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證監會和香港交易所下調特專科技公司上市門檻

香港證監會和香港交易所下調特專科技公司上市門檻
2024年08月24日 00:29 證券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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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施期從今年9月1日起至2027年8月31日止

  本報記者 毛藝融

  8月23日,香港證監會與香港交易所宣布就特專科技公司及特殊目的收購公司(以下簡稱“SPAC”)并購交易的若干規定作短期修改,有關修改將于2024年9月1日生效。

  下調特專科技公司上市時的市值門檻。《主板上市規則》第18C.03(3)條下特專科技公司上市時的最低市值規定將下調如下:如為已商業化公司最低市值由60億港元減至40億港元;如為未商業化公司最低市值由100億港元減至80億港元。

  下調SPAC并購交易中最低獨立第三方投資額。進行SPAC并購交易涉及的最低獨立第三方投資額將調減至以下較低者:《主板上市規則》第18B.41條所載現時規定有關投資金額相對SPAC并購目標議定估值所占的百分比;或5億港元。

  第三方投資者的獨立性規定也迎來短期修改。《主板上市規則》第18B.40條下SPAC并購交易的第三方投資者獨立性測試將作出以下調整,使其與特專科技公司的資深獨立投資者的獨立性測試(第18C章獨立性測試)一致。第三方投資者是否獨立,將按該投資者對SPAC并購交易作出相關投資的最終協議簽署之日以及直至繼承公司上市期間作為評定基準。

  據悉,上述修改將于三年期內暫時適用,實施期從2024年9月1日起至2027年8月31日止。于2027年8月31日前,香港交易所會按需檢討有關規定及進行公眾咨詢。

  從修改理由來看,特專科技公司相關修改反映最新市況,希望為有高增長潛力的新經濟公司提供可行的上市途徑。

  要求SPAC必須獲得獨立第三方投資才可完成SPAC并購交易的目的是為了減低估值不實的風險。新的最低獨立第三方投資額規定,將繼續代表第三方投資作為“投入風險資本”的重要承諾,以確保SPAC并購交易中的SPAC并購目標估值獲得支持。

  第18C章獨立性測試與SPAC并購交易的獨立第三方投資規定的目的類似,旨在減低有關特專科技公司不易估值的疑慮。

  (編輯 張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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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李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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