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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楊暢經濟與政策研究
一、金融穩定委員會的定位與傳統議事協調機構出現了差異
央行新版“三定方案”的表述: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金融委)辦公室設在中國人民銀行,接受金融委直接領導,承擔金融委日常工作,負責推動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金融工作的決策部署和金融委各項工作安排,組織起草金融業改革發展重大規劃,提出系統性金融風險防范處置和維護金融穩定重大政策建議,協調建立中央與地方金融監管、風險處置、消費者保護、信息共享等協作機制,承擔指導地方金融改革發展與監管具體工作,擬訂金融管理部門和地方金融監管問責辦法并承擔督導問責工作等。
變化之1:設金融委辦公室秘書局,負責處理金融委辦公室日常事務。
變化之2:明確金融委秘書局編制。
中國人民銀行機關行政編制779名(含金融委辦公室秘書局編制15名)。設行長1名,副行長4名,司局級領導職數92名(含金融委辦公室秘書局領導職數3名、貨幣政策委員會正副秘書長各1名、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2名、機關紀委書記1名、離退休干部局領導職數3名)。
解讀:根據2017年11月國務院通稿,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的定位,作為國務院統籌協調金融穩定和改革發展重大問題的議事協調機構。
而按照現行的《國務院行政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議事協調機構,是指為了完成某項特殊性或臨時性任務而設立的跨部門的協調機構。國務院議事協調機構承擔跨國務院行政機構的重要業務工作的組織協調任務,其設立、撤銷或者合并由國務院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提出方案,報國務院決定。國務院議事協調機構議定的事項,經國務院同意,由有關的行政機構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辦理。在特殊或者緊急的情況下,經國務院同意,國務院議事協調機構可以規定臨時性的行政管理措施。無論是中央還是地方,議事協調機構的設立應當嚴格控制,一般不設實體性辦事機構,不單獨確定編制,所需要的編制由承擔具體工作的行政機構解決;可以交由現有機構承擔職能的或者由現有機構進行協調可以解決問題的,不另設議事協調機構。為辦理一定時期內某項特定工作設立的議事協調機構,應當明確其撤銷的條件和期限。
而本次直接明確了金融委辦公室的工作職責、人員編制,別列入國務院正部級組成部門的“三定方案”,表明金融穩定委員會的定位與其他“議事協調機構”存在一定差異。例如2018年7月28日,按照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統一部署,根據議事協調機構調整有關安排和工作需要,國務院決定將國家科技教育領導小組調整為國家科技領導小組,國家科技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科技部,承擔領導小組日常工作,辦公室主任由科技部部長兼任。但根據9月10日公布的《科學技術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科技部“三定方案”),并未給國家科技領導小組辦公室單列工作職責和人員編制。
二、央行主要職責的13點變化
變化之3:對于國家金融安全工作,從“參與評估”轉向了“牽頭”
(老一)擬訂金融業改革和發展戰略規劃,承擔綜合研究并協調解決金融運行中的重大問題、促進金融業協調健康發展的責任,參與評估重大金融并購活動對國家金融安全的影響并提出政策建議,促進金融業有序開放。
(新一)擬訂金融業改革、開放和發展規劃,承擔綜合研究并協調解決金融運行中的重大問題、促進金融業協調健康發展的責任。牽頭國家金融安全工作協調機制,維護國家金融安全。
變化之4:新增“牽頭建立宏觀審慎管理框架”,“制定審慎監管基本制度”,對于法律法規從“起草”轉變為“擬訂”
(老二)起草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草案,完善有關金融機構運行規則,發布與履行職責有關的命令和規章。
(新二)牽頭建立宏觀審慎管理框架,擬訂金融業重大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草案,制定審慎監管基本制度,建立健全金融消費者保護基本制度。
變化之5:明確“制定和執行信貸政策”;新增“完善貨幣政策調控體系”
(老三)依法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制定和實施宏觀信貸指導政策。
(新三)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信貸政策,完善貨幣政策調控體系,負責宏觀審慎管理。
變化之6:新增了對“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團和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規則制定、監測分析和并表監管。
(老四)完善金融宏觀調控體系,負責防范、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維護國家金融穩定與安全。
(老七)負責會同金融監管部門制定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規則和交叉性金融業務的標準、規范,負責金融控股公司和交叉性金融工具的監測。
(新四)牽頭負責系統性金融風險防范和應急處置,負責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團和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基本規則制定、監測分析和并表監管,視情責成有關監管部門采取相應監管措施,并在必要時經國務院批準對金融機構進行檢查監督,牽頭組織制定實施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恢復和處置計劃。
變化之7:新增“推動人民幣跨境使用和國際使用”,取消了“不斷完善匯率形成機制”,負責“國內金融市場跟蹤”
(老五)負責制定和實施人民幣匯率政策,不斷完善匯率形成機制,維護國際收支平衡,實施外匯管理,負責對國際金融市場的跟蹤監測和風險預警,監測和管理跨境資本流動,持有、管理和經營國家外匯儲備和黃金儲備。
(新七)負責制定和實施人民幣匯率政策,推動人民幣跨境使用和國際使用,維護國際收支平衡,實施外匯管理,負責國際國內金融市場跟蹤監測和風險預警,監測和管理跨境資本流動,持有、管理和經營國家外匯儲備和黃金儲備。
