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新華融媒看財經
鳳鳴 本報記者 李娜 北京報道
一條投訴微博,讓久未在觀眾面前出現的脫口秀演員池子(原名王越池)登上了熱搜,同時被微博網友熱議的還有池子投訴的對象——中信銀行。
池子5月6日發布的微博顯示,在未經本人授權的情況下,中信銀行上海虹口支行(下稱中信銀行)私下將其個人賬戶流水提供給上海笑果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下稱笑果文化)。而中信銀行給出的理由是“配合大客戶要求”。
池子在微博中表示,上述行為侵犯了公民個人信息,已向警方報案同時通過律師發函要求中信銀行、笑果文化賠償損失、并公開道歉。
微博發出后,迅速引爆輿論。當日深夜,中信銀行緊急發布致歉信,承認是“員工未嚴格按規定辦理”,鄭重道歉的同時表示按照相關規定已對員工進行處分,并且撤職該支行行長。
微博輿情監測數據顯示,中信銀行道歉后,該話題很快也登上微博熱搜榜。在這條微博下面,轉發超2萬評論超5萬。事件最新進展顯示,目前中信銀行被用戶指責泄露其個人賬戶交易信息一事已引發上海銀保監局,并正式介入調查。
未經授權,本人未到場,沒有銀行卡、密碼,第三方如何從銀行獲得了用戶的個人流水?大客戶是否有權要求金融機構提供客戶隱私?新華融媒體財經記者向多位業內人士了解到,除本人授權外,一般情況下只有司法機關有權調取公民的存款信息,本次事件中銀行和公司方的行為不僅違規,還可能涉嫌犯罪。而2014年以來,中信銀行在客戶信息使用方面已多次違規,被處于罰款共計超過百萬元。
司法人士:不僅是違規還涉嫌違法
可以看到,針對中信銀行客戶公開投訴個人交易流水信息被泄露一事,微博網友議論的焦點主要集中在這一點:中信銀行未獲用戶本人授權,將其個人賬戶流水提供給了“大客戶”。中信銀行因此被質疑隨意泄露用戶的個人隱私。
正如池子在微博中所說,“你也沒有我的身份證,你也沒有我的銀行卡, 你也沒有司法機關的調查令,笑果文化竟然能從中信銀行拿到我近兩年的流水還打印出來,你為什么不干脆把余額全取出來拿走呢?”
新華融媒看財經記者了解到,除本人授權外,一般情況下只有司法機關有權調取公民的存款信息,同時需要出具協助查詢存款通知書。
“根據民訴法的相關規定,民事訴訟是誰主張,誰舉證。對于特殊的因客觀原因當事人無法調取的,才由法院來調取。”廣州黃埔區人民檢察院的鄭檢察官向新華融媒看財經記者表示,日常所說的律師調查令,正是基于這個規定延伸出來的。
記者看到,《商業銀行法》規定:“商業銀行辦理個人儲蓄存款業務,應當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為存款人保密的原則。對個人儲蓄存款,商業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查詢、凍結、扣劃,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鄭檢察官解釋到,所謂法律另有規定,指特定的、具體的法律對公安、國安、檢察院、證監、銀保監等國家機構為行政執法、刑事偵查等司法活動所需的賬戶查詢活動做的特別授權。“實際上,律師采取的取證行動,是借法院的職權進行的,可以理解為法院的委托。所以,如果公司方在沒有法院授權的情況下,私自去查詢客戶信息,律師就超越當事人的取證權,是違法的。”
上述事件中律師有沒有向法院申請?有沒有法院的授權?對此,笑果文化的說法是,與池子之間存在經紀糾紛,已委托了律師處置,其根據相關流程采取了財產保全、提起仲裁、證據收集等法律行動。并強調“上述行動,均在法律及合同的框架之下進行。”
而中信銀行表示,經該行核實,近期上海笑果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聯系開戶支行,要求查詢其為員工王越池支付勞務工資記錄時,支行員工未嚴格按規定辦理,提供了池子的收款記錄。
鄭檢察官認為,從目前中信銀行和笑果文化的回應來看,“很可能是沒有授權的,因為本案是仲裁不是訴訟案,所以向法院申請大概率是不會的。有的話也應該比較理直氣壯。”
就查詢王越池銀行流水時,笑果文化是否出示了法院出具的協助查詢存款通知書這一問題,新華融媒看財經記者聯系了中信銀行。客服表示,上海地區無媒體對接人員聯系方式可提供,相關問題已記錄,將會安排人員對接。不過,截至發稿,記者尚未收到回應。
曾因違規查詢用戶信息被罰超百萬
公開資料顯示,中信銀行于1987年創立,原稱中信實業銀行,是中國的全國性商業銀行之一,也是中國香港中資金融股的六行三保之一,總部位于北京。2007年,該行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和中國香港聯合交易所A+H股同步上市。2019年,中信銀行總資產達6.75萬億元,實現營收1875.8億元,凈利480.2億元。
可以看到,中信銀行的標識源自中國印。而印喻示著誠信。不過,據記者不完全梳理,近5年來,中信銀行在客戶信息使用方面多次違規被罰。
2018年9月21日,中國人民銀行太原中心支行網站發布行政處罰信息顯示,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未經同意查詢個人或者企業的信貸信息,根據《征信業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責令限期改正,對單位處以罰款人民幣50萬元;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共計處以罰款人民幣9萬元;直接責任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涉嫌犯罪,已移送同級公安機關。
