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代碼:000546????????證券簡稱:金圓股份???????公告編號:2024-073號
金圓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特別提示:
1.本次股東大會未出現否決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東大會不涉及變更以往股東大會已通過的決議。
一、會議召開和出席情況
1.會議召開情況:
(1)會議召開時間:2024年10月08日(星期二)
?。?)會議召開地點:杭州市濱江區江虹路1750號信雅達國際1號樓30樓公司會議室
?。?)會議召開方式:現場表決與網絡投票相結合
?。?)會議召集人:公司董事會
?。?)會議主持人:由全體董事共同推舉公司董事連長云先生主持
本次會議符合《公司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深交所業務規則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2.會議出席情況:
(1)股東出席的總體情況:
通過現場和網絡投票的股東576人,代表股份317,402,130股,占上市公司總股份的40.7562%。
其中:通過現場投票的股東2人,代表股份298,045,194股,占上市公司總股份的38.2707%。
通過網絡投票的股東574人,代表股份19,356,936股,占上市公司總股份的2.4855%。
?。?)中小股東出席的總體情況:
通過現場和網絡投票的中小股東574人,代表股份19,356,936股,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2.4855%。
其中:通過現場投票的中小股東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000%。
通過網絡投票的中小股東574人,代表股份19,356,936股,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2.4855%。
3.公司董事、監事出席了本次會議,部分高級管理人員及見證律師列席了本次會議。
二、提案審議表決情況
本次股東大會提案的表決方式為現場表決與網絡投票相結合,表決結果如下:
1.審議通過了《關于補選非獨立董事的議案》
總表決情況:
同意316,223,012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99.6285%;反對686,10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0.2162%;棄權493,01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0.1553%。
中小股東總表決情況:
同意18,177,818股,占出席會議的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93.9086%;反對686,100股,占出席會議的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3.5445%;棄權493,01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的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2.5470%。
三、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
上海東方華銀律師事務所吳婧、葉菲律師對本次股東大會出具了法律意見書,發表法律意見如下:公司2024年第四次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程序、出席會議人員資格及表決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本次股東大會通過的各項決議均合法有效。
四、備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四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
2.上海東方華銀律師事務所關于公司2024年第四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特此公告。
金圓環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4年10月08日
證券代碼:000546????????證券簡稱:金圓股份???????公告編號:2024-074號
金圓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屆董事會第十二次會議決議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一、董事會會議召開情況
1.會議通知、召開情況
金圓環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第十一屆董事會第十二次會議通知于2024年10月08日以電子郵件形式發出。
本次會議于2024年10月08日在杭州市濱江區江虹路1750號信雅達國際1幢30層公司會議室以通訊和現場結合方式召開。
2.會議出席情況
本次會議應出席董事6人,實際出席董事6人。
經公司各位董事推舉,本次會議由公司董事連長云先生代為主持,公司部分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列席了本次會議。
3.本次會議的召開符合《公司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深圳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二、董事會會議審議情況
1.審議通過《關于豁免第十一屆董事會第十二次會議通知期限的議案》。
表決情況:6票同意,0票反對,0票棄權。
為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提高管理決策效率,公司全體董事同意豁免第十一屆董事會第十二次會議的通知期限。
2.審議通過《關于選舉公司第十一屆董事會董事長的議案》。
表決情況:6票同意,0票反對,0票棄權。
公司現任全體董事推選邱永平先生為第十一屆董事會董事長,任期自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至第十一屆董事會屆滿之日止。具體內容詳見公司同日在巨潮資訊網(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關于選舉公司第十一屆董事會董事長的公告》。
三、備查文件
1.公司第十一屆董事會第十二次會議決議;
2.深圳證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金圓環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4年10月08日
證券代碼:000546????????證券簡稱:金圓股份???????公告編號:2024-075號
金圓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選舉公司第十一屆董事會董事長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金圓環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于2024年10月08日召開第十一屆董事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選舉公司第十一屆董事會董事長的議案》,公司現任全體董事推選邱永平先生為第十一屆董事會董事長,任期自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至第十一屆董事會屆滿之日止。
