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2023年4月25日,浙江迎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召開第三屆董事會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關于修訂〈公司章程〉的議案》,公司董事會同
重要內容提示:
●??本次權益變動為浙江迎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迎豐股份”)控股股東浙江浙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浙宇控股”或“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傅雙利、實際控制人馬穎波通過協議轉讓方式轉讓其持有的22,000,000股公司股份,占總股本的5.00%。
●??本次權益變動不觸及要約收購
●??本次協議轉讓后,公司控股股東浙宇控股、實際控制人馬穎波和實際控制人傅雙利及其一致行動人紹興迎豐領航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以下簡稱“領航投資”)合計持有公司股份272,318,365股,占公司總股本的61.89%。本次協議轉讓不會導致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發生變化。
●??本次交易尚需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合規性審核,并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辦理股份過戶登記手續。該事項能否實施完成及最終實施結果尚存在不確定性,敬請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一、本次權益變動基本情況
2024年10月8日,浙宇控股、傅雙利及馬穎波與易惠良簽署了《股權轉讓協議》。其中,浙宇控股轉讓14,500,000股股份,占公司總股本的3.30%;傅雙利轉讓3,500,000股股份,占公司總股本的0.80%;馬穎波轉讓4,000,000股股份,占公司總股本的0.91%,合計轉讓公司股份22,000,000股給易惠良,占公司總股本的5.00%。具體情況如下:
(一)信息披露義務人基本情況
1.傅雙利(轉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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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馬穎波(轉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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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浙宇控股(轉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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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領航投資(轉讓方一致行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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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易惠良(受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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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若出現總數與各分項數值之和尾數不符的情況,為四舍五入所致;
馬穎波除上述擁有可實際支配表決權的股份外,作為浙江紹興迎豐世紀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通過其還間接持有公司1.36%的股份;易惠良在本次股份轉讓前,作為浙江紹興互贏雙利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通過其另有間接持有公司0.36%的股份。
?。ㄈ┍敬螀f議轉讓后,公司控股股東浙宇控股、實際控制人馬穎波和實際控制人傅雙利及其一致行動人領航投資合計持有公司股份272,318,365股,占公司總股本的61.89%。其中,公司控股股東浙宇控股持有公司股份203,773,684股,占公司總股本的46.31%;實際控制人馬穎波持有公司股份16,614,737股,占公司總股本的3.78%;實際控制人傅雙利持有公司股份14,035,207股,占公司總股本的3.19%;實際控制人傅雙利的一致行動人領航投資持有公司股份37,894,737股,占公司總股本的8.61%。本次協議轉讓不會導致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發生變化。
?。ㄋ模┕蓹噢D讓協議主要內容
轉讓方:
甲方1:傅雙利
甲方2:馬穎波
甲方3:浙江浙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浙宇控股”)
受讓方:易惠良????(以下簡稱“乙方”)
以上各方單獨稱為“一方”,合稱為“各方”或“雙方”;甲方1、甲方2、甲方3,合稱為“甲方”,甲方中的每一方稱為“甲方各方”。
第一條?轉讓標的及轉讓價格
1.1雙方確認,本協議項下的交易標的股份總數量為22,000,000股,占迎豐股份股本總數的5.00%。
其中,甲方1、甲方2、甲方3在本協議項下的具體轉讓股份數量分別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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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若出現總數與各分項數值之和尾數不符的情況,為四舍五入所致
