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兩高兩部非法放貸刑事案件問題意見實施,實際年化超36%涉刑事責任
10月21日,據新華網報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發《關于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下稱 <意見>),本意見自2019年10月21日起施行。
意見提出,超過36%的實際年利率實施符合本意見第一條規定的非法放貸行為;并明確,非法放貸數額應當以實際出借給借款人的本金金額認定。非法放貸行為人以介紹費、咨詢費、管理費、逾期利息、違約金等名義和以從本金中預先扣除等方式收取利息的,相關數額在計算實際年利率時均應計入。
意見第一條內容表示,將違反國家規定,未經監管部門批準,或者超越經營范圍,以營利為目的,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擾亂金融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關于量刑,意見提出,以下情況將屬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一)個人非法放貸數額累計在20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放貸數額累計在1000萬元以上的;(二)個人違法所得數額累計在80萬元以上的,單位違法所得數額累計在400萬元以上的;(三)個人非法放貸對象累計在5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放貸對象累計在150人以上的;(四)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后果的。
與此同時,以下情況屬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一)個人非法放貸數額累計在100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放貸數額累計在5000萬元以上的;(二)個人違法所得數額累計在400萬元以上的,單位違法所得數額累計在2000萬元以上的;(三)個人非法放貸對象累計在25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放貸對象累計在750人以上的;(四)造成多名借款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特別嚴重后果的。
意見指出,非法放貸數額、違法所得數額、非法放貸對象數量接近本意見第二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數額、數量起點標準,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別認定為“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一)2年內因實施非法放貸行為受過行政處罰2次以上的;(二)以超過72%的實際年利率實施非法放貸行為10次以上的。
意見也提出,為從事非法放貸活動,實施擅自設立金融機構、套取金融機構資金高利轉貸、騙取貸款、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擇一重罪處罰。關于貸后管理,意見指出,為強行索要因非法放貸而產生的債務,實施故意殺人、故意傷害、非法拘禁、故意毀壞財物、尋釁滋事等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數罪并罰。
意見表示,對于本意見施行前發生的非法放貸行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準確理解和適用刑法中“國家規定”的有關問題的通知》(法發〔2011〕155號)的規定辦理。
同時,兩高兩部聯合印發的《關于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關于辦理跨省異地執行刑罰的黑惡勢力罪犯坦白檢舉構成自首立功案件的指導意見》等文件,在全國掃黑辦召開新聞發布會上向社會公開發布。
責任編輯:陳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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