根據《公司章程》有關規定,代表公司執行公司事務的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法定代表人將變更為董事長邱永平先生,公司將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辦理工商變更登記事項。
特此公告。
金圓環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4年10月08日
上海東方華銀律師事務所?關于金圓環保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致:金圓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東方華銀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接受金圓環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貴司”或“公司”、“上市公司”)委托,就貴司召開2024年第四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有關事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等法律、法規和其他規范性文件以及《金圓環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出具本法律意見書。
為出具本法律意見書,本所律師審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東大會的相關資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開2024年第四次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公司2024年第四次臨時股東大會的議程、議案及決議等文件資料。公司已向本所作出保證和承諾,保證公司向本所提供的資料和文件均為真實、準確、完整,無重大遺漏。
本所律師僅就本法律意見書出具日以前所發生的事實以及本所律師對有關法律法規的理解發表法律意見。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公司為本次股東大會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見書作為公司本次股東大會公告材料,隨其他資料一起向社會公眾披露,并依法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
本所律師根據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要求,按照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范和勤勉盡責精神,現出具法律意見如下:
一、本次股東大會召集、召開的程序
2024年9月20日,公司第十一屆董事會第十一次會議作出決議,決定召開本次股東大會。貴司已于2024年9月21日將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開時間、地點及審議事項等相關公告、通知刊載在中國證監會指定披露媒體上告知全體股東,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開日期已達15日。
本次股東大會采用現場投票與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現場會議于2024年10月8日14:30在杭州市濱江區江虹路1750號信雅達國際1號樓30樓公司會議室舉行;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投票時間:2024年10月8日09:15~09:25,09:30~11:30和13:00~15:00;深圳證券交易所互聯網投票系統投票時間:2024年10月8日09:15~15:00。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均符合公告內容。
本所律師認為,本次股東大會召集、召開程序符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二、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會議人員的資格
本次股東大會由公司董事會召集。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的人員主要包括:公司的部分股東及股東的授權代表、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公司董事會邀請的其他有關人員。
根據公司提供的現場會議表決文件及網絡投票情況,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576人,代表股份317,402,130股,占上市公司總股份的40.7562%。
其中:通過現場投票的股東2人,代表股份298,045,194股,占上市公司總股份的38.2707%。
通過網絡投票的股東574人,代表股份19,356,936股,占上市公司總股份的2.4855%。
經驗證,本所律師認為,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人員、召集人的資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
本次股東大會以現場結合網絡投票的方式進行表決,對會議通知中列明的議案進行了審議,逐項審議通過了以下議案:
1、審議通過了《關于補選非獨立董事的議案》
表決情況:
同意316,223,012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99.6285%;反對686,10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0.2162%;棄權493,01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0.1553%。
中小股東總表決情況:
同意18,177,818股,占出席會議的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93.9086%;反對686,100股,占出席會議的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3.5445%;棄權493,01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的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2.5470%。
公司按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對現場投票進行了計票和監票。
本所律師認為,上述議案與本次股東大會會議通知相符,本次股東大會表決
程序符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股東大會通過的上述決議合法有效。
四、關于股東大會提出臨時議案的情形
經本所律師見證,本次股東大會未發生股東提出臨時議案的情形。
五、結論意見
綜上所述,本所律師認為,貴司2024年第四次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程序、出席會議人員資格及表決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本次股東大會通過的各項決議均合法有效。
上海東方華銀律師事務所
負責人:黃??勇?見證律師:葉菲
吳婧
2024年10月8日
VIP課程推薦
APP專享直播
熱門推薦
收起24小時滾動播報最新的財經資訊和視頻,更多粉絲福利掃描二維碼關注(sinafi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