2017年11月24日,中信銀行發布的《關于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可轉債申請文件反饋意見的回復》公告顯示,該行多次因違規查詢、使用信息等行為受到監管處罰。
據不完全統計,2014至2017年之間,中信銀行銀川分行、青島分行、廈門分行、石家莊分行、天津分行,曾因存在信用信息查詢和使用不規范、向第三方提供個人信用信息等違法違規行為,分別被處以8萬元、17.5萬元、10萬元、6萬元以及5萬元罰款。以上合計罰款金額超過了百萬元。
上海某銀行從業人員向記者表示:“金融機構內部沒有這么合規,大客戶查詢個人信息的現象確實是有的,肯定也不只有中信銀行一家。但是像微博中投訴的拿到流水還蓋公章打印出來,我是第一次見。這說明管理肯定有問題。”
一位不愿具名的業內律師向新華融媒看財經記者表示,銀行有個原則,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為儲戶保密。這是所有人耳熟能詳的。從目前的信息來看,銀行方面可能不僅僅是違規。“首先是違背了商業銀行法,其次,違背了公民個人信息保護的相關法律規定,如果這不是個例,相關人員可能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商業銀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對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戶造成財產損害的,應當承擔支付遲延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責任:(三)非法查詢、凍結、扣劃個人儲蓄存款或者單位存款的;有前款規定情形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根據《刑法》第二百五十三第一款規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至于多少才是“情節嚴重”?根據兩高2017年出臺《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非法獲取、出售、提供征信、財產信息50條以上或者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即可入罪。
《解釋》明確,銀行員工作為“內鬼”,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認定“情節嚴重”的數量、數額標準減半計算。
中信銀行在致歉信中稱,個別員工未嚴格按照制度操作,反映出該行個別機構在制度執行上不到位,將全面檢查,堅決避免此類問題再次發生。而在此之前中信銀行與“大客戶”之間私相授受的公民個人信息數量是否達到了50條?不得而知。
事件已引發監管關注
該事件最新進展顯示,7日下午,據媒體報道,上海銀保監局已關注到脫口秀演員王越池指責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泄露其個人賬戶交易信息一事,并正式介入調查。
據悉,自2014年起,監管每年度會進行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專項檢查工作,但就目前暴露出的情況來看,個人金融信息的保護工作落實情況依舊堪憂。
3月20日,人民銀行在最新一期的2019年金融消費權益保護監督檢查工作中指出:“被檢查機構基本能夠貫徹執行金融消費權益保護相關規定,按要求開展自查和整改落實工作。但檢查中也發現被檢查機構在金融消費權益保護機制和制度建設、告知義務履行、個人金融信息保護、金融營銷宣傳、投訴管理、格式條款、宣傳教育培訓等方面還存在一些問題,有待進一步改進。”
而就在4月中旬,疑似國內多家銀行等金融機構的226萬張銀行卡客戶數據在境外黑客論壇上被出售,其中包括客戶手機號、姓名、身份證號和聯系地址等信息。上述消息引發社會廣泛關注。
4月22日國新辦發布會上,中國銀保監會副主席黃洪回應稱,經部署相關機構進行全面排查,被販賣的信息絕大部分是黑客偽造或拼湊的。
黃洪表示,銀保監會高度重視銀行保險機構網絡安全工作,尤其把客戶信息保護作為重中之重。近年來,已印發了一系列監管政策文件,要求銀行保險機構認真貫徹落實個人信息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加強客戶隱私保護,對客戶信息嚴格實行從采集到存儲、銷毀等全流程的制度化管理。下一步,銀保監會將進一步強化銀行業、保險業網絡安全監管,督促銀行保險機構繼續加大相關工作力度,進一步構建安全可靠的網絡金融環境,切實保護好金融消費者的權益。
很顯然,銀行客戶信息被販賣傳聞、“池子流水泄漏”事件之所以備受網友關注,不僅僅因為事件的主角包含了娛樂圈和股份大行,更是在個人信息頻繁泄漏背景下再一次深深刺痛了廣大用戶的神經。有業內人士認為,近期的事件不僅讓銀行的底線備受質疑,也把個人金融信息安全重新帶入擺上臺面。行業或將因此掀起一股整頓之風,嚴查金融機構在個人金融信息保護方面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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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陳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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