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破產制度深圳破冰 讓誠信債務人有機會“東山再起”

個人破產制度深圳破冰 讓誠信債務人有機會“東山再起”
2020年08月28日 07:54 央視

  原標題:熱評丨個人破產制度深圳破冰 讓誠信債務人有機會“東山再起” 

  8月26日,深圳市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規定在深圳經濟特區居住,且參加深圳社會保險連續滿三年的自然人,因生產經營、生活消費導致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該條例進行破產清算、重整或者和解。這是我國首部個人破產法規,擬于明年3月1日起實施。         

  8月26日,深圳特區迎來40歲生日。在這一天,包括《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在內的7項創新性重要法規通過,是獻給深圳的一份生日厚禮,為深圳在新起點上再先行提供了法治保障。

  市場經濟下,競爭無處不在,有競爭就有失敗者,破產制度正是為失敗者退出而創設的。通過破產以債務人全部財產進行清償,是債權人在現實下條件下能夠得到的最大保護。而從破產者角度,破產可以讓其甩掉沉重的債務包袱,有了東山再起的機會。無論對實現個體利益還是保障社會運轉,破產制度都具有重大價值。

  每一個市場主體都有可能在競爭中成為失敗者,所以,每一個失敗者也都應該受到破產制度的保護。但是多年來,在我國,個人一直被排除在破產保護之外:1986年12月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最早確立了破產制度,但僅適用于全民所有制企業;2006年8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通過,各種所有制形式的企業法人均可依法破產,但個人仍“無緣”破產。

  據統計,截至今年1月底,在深圳登記設立的商事主體已達329.8萬戶,其中個體工商戶123.6萬戶,占比為37.5%。除此之外,還有大量自我雇用的商事主體以微商、電商、自由職業者等形式存在。由于個人破產制度長期缺失,這部分市場主體一旦遭遇市場風險,需要以個人名義負擔無限債務責任,不能得到與企業同等的破產保護,無法從市場退出。債務纏身卻無解脫途徑,讓他們很難有“東山再起”的機會。這方面的問題并非深圳獨有,而是普遍存在。

  個人破產制度的意義在于,它為作為個體的市場主體提供了遭遇債務危機的后續保障,免除了個人創業者的后顧之憂,讓失敗者有機會甩掉債務包袱重振旗鼓。這樣的制度,對于促進創新創業,為社會經濟帶來新的活力和發展動力,無疑大有裨益。

  也有人擔心,個人破產制度會不會被別有用心者利用,成為他們逃避債務的手段?這樣的擔心并非杞人憂天,也是個人破產立法工作多年進展不大的最大障礙之一。《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就此做了相對嚴密的防范。第一條有關立法宗旨的規定,“促進誠信債務人經濟再生”,將破產保護對象界定在“誠信債務人”,即因生產經營、生活消費導致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債務人;如果是違法經營或者過度消費導致不能清償債務的,則不能適用此條例。同時,通過一系列制度設計,不讓“老賴”有借破產逃避債務的空間。比如,法院審查破產申請時,一旦發現申請人“基于轉移財產、惡意逃避債務、損害他人信譽等不正當目的申請破產”或“有虛假陳述、提供虛假證據等妨害破產程序行為的”,將不予受理,并追究其法律責任。

  還有人認為,個人破產后債務一筆勾銷,對破產者有些“仁慈”,對債權人有些不公平。這種觀點也值得一說。破產,是誰都不愿意看到的,但在債務人無力翻身,債權人的權益只有賬面意義的情況下,破產對各方都不失為次優的選擇。事實上,破產者為此付出了不小代價,進入破產程序后,其消費行為和職業資格都要受到嚴格限制。對破產者來說,破產的意義并非免除其應承受的代價,只是讓他不必因此一輩子抬不起頭。   

  今年5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新時代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意見》提出,“完善經濟領域法律法規體系,健全破產制度,改革完善企業破產法律制度,推動個人破產立法,建立健全金融機構市場化退出法規,實現市場主體有序退出”。推進個人破產立法是健全市場主體退出機制的重要一環,重要性不言而喻。          (文丨特約評論員 李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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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潘翹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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