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浪財經意見領袖專欄作家 李庚南
不良“校園貸”的“喪鐘”或已經敲響!
日前,銀保監會等五部門聯合印發了《關于進一步規范大學生互聯網消費貸款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小額貸款公司不得向大學生發放互聯網消費貸款,進一步加強消費金融公司、商業銀行等持牌金融機構大學生互聯網消費貸款業務風險管理,明確未經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機構一律不得為大學生提供信貸服務。
此舉意在遏制小額貸款公司與互聯網平臺聯手,通過虛假、誘導性宣傳精準“收割”大學生韭菜的不良行為。
不良“校園貸”何以屢禁不止?
但是,從普惠金融的角度出發,大學生群體合理的金融需求顯然也應是金融服務需要延伸的方向之一。這應該是“校園貸”產生和存在的理由。然而,這一理由卻很快被不良平臺顛覆了。“高炮714”、“套路貸”“裸貸”等非法放貸活動如幽靈般游蕩在大學校園,成為“校園貸”的代名詞,“校園貸”也因此被打上了臭名昭著的印記。
把小額貸款公司清除出校園,應該是當前金融監管精準“拆彈”,清除“校園貸”領域“害群之馬”的果斷之舉。但是,從“校園貸”背負罵名的歷史軌跡看,不良“校園貸”款的“事主”在不斷變換馬甲,跟監管“捉迷藏”。應該說對“校園貸”的監管力度不斷加大,監管部門“操碎了心”!
如何鏟除不良“校園貸”的土壤?
對于校園內大學生的正常、合理的金融需求,我們需要秉持堵斜門、開正門的理念,通過完善金融服務機制來滿足這一群體。
在“校園貸”亂象中,毫無疑問“事主”是不良放貸機構。但我們始終不能忽視內因。大學生作為受貸主體的非理性應是內因和主因。諸多“校園貸”的悲劇背后,其實最根本的原因還是來自借款人自身。也就是說,大學生之所以陷入不良“校園貸”、被不良平臺收割,其自身存在愛慕虛榮、超前消費等惡習是關鍵。
如何培養大學生們正確的價值觀、消費觀和誠信意識,培養健康的消費心理和消費習慣,才是從根本上消除不良“校園貸”滋生的土壤之關鍵。
如何從供需兩端發力,擠出不良“校園貸”?
但是,無論是學校還是家庭的教育,終究是一個漸進的漫長的過程,而推動這一進程的一定是強有力的機制,需要通過從制度機制創新,從供需兩端形成對“校園貸”的約束合力,形成對校園金融監管的長效機制。
從供給端出發,強化對放貸主體資質及行為的規范,對不良放貸主體形成自“出清”的擠出效應。
一要按照行為監管的理念,以誘導式貸款為重點,對非法或不良的放貸行為進行“全天候”監測。當然,何謂目標客戶群體,何謂精準營銷,在識別、認定和取證方面顯然都難以操作,需要有進一步的細化的制度安排。
二要按照普惠金融的理念重新定位“校園貸”。應推動“校園貸”重回助學的市場定位,將“校園貸”定位為低息貸款,如規定不得高于貸款市場基準利率LPR,否則不受法律保護,以此讓不良放貸機構要么無利可圖、自動退出,要么面臨觸犯監管法規的風險。
從需求端,要通過嚴格資質審核、用途管理和第二還款來源要求,約束大學生的借款行為,把以追求高消費、超前消費等為目的的借款者擠出“校園貸”市場。
一是明確“校園貸”的用途應與大學生學生有直接相關性,明確禁止大學生貸款被挪用于與學習無關的高消費、超前消費。這方面,放貸機構應與高校簽訂合作協議,并在貸款額度、用途方面充分與高校建立信息共享機制。高校應充分體現主體責任意識,大學生申請貸款應由學校出具初步意見。
二是嚴格落實對第二還款來源的審核。放貸機構通過電話等合理方式確認第二還款來源身份的真實性,獲取具備還款能力的第二還款來源,一方面獲取借款大學生的父母、監護人或其他管理人等表示同意其貸款行為并愿意代為還款的書面擔保材料,同時也通過大學生家庭對大學生借貸消費的行為實施控制。
三是嚴格控制大學生持有信用卡的數量。加強信用卡管理。可以探索綜合學生信用卡,一人以卡,聯網管理。切實防止大學生“以卡養卡”所形成的共債行為,從心理上增強大學生的履約意識,消除大學生對卡的依賴。同時,需強化大學生征信意識。應通過強化對失信行為的聯合懲戒,倒逼這一群體增強誠實守信意識。
值得探討的是“校園貸”放貸主體資質問題。或許對不良“校園貸”的清理規范的落腳點應該放在行為的研判與識別上,即立足于行為的規范性。關鍵是要真正厘清監管的邊界,按照“凡從事金融均需持牌、納入監管”的理念對市場主體進行“清洗”,該納入持牌監管的就應按持牌機構要求規范,該出清的就出清。
(本文作者介紹:先后供職于工商銀行、人民銀行,現為銀行監管部門人士,長期負責小企業金融服務推進工作,潛心研究小企業金融服務問題。)
責任編輯:潘翹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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