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被擔保人名稱:贛州晨光稀土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晨光稀土”)為盛和資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盛和資源”)下屬全資子公司,贛州步萊鋱新資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步萊鋱”)為晨光稀土下屬全資子公司,包頭市三隆稀有金屬材料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包頭三隆”)為盛和資源(海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盛和海南”)下屬控股子公司。
●??本次擔保金額及已實際為其提供的擔保余額:2024年11月,公司在2023年年度股東大會批準的擔保額度范圍內為晨光稀土提供的融資擔保金額為9,000.00萬元,晨光稀土為步萊鋱提供的融資擔保金額為30,000.00萬元,盛和海南為包頭三隆提供的融資擔保金額為2,500.00萬元。截止2024年11月30日,公司及下屬控股子公司為晨光稀土提供融資擔保余額為126,500.00萬元,為步萊鋱提供融資擔保余額為35,000.00萬元,為包頭三隆提供融資擔保余額為2,500.00萬元。
●??本次擔保是否有反擔保:晨光稀土、步萊鋱、包頭三隆提供反擔保。
●??對外擔保逾期的累計數量:無
一、擔保情況概述
公司第八屆董事會第十三次會議及2023年年度股東大會先后審議通過了《關于2024年度預計擔保額度的議案》,根據公司及下屬控股子公司2024年度生產經營和對外投資計劃的融資需求,同意公司為合并范圍內控股子公司提供不超過450,000萬元(含之前數)的擔保額度,用于辦理包括但不限于長、短期貸款、票據、信用證、保理等融資業務,本次預計提供擔保總額占2023年經審計凈資產的比例為46.10%。前述預計擔保額度有效期為自公司此次股東大會批準之日起至下一年度預計擔保額度經股東大會批準日止。擔保方式包括公司為控股子公司提供擔保、控股子公司為公司提供擔保、控股子公司之間提供擔保、控股子公司為其下屬控股子公司提供擔保。具體內容詳見公司于2024年4月27日在《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時報》《證券日報》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www.sse.com.cn)披露的《關于2024年度預計擔保額度的公告》等相關公告。
2024年11月,公司為晨光稀土提供的融資擔保金額為9,000.00萬元,為步萊鋱提供的融資擔保金額為35,000.00萬元,為包頭三隆提供的融資擔保金額為2,500.00萬元。截至2024年11月30日,公司及下屬控股子公司相互提供擔保發生情況及累計融資擔保余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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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樂山盛和”指樂山盛和稀土有限公司;?????科百瑞”指四川省樂山市科百瑞新材料有限公司;
“晨光稀土”指贛州晨光稀土新材料有限公司;???“盛和鋯鈦”指盛和鋯鈦(海南)有限公司;
“全南新資源”指全南縣新資源稀土有限責任公司;?“步萊鋱”指贛州步萊鋱新資源有限公司?;
“盛和海南”指盛和資源(海南)有限公司;“海南海拓”指海南海拓礦業有限公司;
“三隆新材”指包頭市三隆新材料有限責任公司;?“包頭三隆”指包頭市三隆稀有金屬材料有限責任公司。
二、被擔保人基本情況
(一)贛州晨光稀土新材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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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贛州步萊鋱新資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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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包頭市三隆稀有金屬材料有限責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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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擔保協議的主要內容
(一)盛和資源為晨光稀土提供擔保的主要內容
1、合同簽署人
保證人:盛和資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贛州分行
2、擔保方式:連帶責任保證
3、擔保金額:9,000.00萬元整
4、保證期間:主合同項下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年,即自債務人依具體業務合同約定的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年。每一具體業務合同項下的保證期間單獨計算。
5、保證范圍:主合同項下的主債權、利息、罰息、復利、違約金、損害賠償金、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遲延履行金為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仲裁費、律師費、差旅費、評估費、過戶費、保全費、公告費、公證認證費、翻譯費、執行費保全保險費等)和其他所有應付的費用。
(二)晨光稀土為步萊鋱提供擔保的主要內容
1、合同簽署人
保證人:贛州晨光稀土新材料有限公司
債權人: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2、擔保方式:連帶責任保證
3、擔保金額:30,000.00萬元整
4、保證期間:《綜合授信協議》項下的每一筆具體授信業務的保證期間單獨計算,為自具體授信業務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受信人履行債務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年。如因法律規定或具體授信業務合同或協議約定的事件發生而導致債務提前到期,保證期間為債務提前到期日起三年。保證人同意債務展期的,保證期間為展期協議重新約定的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年。如具體授信業務合同或協議項下債務分期履行,則對每期債務而言,保證期間均為最后一期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年。
5、保證范圍:受信人在主合同項下應向授信人償還或支付的債務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約定利息及罰息)、復利、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債權的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仲裁費用、律師費用、保全費用、鑒定費用、差旅費用、公證費用、執行費用等)和所有其他應付的費用、款項(以上各項合稱為“被擔保債務”)。
(三)盛和海南為包頭三隆提供擔保的主要內容
1、合同簽署人
保證人:盛和資源(海南)有限公司
債權人: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包頭分行
2、擔保方式:連帶責任保證
3、擔保金額:2,500.00萬元整
4、保證期間:自本擔保書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協議》項下每筆貸款或其他融資或債權人受讓的應收賬款債權的到期日或每筆墊款的墊款日另加三年。任一項具體授信展期,則保證期間延續至展期期間屆滿后另加三年止。
5、保證范圍:債權人根據《授信協議》在授信額度內向授信申請人提供的貸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額之和(最高限額為人民幣貳仟伍佰萬元整),以及相關利息、罰息、復息、違約金、遲延履行金、保理費用、實現擔保權和債權的費用和其他相關費用。
四、擔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公司根據下屬控股子公司生產經營資金需要為其提供擔保,可以保證下屬控股子公司資金需求,促進其發展,符合公司經營和整體發展需要。公司對下屬控股子公司的日常經營活動和資信狀況能夠及時掌握,擔保風險可控,不存在損害公司及中小股東利益的情形。公司第八屆董事會第十三次會議及2023年年度股東大會已審議通過《關于2024年度預計擔保額度的議案》,本次是公司執行股東大會決議為下屬控股子公司提供擔保。
五、董事會意見
董事會認為:公司根據下屬控股子公司生產經營資金需要為其提供擔保,可以保證下屬控股子公司資金需求,促進其發展,符合公司及股東的整體利益。被擔保對象為公司下屬控股子公司,具有充足的償債能力,在提供擔保時,公司會要求被擔保方提供反擔保,所可能涉及的財務風險均屬于可控制范圍,不會對公司及股東權益產生不利影響。公司為上述下屬控股子公司提供擔保已經公司第八屆董事會第十三次會議及2023年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擔保總額在年初預計擔保額度范圍內,無需單獨上報董事會審議。
六、累計對外擔保數量及逾期擔保的數量
截止2024年11月30日,公司對下屬控股子公司及下屬控股子公司相互之間累計提供的融資擔保余額為247,500.00萬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比例為25.35%。為盛和新加坡履行包銷協議提供的履約擔保,擔保金額為盛和新加坡對Peak公司到期應付的全部付款義務,但公司根據擔保協議應支付的最高金額不得超過盛和新加坡在包銷協議項下應付的總額。公司不存在其他對外擔保,無逾期擔保。
特此公告。
盛和資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4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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