變化之8:新增“牽頭負責跨市場跨業態跨區域金融風險識別、預警和處置,負責交叉性金融業務的監測評估,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統一的資產管理產品和公司信用類債券市場及其衍生產品市場基本規則。”
(老六)監督管理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銀行間債券市場、銀行間票據市場、銀行間外匯市場和黃金市場及上述市場的有關衍生產品交易。
(新六)監督管理銀行間債券市場、貨幣市場、外匯市場、票據市場、黃金市場及上述市場有關場外衍生產品;牽頭負責跨市場跨業態跨區域金融風險識別、預警和處置,負責交叉性金融業務的監測評估,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統一的資產管理產品和公司信用類債券市場及其衍生產品市場基本規則。
變化之9:新增“牽頭制定統一的金融業綜合統計基礎標準和工作機制,建設國家金融基礎數據庫”
(老九)制定和組織實施金融業綜合統計制度,負責數據匯總和宏觀經濟分析與預測,統一編制全國金融統計數據、報表,并按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布。
(新九)統籌金融業綜合統計,牽頭制定統一的金融業綜合統計基礎標準和工作機制,建設國家金融基礎數據庫,履行金融統計調查相關工作職責。
變化之10:新增“金融科技”,“信息安全”變為“網絡安全和信息化”。
(老十)組織制定金融業信息化發展規劃,負責金融標準化的組織管理協調工作,指導金融業信息安全工作。
(新十)組織制定金融業信息化發展規劃,負責金融標準化組織管理協調和金融科技相關工作,指導金融業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工作。
變化之11:強化了“監督管理”,目標是“安全穩定高效運行”
(老十二)制定全國支付體系發展規劃,統籌協調全國支付體系建設,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支付結算規則,負責全國支付、清算系統的正常運行。
(新十二)統籌國家支付體系建設并實施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支付結算業務規則,負責全國支付、清算系統的安全穩定高效運行。
變化之12:新增“反恐怖融資”
(老十四)承擔全國反洗錢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的責任,負責涉嫌洗錢及恐怖活動的資金監測。
(新十四)承擔全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責任,負責涉嫌洗錢及恐怖活動的資金監測。
變化之13:新增了“全球經濟金融治理”
(老十六)從事與中國人民銀行業務有關的國際金融活動。
(新十六)參與和中國人民銀行業務有關的全球經濟金融治理,開展國際金融合作。
變化之14:新增了“完成黨中央交辦任務”。
(老十八)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新十九)完成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任務。
變化之15:根據機構改革要求,增加了“職能轉變”內容。
(新十八)管理國家外匯管理局。
(新二十)職能轉變。完善宏觀調控體系,創新調控方式,構建發展規劃、財政、金融等政策協調和工作協同機制,強化經濟監測預測預警能力,建立健全重大問題研究和政策儲備工作機制,增強宏觀調控的前瞻性、針對性、協同性。圍繞黨和國家金融工作的指導方針和任務,加強和優化金融管理職能,增強貨幣政策、宏觀審慎政策、金融監管政策的協調性,強化宏觀審慎管理和系統性金融風險防范職責,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按照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職能轉變的工作要求,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和金融市場改革,著力規范和改進行政審批行為,提高行政審批效率。加快推進“互聯網+政務服務”,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切實提高政府服務質量和效果。繼續完善金融法律制度體系,做好“放管服”改革的制度保障,為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提供有力支撐,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平穩健康發展。
職責無變化:
(老八)承擔最后貸款人的責任,負責對因化解金融風險而使用中央銀行資金機構的行為進行檢查監督。
(新五)承擔最后貸款人責任,負責對因化解金融風險而使用中央銀行資金機構的行為進行檢查監督。
(老十一)發行人民幣,管理人民幣流通。
(新十一)發行人民幣,管理人民幣流通。
(老十三)經理國庫。
(新十三)經理國庫。
(老十五)管理征信業,推動建立社會信用體系。
(新十五)管理征信業,推動建立社會信用體系。
(老十七)按照有關規定從事金融業務活動。
(新十七)按照有關規定從事金融業務活動。
三、內設機構工作職責的變化
變化之16:取消貨幣政策二司;增設宏觀審慎管理局;保衛局(二級局)由反洗錢局調整至貨幣金銀局。
變化之17:更加強調“研究立行”。跟上一版三定方案相比,研究局的地位大幅前提。工作職責由“協調擬訂金融業改革發展戰略規劃”轉變為“牽頭起草金融業改革發展規劃”。
變化之18:宏觀審慎管理職能大幅度加強。由三個司局共同參與:
貨幣政策司負責牽頭宏觀審慎評估;
宏觀審慎管理局負責牽頭建立宏觀審慎政策框架和基本制度,以及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評估、識別和處置機制;
金融穩定局負責監測和評估系統性金融風險,牽頭提出防范和化解風險的政策建議、處置方案并組織實施。
變化之19:宏觀審慎管理局是“局”不是“司”的差別。增加了“牽頭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團和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基本規則擬訂、監測分析、并表監管”。
變化之20:支付結算司大幅強化了“監督管理職能”。“組織國家支付體系建設并實施監督管理”,“組織建設和監督管理中國境內及跨境支付、清算、結算系統”,“監督管理非銀行支付機構、清算機構及其他支付服務組織”,“開展支付信息運用和監管”。
責任編輯:趙子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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