1.2雙方同意并確認,本協議項下標的股份的每股轉讓價格為人民幣4.76元(含稅),股份轉讓總價款為人民幣10,472萬元(大寫:壹億零肆佰柒拾貳萬元人民幣)(以下簡稱“股份轉讓總價款”,含稅)。
其中,甲方1、甲方2、甲方3在本協議項下所轉讓股份對應的股份轉讓價款分別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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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如在本協議簽署后且在標的股份轉讓過戶登記完成前,上市公司發生派息、送股、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等除權、除息事項的,標的股份的數量及每股轉讓價格將自動作出相應的調整,即上市公司發生除權事項的,則本協議約定的標的股份數量及每股轉讓價格均相應調整,但本協議約定的股份轉讓總價款不發生變化。如果在該等期間內,上市公司發生除息事項的,則本協議約定的標的股份的數量不作調整,每股轉讓價格將扣除除息分紅金額,股份轉讓總價款相應調減。
1.4?標的股份在標的股份轉讓過戶登記日及之后享有的一切附隨的權利和權益,包括在標的股份轉讓過戶登記日及之后,標的股份產生的任何補償款或其他孳息,應當隨標的股份的轉讓一并過戶到乙方名下,且乙方無需為此支付任何額外的價款。
第二條??轉讓價款及支付
2.1自本協議簽署之日起的5日內,乙方分別向甲方各方支付第一筆股份轉讓款合計2,093萬元人民幣(大寫:貳仟零玖拾叁萬元人民幣)。甲方各方應根據中國法律法規的要求按時足額繳納本次股份轉讓所得對應的個人所得稅。
甲方1、甲方2、甲方3所應收到的第一筆股份轉讓款分別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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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自上海證券交易所出具協議轉讓確認意見之日起的5日內,乙方向甲方各方支付第二筆股份轉讓款合計3,143萬元人民幣(大寫:叁仟壹佰肆拾叁萬元人民幣)。
甲方1、甲方2、甲方3所應收到的第二筆股份轉讓款分別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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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自標的股份全部正式過戶登記至乙方且甲方各方向乙方提交其就本次股份轉讓涉及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的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之日起的十二個月內,乙方向甲方各方支付第三筆股份轉讓款合計5,236萬元人民幣(大寫:伍仟貳佰叁拾陸萬元人民幣)。
甲方1、甲方2、甲方3所應收到的第三筆股份轉讓款分別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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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標的股份的交割、過戶
3.1?雙方同意,本協議項下標的股份的交割(指標的股份全部過戶登記至乙方名下)以上交所已完成對本次股份轉讓的合規性審核,并對本次股份轉讓無異議為前提。
3.2?甲方各方共同保證,本協議簽署后,雙方同意應于中國法律許可的最早日期共同向上交所申請辦理標的股份協議轉讓的合規性確認手續,并于上交所完成對本次股份轉讓的合規性審核之日三個工作日內,雙方應向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簡稱“中登公司”)辦理標的股份過戶至乙方名下的手續。
3.3?本協議生效后,甲方各方應一次性完成標的股份的過戶登記。
3.4?雙方同意,自標的股份過戶至乙方名下之日起,與標的股份相關的權利和義務均由乙方享有及承擔。
第四條?過渡期損益安排
4.1自本協議簽署之日起至標的股份過戶登記至乙方之日止為過渡期間(以下簡稱“過渡期”)。
4.2?標的公司在過渡期運營過程中所產生的損益由股權出讓方承擔或享有。
4.3甲方承諾,在過渡期內將以審慎盡職的原則行使股東權利、享有相關資產權益、履行義務并承擔責任,促使標的公司按照正常經營過程和以往的一貫做法進行經營,并作出商業上合理的努力保證所有重要資產的良好運作。
第五條??陳述、保證與承諾
5.1甲方各方向乙方作出如下陳述、保證與承諾:
?。?)其為具有中國國籍的自然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或為依法設立并有效存續的公司,均具備簽署本協議的資格和能力;
(2)其簽署及履行本協議,不違反任何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不違反其與第三人簽署的合同(已經取得第三人同意的除外)或國家司法機關、行政機關、監管機構、仲裁機構發出的判決、命令或裁決等;
(3)對其持有的標的股份擁有完整的所有權,標的股份不存在任何轉讓限制,且在標的股份上未設置任何權利負擔,未將標的股份的表決權委托給其他第三方行使;
(4)截止本協議簽署之日,不存在任何針對標的股份的未決的爭議、訴訟、仲裁、司法或可能導致標的股份權利被限制之行政程序或政府調查,也不存在將要對標的股份提起訴訟、仲裁、司法或行政程序或政府調查并可能導致標的股份被凍結、查封的任何情形或者風險;甲方保證不會因其任何債務或對外擔保等導致標的股份被凍結或被司法處置或導致標的股份無法過戶至乙方名下;
?。?)自本協議簽署日至標的股份過戶至乙方名下之日,不會對標的股份進行任何處置(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或間接轉讓、質押或設定其他第三方權益等);
?。?)其將積極簽署一切其履行本協議的所有必要文件并采取必要行動,就本協議約定事宜積極辦理及配合乙方辦理向監管機構和相關部門申請、批準、備案等相關手續,并及時履行法定的信息披露義務;
5.2?乙方向甲方作出如下陳述、保證與承諾:
?。?)其為具有中國國籍的自然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具備簽署本協議的資格和能力。其配偶已同意乙方簽署本協議并受讓標的股份;
