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頒布實施三十余年來,對于建立健全現代企業制度,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6月15日,上游新聞記者在重慶市律師協會與重慶仲裁委員會聯合舉辦的研討會上了解到,新《公司法》將于7月1日正式施行,相較于此前版本有著很大變動。新《公司法》都對哪些方面做出了修訂?記者就相關問題進行了采訪。
據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公司法專業委員會主任吳晨介紹,新《公司法》圍繞完善國家出資公司的制度規范、設立和退出制度,優化公司組織機構設置,完善公司資本制度,強化控股股東和經營管理人員責任,加強中小股東權利保護6個方面進行了修訂。在完善公司設立、退出制度方面,明確了法定登記事項和法定自主披露事項,確認了信息化建設成果,規定了登記效力,允許設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等。
據了解,2005年修改的《公司法》允許一個股東設立有限責任公司,而新《公司法》修改為:允許一個股東發起設立股份有限公司。
根據規定,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公司登記中注明自然人獨資或者法人獨資,并在公司營業執照中載明;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在公司治理結構方面,新《公司法》提供更多治理模式供公司選擇,簡化組織機構設置,降低治理成本。例如引入單層制治理模式、放松一人公司限制;對于規模較小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不設董事會,設一名董事;規模較小的公司還可以不設監事會,設一名監事;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一致同意,可以不設監事。
本次研討會設置了主旨演講、分會研討兩個環節,旨在為廣大法律從業者更好了解掌握新《公司法》修訂的時代背景與具體內容,提供交流和互學互鑒的平臺,全國律協公司法專業委員會、市高法院、市檢察院、重慶仲裁委員會、市律師協會等有關部門專家和負責同志及500名法官、檢察官、仲裁員、律師代表參加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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