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天琦:國家外匯局已處置非法外匯保證金網站600余家

孫天琦:國家外匯局已處置非法外匯保證金網站600余家
2018年12月08日 15:26 新浪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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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國家外匯管理局總會計師、綜合司(政策法規司)司長孫天琦圖為國家外匯管理局總會計師、綜合司(政策法規司)司長孫天琦

  新浪財經訊 12月8日消息,以“探索金融與科技融合發展之道”為主題的2018第二屆中國互聯網金融論壇今日在京召開,國家外匯管理局總會計師、綜合司(政策法規司)司長孫天琦出席并演講。 

  以下是本次嘉賓速記整理稿件:

  一、國家外匯管理局已處置非法外匯保證金網站600余家

  在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機制下,在相關部門大力支持下,外匯局處置非法網絡交易平臺取得階段性成效。一是關閉572家非法外匯交易網站。二是整改清退18家非法外匯交易網站(刪除網站中有關外匯交易內容)。三是約談16家非法外匯交易網站(承諾整改,刪除相關外匯交易內容)。四是3家移交公安機關。

  二、我國目前尚未開放外匯保證金交易,我國境內所有提供外匯保證金交易的均為非法

  (一)定義。外匯保證金,也稱外匯按金,一般指客戶投資一定數量的資金作為保證金,按一定杠桿倍數在擴大的投資金額范圍內進行外匯交易。

  (二)目前我國尚未開放外匯保證金市場。根據1994年《中國證監會、國家外匯管理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關于嚴厲查處非法外匯期貨和外匯按金交易活動的通知》(證監發字〔1994〕165號)規定,未經批準,任何機構擅自開展外匯按金交易,屬于違法行為;客戶(單位和個人)委托未經批準的機構進行外匯按金交易,也屬違法行為。

  (三)境外一些國家,如澳大利亞、英國、新西蘭、美國等國家已開放外匯保證金市場,允許符合條件的機構開展外匯保證金交易,但也對此實施較嚴格的監管。包括須申請牌照方可經營、限定杠桿率、嚴格機構準入管理、嚴格客戶適當性管理等監管要求。

  三、近年來基于互聯網的非法外匯保證金業務趨于活躍

  (一)境外網站向我國境內非法提供外匯保證金業務

  一種模式是,境內機構“披洋皮”在境外設立網站返程向境內提供跨境金融服務。我國有個別境內企業繞道境外獲取牌照,再轉以境外的“洋身份”利用互聯網“返程”境內開展此業務。

  另一種模式是,境外平臺通過互聯網跨境在我國境內開展外匯保證金交易,在我國境內喬裝打扮為培訓公司、咨詢公司等,在我國拓展市場,突破我國關于禁止開展外匯保證金交易的禁止性規定。有些“外匯交易平臺”自稱持有境外監管部門頒發的牌照(如自稱已獲得英國、澳大利亞、新西蘭、塞浦路斯等金融監管部門頒發的牌照并受其監管等),杠桿率可達到一比數百甚至上千。

  (二)近期發現的幾起典型案例

  案例1:人行中支和外匯局分局對某支付公司檢查,發現其為境外多家非法黃金、炒匯類平臺提供支付服務,通過虛構貨物貿易,辦理無真實貿易背景跨境外匯支付業務,未能發現數家商戶私自將支付接口轉交給現貨交易等非法平臺使用。客觀上為非法交易、虛假交易提供網絡支付服務,對其共處罰款3044.28萬元人民幣,沒收違法所得1107萬元人民幣。

  案例2:E平臺宣稱獲境外監管牌照,在互聯網平臺上開展外匯保證金、貨幣指數、P2P等多種交易。平臺獲取交易點差,代理客戶掙取返傭。2018年6月,當地公安以涉嫌詐騙對其立案偵辦。

  案例3:F平臺通過網站、手機APP客戶端向我國境內居民提供外匯保證金交易、外匯理財產品、港美股交易、P2P理財等各類產品。與第三方支付機構簽訂合作協議,利用控制的殼商戶收取境內個人人民幣入金。2018年9月,當地公安以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對其立案偵辦。

