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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記者韓昱)9月4日從財政部獲悉,為進一步激發各類經營主體內生動力和創新活力,促進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發布了《關于企業改制重組及事業單位改制有關印花稅政策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進一步完善了企業改制、重組、破產清算和事業單位改制等相關印花稅政策,以更好支持企業高質量發展。
從主要內容看,一是在營業賬簿印花稅政策方面,《公告》明確,對企業改制重組以及事業單位改制過程中成立的新企業,其新啟用營業賬簿記載的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原已繳納印花稅的部分不再繳納印花稅。對經國務院批準實施的重組項目中發生的債權轉股權,債務人因債務轉為資本而增加的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免征印花稅。
二是在應稅合同印花稅政策方面,《公告》明確,企業改制重組以及事業單位改制前書立但尚未履行完畢的各類應稅合同,由改制重組后的主體承繼原合同權利和義務且未變更原合同計稅依據的,改制重組前已繳納印花稅的不再繳納印花稅。
三是在產權轉移書據印花稅政策方面,《公告》明確,對因企業改制、合并、分立、破產清算以及事業單位改制書立的產權轉移書據,免征印花稅。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所屬具有國有資產管理職責的部門按規定對土地、房屋等權屬進行行政性調整,以及對同一投資主體內部劃轉土地、房屋等權屬書立的產權轉移書據,免征印花稅。
四是在改制重組印花稅政策適用條件方面,《公告》明確,企業改制后其原企業投資主體存續并在改制(變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權(股份)比例超過75%,且改制(變更)后公司承繼原企業權利、義務;事業單位改制后其原出資人(包括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單位)存續并在改制后的企業中出資(股權、股份)比例超過50%。企業合并、分立需滿足投資主體存續或投資主體相同的條件。
這次完善企業改制重組及事業單位改制印花稅政策主要考慮有哪些?財政部稅政司、國家稅務總局財產和行為稅司有關負責人表示,一是擴大稅收政策適用范圍。二是統一稅收政策適用對象。三是細化稅收政策適用情形。
責任編輯:李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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