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浙江閏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于近日獲悉公司董事丁興成先生之父親丁友法先生于2024年11月12日至2024年11月20日期間通過集中競價方式買賣公司股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0號一股份變動管理》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上述交易構成短線交易。現將有關情況公告如下:
一、短線交易具體情況
丁友法先生將其持有的公司股票買入后六個月內賣出,具體交易情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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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友法先生作為丁興成先生的父親,根據《證券法》等相關規定,丁友法先生在買入公司股票后六個月內賣出,其行為構成了短線交易。本次短線交易的收益為4,195.00元,計算公式為:(賣出均價-買入均價)*短線交易股份數量=(6.88-6.83)×83,900股=4,195.00(元)。
二、公司采取的措施
公司知悉此事后高度重視,并及時核查相關情況,丁興成先生和丁友法先生積極配合、主動糾正,本次事項的處理情況如下:
1、根據《證券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在買入后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后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自然人股東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賬戶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
根據上述規定,丁友法先生在本次短線交易中所獲收益應歸公司所有。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丁友法先生已將本次短線交易所獲收益4,195.00元上交公司。
2、經丁興成先生確認,丁興成先生并不知曉該交易情況,交易前后丁興成先生亦未告知丁友法先生關于公司經營情況等相關信息。上述交易行為未發生在公司披露定期報告等敏感期內,不存在因獲悉內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況,不存在利用內幕信息謀求利益的目的,本次短線交易行為系丁友法先生誤操作所致,不存在主觀違規的情況。
丁興成先生確認,公司已明確告知關于禁止短線交易的相關規定,并已深刻認識到本次事項的嚴重性,對于未能及時盡到督促、約束義務深表自責,對本次交易造成的不良影響向公司和廣大投資者致以誠摯的歉意,并承諾將深入學習和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自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并督促親屬執行到位,杜絕此類情況的發生。
3、公司將進一步加強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對《證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管理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0號一一股份變動管理》等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的學習,積極溝通并進一步督導全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強化對其親屬行為規范的監督,嚴格規范買賣公司股票的行為,杜絕此類事件再次發生。
特此公告。
浙江閏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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