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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每經熱評|對股價操縱行為應嚴懲不貸 民事追責要鎖定“肇事者”
每經評論員 胥帥
開年以來,證監會在官網披露了多個證券市場操縱的典型案例,涉及昊志機電(維權)、金陵體育(維權)、恒潤股份(維權)等多只股票。
股價操縱行為一直是資本市場中的“毒瘤”,嚴重影響了市場的公平性和透明度。監管層通過公布這些典型案例,展現了打擊操縱市場行為的決心和力度。然而,筆者認為,除了重罰股價操縱者外,還應進一步加大對受損投資者的保護,比如加強對股價操縱責任人的追責,可以從對責任人的罰款中設立專項基金,用于賠償受損投資者。
通過人為操縱市場,扭曲股票價格,引發股價暴漲暴跌,誤導投資者交易決策,其實質就是“騙”。問題的關鍵在于,現有的索賠體系主要是針對上市公司進行的,投資者通常向上市公司提起訴訟來索賠,但上市公司往往是“委托方”,其意志由公司實際控制人和高管層執行。
從法律層面來看,上市公司由全體股東組成,作為“委托方”的上市公司,實際上是由實際控制人和管理層作為“代理方”進行運作。投資者向上市公司索賠,實際上是“委托方”向“委托方”索賠,責任的劃分因此變得模糊。因此,股價操縱的民事追責應聚焦于主要責任人,而不是上市公司本身。如果公司管理層在股價操縱過程中扮演了“里應外合”的角色,管理層理應成為責任追究的對象。
此外,股價操縱與投資者損失的因果判定也是一個難點。股價操縱往往有一個較長的周期,包括建倉期、震蕩期、吸籌期和出貨期。例如,昊志機電操縱案的操縱行為就持續了超過一年,從2019年9月18日到2020年12月31日。每只個股都有眾多投資者,他們的買賣時間和倉位不一,買賣邏輯更加復雜,導致了股價操縱的損失難以界定。因此,即便投資者提起民事訴訟,這類證券訴訟案件的訴訟成本也非常高。
在實際的股價操縱案件中,虛假陳述行為通常是可以較為清晰地判定因果關系的。因此,筆者認為,對于證券市場中的股價操縱行為,監管層可以先從虛假陳述入手,明確操縱者的責任,再通過民事訴訟進行追責,盡早鎖定責任人并為受害者提供救濟。
筆者建議,對于僅通過資金優勢操縱股價的責任人,可以從罰款中設立專項基金,用于賠償受損投資者。賠償金額可以根據投資者的買入節點和股價的最大跌幅出現時間段來界定。這樣不僅能夠確保受害投資者得到合理賠償,還能增加股價操縱的違法成本,達到震懾市場的效果。
近年來,監管層在打擊操縱市場行為方面的追責制度不斷推進,已有一定成效。未來,監管機構應繼續加強對股市操縱行為的打擊力度,建立更為完善的民事追責機制,確保資本市場的公平性和透明度。同時,通過完善賠償機制,保障投資者利益,增強市場信心,推動資本市場健康穩定發展。
責任編輯:何松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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