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挪用26億元!原葫蘆島銀行董事長、行長虛構資管計劃,供股東肆意揮霍|局外人
一紙文書,揭開了葫蘆島銀行原高層與股東合謀挪用巨額資金的窩案。
裁判文書網披露的信息顯示,2020年8月,原葫蘆島銀行黨委書記李玉林伙同行長李曉東,與股東段某濤、周某龍相互勾結,以化解不良資產為由,虛構資管計劃,挪用該行資金高達26億元,供段某濤肆意揮霍。隨后,周某龍又與項某商定將其中18億元非法匯兌成外幣轉至段某濤控制的香港公司賬戶內。
勾結股東挪用26億元
判決書顯示,段某濤為葫蘆島銀行股東。
2016年12月,葫蘆島銀行向2名法人股東定向增資,同時引入大連中盈控股集團為該行第一大股東。段某濤系大連中盈控股集團實控人,并在入股后取得董事席位。
2017年,大連中盈控股集團兩次更名,分別為遼寧中盈控股集團、中盈控股集團,實控人保持不變,仍為段某濤。
最新的年報顯示,截至2020年末,中盈控股集團為該行第一大股東,持股達18.4%。該行已經連續三年未披露年報,所以尚不清楚中盈控股集團是否還持有該行的股份。
法院審理查明,2020年8月,原葫蘆島銀行黨委書記李玉林伙同行長李曉東,勾結段某濤和周某龍,以化解該行不良資產為由,虛構標準化投資資管計劃,挪用該行資金共計26億元,供段某濤揮霍使用。
2020年9月,周某龍與項某(另案處理)等人,商定將其中18億余元非法匯兌成外幣轉至段某濤控制的香港公司賬戶內。
2020年9月至10月,項某同陳某等人,由項某組織與指揮,有人負責清點、核對資金,有人負責匯款,在虛擬幣交易微信群內,以高于市場價收購虛擬幣。之后,獲得的虛擬幣通過境外虛擬幣收購商,將所購虛擬幣在境外拋售兌換成美元等匯款至段某濤香港公司銀行賬戶。
法院認為,陳某與人合伙,明知他人資金系來源于銀行的犯罪所得,仍幫助其轉化成虛擬貨幣轉移至境外,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洗錢罪,但他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最終,法院判決陳某犯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3個月,并處罰金200萬元,違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繳。
銀行高層參與其中
在此案中,葫蘆島銀行原黨委書記李玉林、行長李曉東參與了此事。
2020年8月,葫蘆島銀行原行長王學伶因個人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審查調查。這是王學伶第二次卸任該行行長一職。王學伶曾于2002年9月至2005年4月任葫蘆島商業銀行副行長,而后升為該行行長。后因牽涉一筆6.1億元的“挪用資金購買國債”大案于2007年被免職。2017年,王學伶又再次被聘為該行行長。
王學伶被查后,該行黨委書記李玉林主持葫蘆島銀行全面工作,并被選舉為葫蘆島銀行新董事長,聘任李曉東為代理行長。
李玉林系70后,先后在中國銀行、青島如意商業保理、大連銀行工作,2020年初出任葫蘆島銀行黨委書記,后獲選為董事長。李曉東早年在建行工作,后出任葫蘆島銀行黨委委員、副行長。
該行已經連續三年未披露年報,其真實經營情況外界無從知曉。2020年,葫蘆島銀行營業收入9.8億元,同比下降了60.96%,虧損2.78億元。資產質量方面,財報顯示,截至2020年末,葫蘆島銀行的不良貸款率高達13.89%,撥備覆蓋率僅為32.39%。
2021年7月,葫蘆島銀行遭遇了信用評級的下調。聯合資信評級在對葫蘆島銀行的跟蹤評級報告中提到,該行負債穩定性不佳、信貸業務集中度水平偏高、信貸資產質量顯著下行、貸款撥備水平不足、已呈現虧損狀態、資本亟待補充、投資資產部分違約且未計提撥備等因素對其經營發展及信用水平可能帶來不利影響。
據了解,葫蘆島銀行原名葫蘆島市商業銀行,成立于2001年9月,前身為葫蘆島市城市信用社中心社。2010年3月,原葫蘆島市商業銀行更名為葫蘆島銀行。
2022年4月,遼寧省發行135億元中小銀行發展專項債券,其中30億元通過遼寧金控注入葫蘆島銀行,用于補充該行資本金。項目實施方案透露,2021年—2023年為該行的三年改革化險期。
不過,這一方案在2023年初有所調整。調整后,由遼寧省財政廳將專項債資金轉貸給當地財政局,再由當地財政局委托遼寧金控入股葫蘆島銀行。
華泰證券研究所副所長張繼強認為,獲得專項債支持的中小銀行資本補充效果明顯。專項債的支持能夠推動規模較大的城商行合并重組、化解風險,提高區域內的資源撬動能力。
責任編輯:何俊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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