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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 吳曉璐
2月5日晚間,*ST新海(維權)公告稱,公司觸及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自2月6日開市起停牌。
至此,今年以來,已經有7家公司觸發強制退市規定。自退市制度改革以來,在嚴監管背景下,退市公司數量增多,其中,面值退市和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明顯增多,優勝劣汰加速,提升市場整體運行效率和質量。
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增多
事實上,?*ST新海并非今年第一家觸及重大違法強制退市的公司。
2月2日,*ST博天(維權)公告稱,公司收到北京證監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公司披露的2017年至2021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相關行為已觸及《股票上市規則》規定的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同日,上交所向*ST博天發出《擬終止博天環境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的事先告知書》,*ST博天股票自2月5日起停牌,上交所將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是否終止上市的決定。
此外,?*ST華儀于2023年11月21日收到浙江證監局下發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公司2017年至2022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公司與會計師對《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所涉及的虛假記載對公司凈利潤的影響情況已核實,經測算,公司2016年至2019年的歸母凈利潤均為負,可能觸及規定的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
而在可能被實施重大違法強制退市之前,*ST華儀提前鎖定了面值退市情形。隨著相關風險事項的暴露,公司股價接連跌停,1月9日晚間,*ST華儀發布公告稱,收到上交所終止其股票上市的決定。公司股票因連續20個交易日的收盤價均低于1元,已觸及交易類退市指標,成為2024年退市第一股,于1月16日摘牌退市。
自2020年退市制度改革以來,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數量明顯增多。僅2023年就有8家公司因重大違法進入退市程序。而在2014年建立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制度至2020年退市制度改革前,7年內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公司僅3家。
重大違法類退市案例增多,一方面反映資本市場對違法行為“零容忍”。另一方面具有風險提示和引導作用,在觸及重大違法退市標準的公司中,部分公司在收到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后,股價下跌先行觸及面值退市。
中央財經大學副教授、資本市場監管與改革研究中心副主任鄭登津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增多,反映了監管部門貫徹“零容忍”要求,從嚴打擊欺詐發行、財務造假等重大違法行為的立場和決心,顯示了對市場規則的嚴格執行。同時,這也是資本市場向更高標準、更規范化發展的必要性,強調了誠信經營的重要性。
市場運作更加規范高效
今年以來,僅1個多月時間,就有7家公司鎖定強制退市。除上述3家外,還有*ST柏龍、*ST泛海、*ST愛迪(維權)、ST鴻達(維權)均因連續20個交易日收盤價低于1元,觸及面值退市指標。其中,*ST柏龍于1月25日摘牌退市,*ST泛海已收到交易所終止上市決定書,*ST愛迪、ST鴻達收到交易所終止上市事先告知書。
數據顯示,退市制度改革以來的3年,滬深兩市共有129家公司退市,其中106家強制退市,強制退市公司數量是改革前10年數量的近3倍。
德恒上海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陳波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退市數量增加,是監管部門嚴監管的必然結果。有進有出才是資本市場常態,上市公司總數不斷增加,退市公司數量相應增加,符合市場規律。
鄭登津認為,退市數量的增加,將推動市場向更高的合規性和專業性發展,隨著市場參與者對于規則的尊重和遵守程度的提升,市場整體運作將更加規范和高效。這種正面的循環將有利于吸引更多優質企業和資本進入市場,推動我國資本市場的長期健康發展。
退市不是終點,上市公司并不能“一退了之”。一直以來,證監會都強化對重大違法行為實施“行民刑”立體化追責。
近日,證監會上市司司長郭瑞明表示,堅決防止“一退了之”。公司及相關方違法違規的,即使退市也要堅決追責;違法違規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支持投資者運用《證券法》規定的各項賠償救濟舉措,維護自身權益;推動退市公司依法、有序進入退市板塊,保護投資者知情權和交易權等基本權利。
目前,投資者保護的法律工具箱已經比較豐富和充實,包括先行賠付、行政和解、責令回購、代位訴訟、中國特色集體訴訟等新型維權方式不斷推出,而且相繼落地見效。如去年重大違法強制退市的紫晶存儲和澤達易盛,分別通過“先行賠付+行政和解”和特別代表人訴訟,讓投資者高效快速獲得賠償。
責任編輯:王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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