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江西百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本公司”)于2024年11月28日召開第三屆董事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回購公司股份方案的議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資金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回購公司部分已發行的社會公眾股份(A股),用于實施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回購股份的實施期限為自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本次回購方案之日起12個月內,回購價格不超過人民幣20元/股(含),回購的數量總額不低于100萬股(含100萬股)且不高于180萬股(含180萬股)。具體內容詳見公司于2024年11月29日刊載于巨潮資訊網(www.cninfo.com.cn)的《關于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回購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編號:2024-050)。
一、首次回購股份的具體情況
根據《上市公司股份回購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9號一一回購股份》等相關規定,回購期間,公司應當在首次回購股份事實發生的次一交易日予以披露。現將首次回購股份的情況公告如下:
2024年12月19日,公司首次通過股份回購專用證券賬戶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回購股份250,700股,占公司現有總股本的0.05%,最高成交價為15.30元/股,最低成交價為15.14元/股,成交總金額3,809,640.00元(不含傭金、過戶費等交易費用),本次回購符合公司回購方案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
二、其他說明
(一)公司首次回購股份的時間、回購股份數量及集中競價交易的委托時間段等均符合公司回購股份的方案及《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9號一一回購股份》第十七條、十八條的相關規定,具體如下:
1、公司未在下列期間回購股份:
(1)自可能對本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項發生之日或者在決策過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內;
(2)中國證監會和深圳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回購股份時,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價格不得為公司股票當日交易漲幅限制的價格;
(2)不得在深圳證券交易所開盤集合競價、收盤集合競價及股票價格無漲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內進行股份回購的委托;
(3)中國證監會和深圳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要求。
(二)公司后續將根據市場情況在回購期限內繼續實施本次回購計劃,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敬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特此公告。
江西百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4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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