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面新聞記者 | 張曉迪
界面新聞編輯 | 任雪松
歷時十年,國內氨基酸巨頭梅花生物(600873.SH)與山東阜豐之間的侵權糾紛再起波瀾。近日,梅花生物及其子公司新疆梅花氨基酸有限責任公司(下稱:新疆梅花)被拉入“老賴”黑名單。
十年前的2014年12月,山東阜豐發酵有限公司(下稱:“山東阜豐”)以梅花生物及新疆梅花侵犯其黃原膠生產商業秘密,對其提起侵權訴訟。
十年間,該案經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重審)、濟南中院一審(第一次重審)、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重審)、濟南中院一審(第二次重審)、最高人民法院二審終審,于2024年1月,有了最終判決結果。
但在具體執行中,卻又掀起了波瀾。2024年12月23日,梅花生物公告稱,近日,公司收到了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簡稱“濟南中院”)出具的(2024)魯01執573號執行決定書及罰款決定書。
濟南中院認為,被執行人新疆梅花、梅花生物未履行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最高法知民終64號民事判決確定的義務,決定將被執行人新疆梅花、梅花生物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并對被執行人新疆梅花、梅花生物各罰款100萬元,本決定一經作出立即生效。
2024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判決,新疆梅花、梅花生物,及自然人張偉立即停止侵犯山東阜豐發酵有限公司(下稱:山東阜豐)案涉黃原膠生產商業秘密的行為,包括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案涉黃原膠生產商業秘密;
新疆梅花、梅花生物及張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連帶賠償山東阜豐經濟損失1500萬元。
隨后的2024年3月,梅花生物接到濟南中院執行通知,山東阜豐向濟南中院申請強制執行,根據濟南中院執行通知,該強制執行除了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還需被執行人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等。
梅花生物對此表示,公司在收到前述執行通知書之前,新疆梅花已于2024年2月1日主動履行了前述生效判決1500萬元的賠償義務。公司在收到前述執行通知書后,一直在積極配合濟南中院的執行工作。
梅花生物稱,公司主動表達歡迎濟南中院進行現場勘驗的意愿,并積極配合濟南中院分別于2024年3月13日、10月28日和12月17日對公司進行的多次執行調查;
2024年7月17日,公司向濟南中院提交了《關于濟南中院執行<通知書>的匯報意見》,于2024年11月4日提交了《梅花生物公司關于執行和解的匯報意見》,同日,還按照濟南中院的要求提交了《承諾函》。
梅花生物表示,2024年9月,公司委托公證機構對公司案涉黃原膠生產線當前使用的技術方案進行公證留存,公證機構出具了(2024)新五證內民字第 1446 -1448號《公證書》,對新疆梅花案涉黃原膠生產現場的實時工藝參數情況進行保全公證,并出具了(2024)新五證內民字第 1456-1464號《公證書》,對新疆梅花提供的相關生產設備合同、生產工藝規程手冊、產品檢驗手冊等文件材料的復印件與原件一致進行了公證。
2024年9月23日,公司委托第三方知識產權鑒定機構就新疆梅花黃原膠生產工藝與山東阜豐案涉密點一至九是否相同或實質相同進行鑒定,2024年10月23日,鑒定機構召開了專家鑒定會并形成鑒定意見,鑒定意見指出:新疆梅花的技術方案與山東阜豐密點一至四、密點七至九不相同也不實質相同;新疆梅花的技術方案無與山東阜豐密點五至六對應的技術方案。
梅花生物還稱,2024年12月17日,公司參加濟南中院組織的第三次執行調查談話,公司代理律師當庭向濟南中院提交了第三方知識產權鑒定機構作出的鑒定意見,表明公司不存在拒絕履行的態度。
公開資料顯示,梅花生物是國內氨基酸巨頭,成立于2002年,注冊地為西藏自治區拉薩市,2009年完成股份制改造,2010年底在滬市A股上市。
目前,梅花集團擁有生物發酵行業中較完整的產業鏈和配套設施。除了氨基酸,梅花生物產品還包括呈味核苷酸二鈉等食品添加劑、調味品、黃原膠等。
梅花生物最新公告表示,目前公司財務狀況穩健,生產經營管理、融資活動正常。
截至2024年9月30日,梅花生物賬面可支配資金56.53億元(其中貨幣資金36.35億元,交易性金融資產20.18億元),總資產235.35億元,有息負債率16.23%。
與此同時,2024年前三季度,梅花生物的黃原膠收入10.63億元,約占總營業收入的5.69%,凈利潤3.44億元,約占公司凈利潤的17.26%。
關于后續,梅花生物表示,公司已經聘請專業律師,將通過多種方式依法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包括但不限于提起復議、異議和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等多種法律救濟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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