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財社論:破剛兌重在落實"賣者盡責、買者自負"

一財社論:破剛兌重在落實"賣者盡責、買者自負"
2019年08月21日 22:18 第一財經

  原標題:社論:破剛兌重在落實“賣者盡責、買者自負”

  近年來,防風險一直是金融改革的重要方向,金融領域廣泛存在的剛性兌付問題,讓整個投資理財市場風險不斷積聚。為打破剛兌,監管層去年以來連發多份文件,頗受市場關注。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就《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征求意見稿)》向全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其中第76條“損失賠償數額的確定”和77條“免責事由”規定,未盡適當性義務的情形下賣方機構對金融消費者的損失全賠,金融消費者欺詐或有既往投資經驗且適當性義務的違反并未影響其自主決定的,賣方機構全不賠。因細節之詳盡,被稱為最嚴金融產品銷售規定。

  打破剛兌最知名的監管文件,是去年4月出臺的資管新規,7月證監會又發布通知,明確了各機構主體執行資管新規的具體細則。這些文件充分體現了監管層打破剛兌的決心,而其中最核心的原則是“賣者盡責、買者自負”。

  理財市場在過去幾年快速發展,規模不斷擴張,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剛性兌付。以往金融機構的資金借出去,不少項目有政府做背書,某些機構即使虧損了,也要拿資本金去歸還;在理財市場,只要誰的產品收益率高,投資者就去購買,不管機構資質,不論產品風險大小。這類現象的存在導致風險和定價扭曲,讓定價不能反映一個機構的風險控制能力和投資水平。

  現實情況是,受經營情況的限制,金融機構和企業都難以一直兌付很高的收益率,只能通過下一次產品的發行覆蓋前一次兌付,從而形成惡性循環,讓金融風險不斷集聚,甚至出現不能兌付本金而最終崩盤。

  因此,只有有序打破剛性兌付,做好“拆彈”工作,才能真正化解金融風險。當然打破剛兌也不宜貿然,需要具備一定的前提和條件,最關鍵的就是落實“賣者盡責、買者自負”原則。

  讓“賣者盡責”,一方面要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只有相關法規完善,金融機構和企業銷售金融產品時才能有法可依,如要求發行人做到充分披露信息,對于隱瞞重大信息披露及不盡責的發行人和金融機構,必須讓其承擔連帶責任。另一方面是加強對發行人和金融機構的監管,規范相關行徑,如遏制一些國企和地方政府違規舉債和擔保行為,讓理財產品逐步實行凈值化管理,將合適的產品通過合適的渠道賣給合適的投資人等。

  “買者自負”則主要是培養投資者風險意識,樹立風險管理理念。換言之,要讓投資者逐步摒棄過去依賴剛性兌付,無視項目風險、盲目投機的投資方式。同時也應建立和完善投資者保護機制和風險準備金制度,萬一不能剛性兌付,至少可以獲得部分補償,或通過風險教育汲取經驗教訓。

  事實上,包括投資理財市場在內的整個金融市場,市場化改革的關鍵都在于落實“賣者盡責、買者自負”。以近期開板的上交所科創板為例,試行注冊制及系列市場化改革措施,監管層不再為投資者把“企業質量關”,而是通過完善制度建設,讓上市企業和中介機構充分而全面地披露信息,重點打擊財務造假和信披違規問題,投資者買賣則建立在對上市公司公開信息的分析之上,風險自負。

  可以說,讓整個金融市場做到買賣盡責自負,對于資源有效配置至關重要。市場經濟中,金融資源的配置效率決定了社會資源的配置效率,風險才體現看出不同信用主體的價格,如果好壞企業之間沒有風險差價,將嚴重影響金融資源配置效率,也無法提高社會資源的配置效率。

責任編輯:趙子牛

剛性兌付 金融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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