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潘功勝:ICO和STO在中國本質上都是非法金融活動

央行潘功勝:ICO和STO在中國本質上都是非法金融活動
2018年12月10日 07:51 上海證券報

  ⊙記者 張瓊斯 ○編輯 黃蕾

  “中國在2017年開始清理整頓比特幣交易平臺,在此之前,曾經一度全球80%以上的虛擬貨幣交易和ICO融資都發生在中國,如果說今天還像在2017年上半年情況一樣,在座各位可以想像,將會是一種什么樣的景象。”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國家外匯管理局局長潘功勝12月8日在2018第二屆中國互聯網金融論壇上表示。

  P2P整體風險水平有一定下降

  我國互聯網金融在取得進步的同時,也有經驗教訓需要總結和思考。潘功勝指出,一些子行業的監管滯后于市場的發展和創新,部分從業機構的法律意識、風險意識、合規意識、消費者權益保護意識缺失,有些甚至打著金融創新的幌子進行非法集資、傳銷、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

  “前期,部分P2P網絡借貸平臺的風險事件令人深省。”潘功勝說,一些平臺的發展方向偏離行業初衷,原本被定位為金融信息中介的網絡借貸平臺,在實際經營中卻異化為信用中介;一些平臺的風險管控有名無實;一些平臺甚至演化為龐氏騙局。 “經過各方共同努力,最近一段時間,個體網絡借貸領域的整體風險水平有了一定下降。”

  針對ICO的“漂洋過海”和“改頭換面”,潘功勝也再次提示風險:一些平臺轉移到海外,但仍為中國居民提供交易服務,其性質在中國仍然是非法金融活動,屬于清理整治和封堵的對象。近期,隨著全球對ICO活動的管制加強,一些機構也在“忽悠”STO(Security Token Offering),在中國其本質上仍是一種非法金融活動。

  金融科技監管要更嚴格

  如何對互聯網金融和金融科技進行監管,有效識別和防范風險,尋求監管與創新的平衡?

  對這個問題的回答,首先需要判斷互聯網金融或金融科技是否具有金融本質。潘功勝認為,互聯網金融和金融科技并未改變金融的風險屬性。國際金融穩定理事會(FSB)也將金融科技定義為技術驅動的金融創新,把金融科技公司定義為提供金融服務或與金融產品非常相似產品的公司。相較于其他行業,國內和國際對金融行業的監管都十分嚴格。

  “如果金融科技的本質也是金融,就得按金融的規矩辦。”潘功勝強調,無論是金融機構還是互聯網企業,無論自稱是數字金融、金融科技、Fintech還是Techfin,都不應影響對其金融活動本質的判定。“無論是ICO還是STO,不管如何故弄玄虛,都應透過眼花繚亂的技術名詞,甄別其業務活動時的實質。”

  潘功勝認為,互聯網金融和金融科技并未改變金融的風險屬性,甚至因其與網絡、科技相伴生的技術、數據、信息安全等風險反而更為突出。一方面,由于其跨界、混業、跨區域經營特征,風險擴散更快、波及更廣、溢出效應更強;另一方面,接受其服務的多為長尾客戶,風險識別能力不高,損失承受能力有限,一旦出現風險,潛在的社會危害更嚴重。

  “從這個意義上講,互聯網金融或金融科技應接受更為嚴格的監管。”潘功勝提出,從過去對第三方支付、現金貸、虛擬貨幣交易場所和ICO清理整治的實踐看,快速識別、及時應對和嚴格監管的業態和領域,都避免了相關風險的集聚和蔓延,這一思路也應該成為未來進行風險防范和化解的主基調。

  不能以技術之名掩蓋金融活動本質

  潘功勝透露,人民銀行在積極推進健全金融與科技融合下的互聯網金融和金融科技的長效監管機制建設。

  其中的一個要點是,金融活動必須接受嚴格的市場監管。他也再次強調,任何金融活動都不能脫離監管體系,要嚴格遵守法律法規,“不能以技術之名掩蓋金融活動的本質”。

  具體而言,設立金融機構、從事金融活動,必須依法接受準入管理;準入管理的主體、日常監管的主體和從業機構展業空間的范圍應該保持一致;要有責任明確的監管主體和清晰的日常監管規則。

  潘功勝表示,要堅持監管規則的公平性,防止監管套利,不論對金融機構、互聯網企業還是對金融科技企業,應按照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落實穿透式監管,只要做相同的業務,監管的政策取向、業務規則和標準應該大體一致,不應對不同市場主體的監管標準寬嚴不一。

責任編輯:楊群

潘功勝 金融科技 監管

熱門推薦

收起
新浪財經公眾號
新浪財經公眾號

24小時滾動播報最新的財經資訊和視頻,更多粉絲福利掃描二維碼關注(sinafinance)

7X24小時

  • 12-19 上機數控 603185 --
  • 12-18 紫金銀行 601860 3.14
  • 12-18 華林證券 002945 --
  • 12-13 青島銀行 002948 --
  • 12-12 利通電子 603629 --
  • 股市直播

    • 圖文直播間
    • 視頻直播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