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中國版TLAC政策框架來了!四大行面臨近3萬億資本缺口
中國版總損失吸收能力(Total Lost Absorb Capability,TLAC)政策框架來了。
9月30日,央行、銀保監會發布《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總損失吸收能力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意見稿》第14條提出在中國境內設立的被認定為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的商業銀行應滿足:外部TLAC風險加權比率自2025年1月1日起不得低于16%;自2028年1月1日起不得低于18%;外部TLAC杠桿比率自2025年1月1日起不得低于6%,自2028年1月1日起不得低于6.75%。
2019年,工商銀行、中國銀行、建設銀行、農業銀行被納入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G-SIBs),且按照金融穩定理事會評分標準,未來交通銀行、興業銀行等銀行被納入的可能性加大。
“長期以來,我國監管機構和銀行管理者都把銀行列入G-SIBs作為一種肯定,這對于銀行系統重要性的快速提升產生了較大影響,要逐步改變這種思想觀念,重新審視對銀行產生的綜合經營成本。”9月30日,中國銀行研究院高級研究員熊啟躍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
熊啟躍稱,《意見稿》出臺后將對相關銀行的資產負債結構、業務方向、資本使用效率以及資本補充工具創新等產生一定影響。就資本補充來說,以2019年末四大行資產負債表的數據靜態計算,2025年要滿足上述要求,四大行面臨的資本缺口大概在3萬億元左右。
什么是TLAC政策框架?
2015年11月,金融穩定理事會發布針對G-SIBs的《總損失吸收能力條款》。根據《總損失吸收能力條款》,非新興市場經濟體G-SIBs的TLAC工具規模最遲須從2019年起達到風險加權資產的16%和杠桿率分母的6%,從2022年起將上述兩個比例分別提高至18%和6.75%。
《總損失吸收能力條款》較為原則性和框架性,因此TLAC規則的實施有賴于各國監管機構制訂詳細具體的實施方案。據央行《中國金融穩定報告(2019年)》顯示,目前,美國、歐盟、英國、瑞士、日本、加拿大的TLAC最終實施方案已正式發布。
我國作為金融穩定理事會成員積極參與了TLAC框架的制定和出臺,并爭取到新興市場經濟體G-SIBs可延后6年執行TLAC要求,即最遲須從2025年和2028年起分別達標。
不過,這一延遲條款設定了提前達標的觸發條件,一旦新興市場經濟體信用債余額/GDP超過55%,其G-SIBs應從次年起的三年內落實TLAC要求,這一指標的衡量時間為每年的11月。
根據金融穩定理事會評分標準,2019年我國工商銀行、中國銀行、建設銀行、農業銀行被納入G-SIBs名單,其中工商銀行、中國銀行位于第二組(分為五組,得分越高組數越高,附加的額外要求也越高。),建設銀行、農業銀行位于第一組;交通銀行、興業銀行、中信銀行、浦發銀行、招商銀行和民生銀行進入前50名,意味著未來這些銀行有可能被納入。
中國版TLAC政策框架來了
9月30日,央行、銀保監會聯合發布《意見稿》,意味著中國版TLAC政策框架即將到來。目前,《意見稿》中未明確正式實施時間。
除上述外部TLAC風險加權比率條件外,《意見稿》還對于TLAC構成、滿足條件、非資本債務工具合格標準、扣除項、監督檢查、信息披露等多方面提出了具體要求。
TLAC構成方面,明確7類負債不可計入:受保存款;活期存款和原始期限1年以內的短期存款;衍生品負債;具有衍生品性質的債務工具,如結構性票據等;非合同產生的負債,如應付稅金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優先于普通債權受償的負債;根據法律法規規定,難以用于自救或難以有效核銷、減記或轉為普通股的負債。
而資本工具應滿足兩個條件才可計入TLAC:剩余期限一年以上;由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處置實體直接發行和持有,以及由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處置實體的附屬公司發行且由第三方持有的核心一級資本,根據金融監管部門的資本監管規定可計入處置實體的并表核心一級資本。
《意見稿》同時還明確:除第14條規定的外部總損失吸收能力比率要求以外,央行有權針對單家銀行提出更審慎的要求,確保其具備充足的損失吸收能力;央行依法對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總損失吸收能力狀況進行監督檢查,并依法對總損失吸收能力非資本債務工具的發行進行管理。
此外,《意見稿》第16條提出,2022年1月1日前被認定為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的商業銀行,應當滿足相關規定的外部TLAC比率要求;2022年1月1日之后被認定為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的商業銀行,應當在被認定后3年內滿足相關外部TLAC比率要求。
意味著什么?
央行在《中國金融穩定報告(2019年)》中表示,我國G-SIBs執行TLAC框架的時間已較為緊迫,有關部門應密切協作,推動TLAC規則早日出臺,并采取綜合措施,進行系統性研究設計,為我國 G-SIBs按時達標創造有利條件。
央行同時表示,根據2018年年報數據,假定中國四家G-SIBs資產按一定速度增長,凈利潤扣除分紅后轉增資本,同時考慮到表外業務回表、資產“瘦身”等因素,經初步測算,四家G-SIBs的資本缺口較大,滿足TLAC要求存在較大壓力。
“G-SIBs評估框架及監管措施的推出,對全球銀行業產生了深遠影響。對中資G-SIBs而言,隨著國內外銀行業經營環境的變化,過快的得分增長一方面可能會帶來更高的風險和不確定性,同時也意味著更高的監管和合規成本。”熊啟躍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
具體而言,熊啟躍認為,一方面,高系統重要性評分意味著更大的規模、更頻繁的跨境行為和更高程度的復雜性、不可替代性、關聯性,這些都會對大型銀行的穩健經營產生較大影響。需要厘清同業、表外和衍生品業務的功能定位,堅持以長期深耕主營業務為依托開展綜合化、國際化發展。
另一方面,中資G-SIBs的資本基礎還相對薄弱,應加大輕資本業務發展力度,提升非息收入占比;在維持資產質量穩定基礎上,提高內部評級法使用效率,降低資本占用;可充分利用境內外市場,可加大永續債、優先股、二級資本工具發行規模,以及研究發行合格TLAC工具,補充TLAC資本。
一家大行授信管理部人士表示,“重要”并不一定“優秀”,對于中國銀行業來說,下一階段的發展應由“全面擴張”轉為“選擇性擴張”,適當控制表內外資產的增速;進一步豐富業務模式和產品線,在支付清算、資產管理、有價證券承銷、國際業務等方面進一步加大拓展力度;堅持把關聯度和業務復雜程度控制在較低的水平,降低整體風險水平。
央行、銀保監會在《意見稿》起草說明中表示,長遠看,實施TLAC管理,將進一步完善我國商業銀行的風險處置機制,對提高大型商業銀行風險抵御能力、強化市場約束、增強金融體系的穩健性具有積極意義,有助于拓展商業銀行主動負債品種,提高我國直接融資比重,促進多層次資本市場發展。
責任編輯:張緣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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