  從上述幾個案例來看,非法外匯保證金交易嚴重損害消費者/投資者利益。

    (三)各國在監管中也發現外匯保證金交易存在一些問題。

  一是新西蘭金融市場監管局(FMA)日前發布風險提示,警告一家來自中國的零售外匯經紀商百華環球,冒用注冊號,虛假宣傳。

  二是澳大利亞證券投資委員會(ASIC)監管發現以下問題:

  1、套牌經營。有機構“克隆”正規持牌機構官方網站開展業務;短租房屋用于拍照、帶客戶線下參觀,而后通過網上誤導提供交易服務。

  2、混用業務牌照。部分機構在集團內安排多層級復雜的組織架構,各關聯公司部分具有牌照,部分不具牌照,但名稱類似,誤導投資者。

  3、獲得本國業務牌照但被外國公司實際控制。難以追查資金鏈條,無法保護消費者利益。

  三是國家互金專委會發布的關于“互聯網外匯理財”平臺的巡查公告,發現如下問題:

  1、業務牌照涉嫌造假,聲稱受權威機構監管或宣稱擁有授權,實際查詢信息不匹配。如億鼎國際集團聲稱獲得英國FCA認可并受其全面監管。但經查詢,FCA的注冊號顯示的公司與億鼎的信息不一致。

  2、承諾高收益,交易過程不透明。暗箱操作,蠶食客戶資金。

  3、涉嫌利用“傳銷模式”發展客戶。部分平臺按層級返利方式吸引新投資者加入。

  4、打著“外匯交易”旗號,持續高額分紅。由于盈利的不確定性,很可能是“龐氏騙局”。

  四、實踐中還發現其他提供類似非法跨境服務的行為

  (一)居民境外購房。屬于我國尚未開放的資本項目交易。外匯政策也不支持,如涉及違規操作,將會予以重罰。

  (二)居民境外炒股、期貨和貴金屬。證監會也提示過風險,目前境內居民境外炒股只有滬(深)港通、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制度(QDII)等合法渠道,其他渠道開展境外炒股,并無任何資金保障和法律保障。

  (三)居民通過互聯網、APP等參與境外賭博、賭球。 蘋果公司在應用商店中上架賭博應用程序(APP),通過該APP提供跨境賭博服務。據外媒報道,2018年8月蘋果公司在其應用商店中刪除了25000個賭博應用程序。

  五、 FinTech對跨境金融服務具有“雙刃劍”作用

  (一)FinTech可以沖破市場壁壘,促進金融市場開放。有利于推動金融創新,交易更加快速、便捷、安全,也有利于實現“普惠金融”。利于促進形成更加一體化的全球金融市場。

  (二)FinTech發展,也會助長跨境違法違規金融服務,導致風險跨境傳染。近年來,基于互聯網的跨境非法金融活動持續活躍。比如:澳大利亞金融監管部門去年以來讓蘋果公司、Google下架了300多個APP應用軟件,主要是涉及有些公司未經過市場準入就向澳大利亞居民提供金融服務。此外,俄羅斯央行關閉了400多家網站,因為這些網站違規向俄羅斯居民提供金融服務。

  六、亟需提高跨境金融服務監管能力

  (一)初期可要求外資以設立商業存在方式提供金融服務。作為服務接受國,出于維護本國市場開放程度及消費者權益保護的需要,初期可要求外資向本國提供金融服務必須設立商業存在、開展金融服務必須經過許可等。

  (二)中長期來看,需逐步提高我國金融服務市場開放水平,同時完善建立一套與開放程度相匹配的監管體系。要強調互聯網雖然無國界,但是金融牌照必須有國界,跨境金融服務不可“無照駕駛”。

  (三)加強跨境金融服務的全球治理。要強調交易留痕,境內境外穿透式監管,線上線下穿透式監管。要在雙邊和多邊層面,加強國際監管合作,探索形成全球最佳監管標準,防范監管套利。

  (四)FinTech創新要有底線。SME、征信、僑匯。

  再次風險提示:

  一是1994年,相關法規已明確我國境內禁止開展外匯保證金交易。目前境外公司通過互聯網向我國境內提供外匯保證金交易,是非法的。

  二是2018年9月,人民銀行、公安部、外匯局公開發布風險提示,再次強調外匯保證金交易在我國境內為非法,警示公眾不要參與此類平臺交易,避免財產損失。

  三是互金協會也已先后兩次發布關于警惕非法外匯保證金交易的風險提示,提示公眾避免財產損失。

責任編輯:謝海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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