貸款公司的男子,然后再將非法查詢的公民的個人征信信息以WORD文檔的形式通過QQ郵箱發給該廣東經營小額貸款公司的男子,被告人崔某共非法獲利36780元。
被告人呂某芳在本案中,幫助廣東經營小額貸款公司的男子聯系到被告人崔某,協助該男子與被告人崔某談攏買賣公民信息的價格,每次被告人崔某出售公民信息給該男子后,該男子都是將買賣信息的款項轉賬給被告人呂某芳,被告人呂某芳再通過微信轉賬給被告人崔某,被告人呂某芳從中收取一定的傭金,非法獲利3600元。
作案三年多后,兩人東窗事發。2019年12月17日,崔某被民警口頭傳喚到案,2020年4月8日,呂某芳被抓獲歸案。
法院經審理查明的犯罪事實與檢方指控一致,認為崔某、呂某芳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公民個人信息,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本案為共同犯罪,崔某為主犯,呂某芳系從犯。
考慮到崔某犯罪后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呂某芳犯罪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兩人認罪認罰,積極繳納罰金。法院一審判決,崔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七千元;呂某芳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六百元。
泄露密碼銀行員工被開除
兩度上訴被駁回
本以為案件到此就告一段落,但細心的網友想必注意到一個問題:操作碼被盜用的管理人員陳某,是否需要擔責?
每經小編注意到,裁判文書網公布的另一則判決書給出的答案是——要。因為銀行進一步調查發現,密碼不是被“盜取”,而是其該管理人員主動給出去的。
一份公開于去年底的《上訴人陳某因與被上訴人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以下簡稱“建行永州分行”)勞動爭議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顯示:
一二審法院認定,陳某于1997年進入建行永州分行工作。2015年6月至2017年7月任電子銀行信用卡營銷中心一級業務員,永州分行信用卡征信查詢的客戶經理。
2016年2月,在建行永州分行開展員工違規違紀行為排查工作中,陳某主動向所在單位報告違規事實:2016年1月份期間,陳某未嚴格執行征信查詢操作規定,密碼保管不善,被外包隊員盜取,未造成嚴重后果。建行永州分行鑒于陳某在規定時間主動向所在單位報告違規違紀行為,并主動承認錯誤,未造成嚴重后果,可以從輕、減輕處理,遂于2017年4月26日決定給予陳某減發績效工資2000元的處理。
2017年11月14日,中國人民銀行永州市中心支行以陳某“無權查詢個人信用報告”為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永銀罰字(2017)第8號],決定對其罰款0.9萬元,對建行永州分行以“無權查詢個人信用報告”為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永銀罰字(2017)第7號],罰款10萬元。
然而到了2017年8月10日,建設銀行湖南省分行向建行永州分行發出《關于落實整改處理違規查詢個人信用信息的函》,要求對違規者嚴肅處理,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全面問責。建行永州分行根據省行的意見重新啟動對陳某違法違規行為的調查。
2017年10月31日,建行永州分行重新調查得知,陳某的征信查詢用戶和密碼并非被盜用,而是其主動給予信用卡外包合作公司團隊,該團隊中有六人知道。2017年11月9日,陳某在談話筆錄中承認其于2016年將征信查詢用戶和密碼委托過外包內勤人員查詢。2017年12月8日,調查外包工作人員伍某,進一步確認大部分外包人員知道陳某的征信查詢用戶和密碼,陳某將修改后的密碼告訴過外包人員。
2018年3月26日,建行永州分行查明陳某存在以下違規問題:于2015年開始將其征信查詢用戶和密碼委托他人使用,并被信用卡外包合作公司團隊成員崔某獲取,2016年1月至2016年3月期間,崔某利用陳某的征信查詢用戶和密碼違規查詢客戶個人信用報告3460份,引發客戶投訴,形成嚴重風險事故;2017年11月,兩者因此分別受到中國人民銀行永州市中心支行行政處罰。建行永州分行因此根據《中國建設銀行工作人員違規失職行為處理辦法》[建總發(2011)1號]第六十九條、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做出了《關于給予陳某行政開除處分的決定》,決定給予陳某行政開除處分。2018年5月31日,建行永州分行送出《關于給予陳某行政開除處分的決定》和《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陳某認為,開除處分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向永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并支付其工資損失。2018年12月6日,永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認為建行永州分行的作出行政開除處分決定,事實清楚,法律依據充分,作出永勞人仲字(2018)第291號仲裁裁決書,裁決駁回陳某的仲裁請求。陳某不服該仲裁裁決,向該院提起訴訟。
二審法院認為,根據現有證據證實,系其主動向外包人員提供上訴人征信查詢用戶和密碼。陳某因本次事故造成了建行永州分行重大損失,建行永州分行可以要求上訴人陳某承擔損失賠償責任,并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綜上,陳某的上訴理由不成立,應予駁回;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責任編輯:杜琰 SF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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