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再保護24%利率的民間借貸? 民間"高利貸"將受擠壓

法院不再保護24%利率的民間借貸? 民間"高利貸"將受擠壓
2020年07月28日 22:12 新浪財經綜合

  原標題:法院不再保護24%利率的民間借貸?民間“高利貸”將受擠壓

  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

  7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了《關于為新時代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下稱《意見》),其中提出“抓緊修改完善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司法解釋,大幅度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獲悉,最高人民法院修改關于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的工作早已啟動,并將于近日發布。

  現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于2015年8月6日發布,對于民間借貸的利率規定為“兩線三區”:兩線之一就是民事法律應予保護的固定利率為年利率24%,第二條線是年利率36%以上的借貸合同為無效。三個區域分別是無效區、司法保護區和自然債務區,就是36%以上、24%至36%、24%以下這三個區域。

  按照《意見》,24%這個司法保護上限或將大幅度降低。

  大幅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對于促進金融和民間資本為實體經濟服務將有何影響,又將對方興未艾的互聯網金融行業帶來何種影響?

  在7月27日舉行的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與市場化消費振興研討會上,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薛軍認為,其初衷是通過降低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降低市場主體的資金使用成本,促進金融和民間資本更好地服務于實體經濟,但從其所采取措施的結果來看,很可能南轅北轍,在效果上適得其反。

  他認為,可以通過增加市場主體擔保品的范圍、改革中國資金市場的基本機構等創新方式,促進金融和民間資本服務于實體經濟。這也被列入《意見》提出的“一攬子”舉措之中。

  民間借貸利率怎么管

  對民間借貸利率的管制是古今中外的現象。

  明清時期,管制的利率不能超過三分,如果再高就按照刑法手段處理。最高人民法院最早于上世紀50年代初對東北遼寧一個關于民間借貸的批復中確定了四倍利率的做法,以后四倍利率一直在審判實踐中運用。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了《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繼續沿用了這個做法。

  為何2015年出臺的司法解釋設定了24%的司法保護上線和36%的無效上線?時任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副部級專職委員杜萬華介紹,實體經濟所創造的利潤相應來說肯定沒有這么高(36%),如果我們不把高利貸控制住,對于實體經濟,特別是對于中小微企業的發展是不利的。

  2019年5月,有律師建議修改司法解釋關于民間借貸利率的規定。最高法院2019年7月回復稱,利率的高低設計與實體經濟發展密切相關,并稱將高度重視,并及時開展相關調研。在充分聽取有關方面意見建議的基礎上,根據形勢發展需要,適時啟動相關司法解釋的修訂工作。

  那么,《意見》提出大幅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是簡單降低24%這條線,還是采取全新的辦法?

  一個信號值得關注。最高人民法院7月15日發布了《全國法院審理債券糾紛案件座談會紀要》,這份司法文件中首次出現了LPR。在債券欺詐發行和虛假陳述的損失計算中引入了LPR,規定:利息分段計算,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標準計算。

  事實上,在2015年司法解釋出臺前,最高法院對民間借貸司法保護上限的規定是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但央行2013年7月宣布不再公布同期貸款基準利率,因此最高法院2015年發布新的司法解釋提出了“兩線三區”的辦法。

  如今,LPR出爐,有專家認為,最高法院對民間借貸的司法保護上限或與LPR掛鉤,規定為LPR的若干倍,這個動態的保護上限標準,可以更適應經濟形勢和利率市場變化。

  降低利率有何影響

  那么,大幅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對于民間借貸資金流向會帶來什么影響?