?。?)其簽署及履行本協議,不違反任何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不違反其與第三人簽署的合同(已經取得第三人同意的除外)或國家司法機關、行政機關、監管機構、仲裁機構發出的判決、命令或裁決等;
(3)保證按照本協議約定的金額、時間和條件支付股份轉讓款;
(4)其將積極簽署一切其履行本協議的所有必要文件并采取必要行動,就本協議約定事宜積極辦理及配合甲方辦理向監管機構和相關部門申請、批準、備案等相關手續,并及時配合甲方履行法定的信息披露義務;
(5)乙方保證其用于支付股份轉讓款的資金來源合法。
第六條??本協議的成立及生效
本協議經雙方簽署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第七條??稅費的承擔
雙方同意,簽署、履行本協議所涉及的稅費及其他相關費用由雙方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各自承擔。甲方應自行申報繳納本次股份轉讓所得的個人所得稅,并于標的股份正式過戶登記至乙方名下之日起2日內向乙方提供關于本次股份轉讓所得的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
第八條?保密
8.1?本協議任何一方,只為實現本協議的目的使用另一方根據本協議的規定提供的全部信息及本協議之內容,除根據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和上交所規則的要求進行公開披露,向政府主管部門、監管機構、上交所或中介機構提供必要的信息外,未經其他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通過任何渠道向他人泄露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未公開的信息。雙方應當,并應確保其各自的代表(包括但不限于任何高級管理人員、董事、雇員、股東、代理人或關聯方)對所有因本次標的股份轉讓而獲知的該等保密信息嚴格保密。
8.2?本協議終止后,本條的規定仍然持續有效。
第九條?違約責任
9.1?除本協議另有約定外,雙方就對于本協議項下的款項支付(含支付、返還等)義務特別地作出如下約定:若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約定,未及時足額支付相應款項的,在60日內,每逾期一日,違約方應按遲延支付金額的萬分之五向對應收款方支付違約金;遲延超過60日的,違約方應按遲延支付金額的10%向對應收款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守約方損失的,還應繼續賠償損失。
9.2除本協議另有約定外,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協議約定條款(包括聲明、保證與承諾條款)的,即構成違約。違約方應當負責賠償其違約行為給守約方造成的一切直接、間接經濟損失。
第十條?協議的變更與終止
10.1?雙方經協商一致,可簽訂書面補充協議對本協議進行變更或補充,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0.2?本協議生效后,若本次股份轉讓因上交所審核未通過或其他不可抗力導致無法繼續進行的,由雙方協商決定是否解除本協議,或者延期履行本協議,或者選擇其他方案。如雙方在15日內未協商一致的,則本協議自動終止。甲方應在收到乙方發出書面退款通知后的十(10)日內,應將乙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項(包括股份轉讓款等)返還至乙方。
第十一條?通知和送達
除非本協議另有規定,任何一方向另一方或上市公司向雙方發出的任何通知或書面通訊應以中文書寫,并以速遞或電子郵件方式發出。收到方在收到通知或書面通訊后也應以速遞或電子郵件方式發出確認函。其中,以速遞方式發出的通知或通訊,發出之日起的第三個工作日視為收件日期;以電子郵件發出,在電子郵件成功發出之后即為送達。一切通知和通訊均應發往本協議文首列明的地址或郵箱,直到一方向另一方發出書面通知更改該地址為止。
第十二條?爭議解決
凡因履行本協議所發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爭議,雙方首先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至協議簽署地法院訴訟解決。勝訴方為維護自身權益而實際發生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財產保全申請費、財產保全擔保費用、差旅費、執行費、評估費、拍賣費、公證費、送達費、公告費、律師費等)均由敗訴方承擔。在有關爭議的協商或訴訟期間,除爭議事項外,本協議雙方應在所有其它方面繼續其對本協議下義務的善意履行。
二、所涉及后續事項
1、上述權益變動情況實施完成后不會導致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變化。
2、信息披露義務人已就本次協議轉讓事項按照相關規定分別編制了《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具體內容詳見公司同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迎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
3、本次交易尚需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合規性審核,并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辦理股份過戶登記手續。該事項能否實施完成及最終實施結果尚存在不確定性,敬請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公司將持續關注本次協議轉讓的進展情況,并督促交易雙方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公司將根據后續進展情況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敬請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特此公告。
浙江迎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4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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