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發(fā)銀行客戶經(jīng)理為官員父親洗黑錢6400多萬 獲刑4年6個月

浦發(fā)銀行客戶經(jīng)理為官員父親洗黑錢6400多萬 獲刑4年6個月
2020年10月05日 18:07 新浪財經(jīng)綜合

  中國銀行保險報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上一封刑事裁定書,披露了某銀行原客戶經(jīng)理為曾擔任國家工作人員的父親“洗黑錢”的細節(jié),涉案金額高達人民幣6410余萬元。

  “洗黑錢”6400余萬元,怎么做到的?

  被告人高某叢,出生于1989年,曾任上海浦東發(fā)展銀行北京分行宣武支行公司金融部原客戶經(jīng)理。

  2014-2018年,高某叢的父親高某1多次指使高某叢收取、保管巨額錢款。高某叢在明知高某1作為國家工作人員,且巨額錢款屬于高某1犯罪所得的情況下,仍按照高某1的指示,掩飾、隱瞞高某1的犯罪所得錢款共計人民幣6410余萬元

  高某叢為父“洗黑錢”的手段包括,以他人名義開設銀行賬戶、證券賬戶并實際控制,幫助父親收取千萬級別的現(xiàn)金等。

  2014年7月-2015年12月,高某叢按照高某1的指示,以高某1之友趙某1的名義開設銀行賬戶、證券賬戶并實際控制。在高某1多次將共計人民幣810余萬元現(xiàn)金交其保管后,高某叢以趙某1的名義購買理財產(chǎn)品,或者通過銀行ATM機將巨額現(xiàn)金存入上述銀行賬戶,后以趙某1的名義進行股票交易,對高某1的犯罪所得錢款予以掩飾、隱瞞。

  2015年7月至9月,高某叢按照高某1的指示,以親屬梁某、韓旭的名義開設銀行賬戶、證券賬戶并實際控制,使用上述銀行賬戶和證券賬戶幫助高某1收取人民幣1600萬余元,并進行股票交易,對高某1的犯罪所得錢款予以掩飾、隱瞞。

  2017年1月,高某叢按照高某1的指示,采取以他人名義開設手機號碼用于專門聯(lián)系等隱蔽手段,幫助高某1收取人民幣1000萬元現(xiàn)金,將其中人民幣400萬元現(xiàn)金按照高某1的指示轉交給他人,剩余人民幣600萬元現(xiàn)金用于購買車輛及轉移至外省親屬家存放,對高某1的犯罪所得錢款予以掩飾、隱瞞。

  2017年10月,高某叢按照高某1的指示,以其和高某1實際控制的北京弘九陽科技有限公司的銀行賬戶幫助高某1收取人民幣3000萬元,后以該公司的名義進行股票交易,對高某1的犯罪所得錢款予以掩飾、隱瞞。

  其父高某1身份曝光,已于2018年落馬

  辦案機關在已經(jīng)掌握高某叢幫助高某1收取藍汛欣潤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給予的錢款人民幣1600萬余元的情況下,于2018年10月25日將高某叢帶至北京市豐臺區(qū)監(jiān)察委員會接受調(diào)查。

  據(jù)《中國基金報》報道,高某叢之父高某1正是2018年落馬的北京市供銷合作總社原黨委書記、理事長高守良

  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網(wǎng)站公開信息顯示,2018年8月,高守良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被立案審查調(diào)查;2019年3月,被開除黨籍、公職,并被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提起公訴。

  高守良,1961年出生,從北京市西郊糧庫的普通職工干起,在糧食系統(tǒng)工作多年,一路升遷。1993年,年僅32歲的他走上副局級領導崗位;2013年,成為北京市供銷合作總社黨委書記、理事長,大權在握。

  而高某叢為父充當丑陋交易操盤手的細節(jié)也在中紀委網(wǎng)站上曝光:

  2017年冬的一個晚上,北京航天橋的一個公交車站旁,一名身著深色長款羽絨服、帽檐低垂的女子,正緊張地留意著駛過身旁的一輛輛汽車。

  不久,路邊停下一輛車,兩名男子從車上下來,開始用手機撥電話。隨即,這名女子的手機響了起來。

  雙方核對手機號后,確認身份無誤,兩名男子從后備廂取出3個行李箱,交給了這名女子。

  整整1000萬元現(xiàn)金,在夜色下完成交接。收錢的女子姓高,高守良的大女兒。

  經(jīng)調(diào)查,高守良涉嫌受賄近1.8億元人民幣(其中,1.1億元未遂),涉嫌貪污164萬余元、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2000余萬元。

  2019年3月,給予高守良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判處高某叢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

  本案被告人高某叢因涉嫌犯受賄罪,于2018年10月25日被留置;因涉嫌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高某叢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飾、隱瞞,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鑒于其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實,依法可予從輕處罰。

  故依法判決:被告人高某叢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

  對此,高某叢提起上訴,以其如實供述了辦案機關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實,一審判決對其判處的罰金刑過高為由,請求減輕處罰。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后裁定如下:駁回高某叢的上訴,維持原判。

  內(nèi)容綜合自《中國基金報》,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中紀委網(wǎng)站公開信息

  實習編輯 王夢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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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杜琰 SF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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