  在7月27日舉行的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與市場化消費振興研討會上,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薛軍認為,大量的實證研究表明,其實高利率的出借人往往承擔著巨大的人身和財產風險。如果沒有較高的收益,沒有人愿意做這種業務。

  他認為,從市場邏輯的角度看,與借貸相伴隨的風險,都有一個大致相應的市場定價。這種定價就表現為不同的利率標準。如果提供借款后遭遇不能還款付息的風險很小,那么相應的借款利率就會比較低;如果借款后得不到償還的風險比較高,那么相應的借款利率就會比較高。利率標準上的這種差別,反映的就是針對不同風險的定價。

  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繆因知認為,大幅度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意味著一定限額如年利率20%、10%甚至更低的標準以外的利率將不受法院支持。政策制定者的本意可能是覺得這可以倒逼壓縮民間放貸者的“利潤空間”,但政策效果可能不會如此簡單地發生。

  他認為,司法保護利率標準進一步下降,一方面會讓“嫌麻煩”、“怕風險”的資金退出市場,另一方面,會讓留場的那些更愿意冒險、更大膽的資金對債務人提出更多的要求,讓債務冰山在水面以下的部分變得更大、更危險。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劉燕認為,對于利率管理,學界的普遍性看法是分類處理,涉及經營性借貸和消費借貸,短期貸款和長期貸款的區分。其中的區別很大,比如金融機構的貸款期限越長利率越高,但民間借貸期限越短利率越高,有的會出現300%、400%的年化利率。

  如何促進金融服務實體經濟

  事實上,大幅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只是促進金融和民間資本為實體經濟服務“工具箱”中的一種工具,只不過《意見》出臺后被輿論放大?!兑庖姟穼嶋H提出了多種舉措。

  比如,《意見》提出,依法認定新型擔保的法律效力。準確把握物權法定原則的新發展、民法典物權編擴大擔保合同范圍的新規定,依法認定融資租賃、保理、所有權保留等具有擔保功能的非典型擔保合同的效力。

  薛軍認為,增加市場主體可以用于為其融資提供擔保的擔保品的范圍,在這方面,剛剛通過的《民法典》做出了有益嘗試。擴大動產抵押的適用范圍、浮動抵押的認可、讓與擔保、所有權保留買賣、融資租賃、保理等等非典型擔保,都是非常有益的制度建設。

  《意見》還提出,規范、遏制國有企業貸款通道業務,引導其回歸實體經濟。

  薛軍指出,中國的資金市場存在嚴重的資源錯配問題。大量的資金以極低的價格被國企央企占用。這些企業甚至因此扮演了影子銀行一樣的角色,做起了資金市場上的二道販子。這樣的情況不改變,民營企業與中小企業的融資環境不可能發生根本改善。

  在7月27日舉行的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與市場化消費振興研討會上,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商法研究室副主任趙磊認為,對于中小微企業來講,之所以要進行民間借貸,很大原因是從正規金融機構拿不到錢,以商業銀行為代表的金融機構有責任、有義務拿出實際行動來服務中小微企業,降低貸款門檻。促進金融和民間資本為實體經濟服務,應該從增加金融供給角度出發去解決問題。

  對互聯網金融的影響

  如果大幅度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導致部分民間資本退出借貸市場,對于方興未艾的互聯網金融也將帶來直接影響。

  花唄、微粒貸等互聯網金融產品,所在機構均持有金融牌照,看上去并不屬于民間借貸。但民間借貸利率調整仍有可能波及他們。

  這是因為,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8月出臺《進一步加強金融審判工作的若干意見》,在利率規制方面將金融機構與民間借貸掛上了鉤。

  該意見規定: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貸款人同時主張的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和其他費用過高,顯著背離實際損失為由,請求對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調減的,應予支持,以有效降低實體經濟的融資成本。

  雖然這一意見并非司法解釋,司法實踐中也尚未出現相關案例,但上述規定仍是對金融機構貸款利率進行司法管制的一項制度工具。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彭冰認為,大幅度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以后,如果一些互聯網金融機構不能有效降低成本,在規定的利率范圍內無法實現盈利,將面臨生存問題。

  這其實帶來了利弊兼有的影響:

  一方面,互聯網金融行業或將更為頭部化,市場份額集中于能夠控制成本,且有資金優勢的大機構。

  另一方面,在促進金融和民間資本為實體經濟服務的政策導向下,更多以消費貸為主要產品的互聯網金融,也迎來了推出經營性貸款的市場契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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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王進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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