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見領袖 | 莫開偉
2月3日,中共中央發布了中央1號文件,提出要錨定建設農業強國目標,以學習運用“千萬工程”經驗為引領,以確保國家糧食安全、確保不發生規模性返貧為底線,以提升鄉村產業發展水平、提升鄉村建設水平、提升鄉村治理水平為重點,強化科技和改革雙輪驅動,強化農民增收舉措,打好鄉村全面振興漂亮仗,繪就宜居宜業和美鄉村新畫卷,以加快農業農村現代化更好推進中國式現代化建設。
眾所周知,中央1號文件是被稱作“三農”代名詞的文件,每年放在中共中央各類文件之首,說明了“三農”問題在我國“重中之重”的地位,更充分顯示了黨和政府高層對解決“三農”問題的決心。
此次中央1號文件是21世紀中共中央連續第21次發布、也是累計第26次發布的“重磅”文件,從發文的密度以及次數,足以表明雖然“三農”問題重要,也每年被當著首要問題提出,但由于我國農業大國和農業“弱國”的地位決定,“三農”有許多問題亟需解決,也有更多的問題沒有解決。
而解決中國“三農”問題并非輕而易舉之事,它牽涉面廣,是一項龐大的社會系統工程;僅靠各級政府的重視和投入是遠遠不夠的,它需要社會社會層面力量的積極參與;就是說單獨指望財政投入可能會解決一些重大問題,但財力有限,不能包攬一切,這自然需要金融資本、社會資本以及社會公益等力量的融入,解決“三農”的路才有可能越走越寬,越走越活,越走越穩。
如此,無疑需要金融部門更加積極主動地投入到解決“三農”問題的工作中來,圍繞中央1號文件對金融部門提出的相關要求抓好落實,積極開動腦筋,大膽進行金融實踐,探索出適當解決“三農”問題的金融服務模式、金融服務方式和金融服務產品,不斷提高金融服務“三農”的針對性、可操作性和有效性,才能將金融部門打造成支持“三農”發展的堅強后盾和助力農村社會經濟發展與進步的有生力量。
今年中央1號文件《關于學習運用“千村示范、萬村整治”工程經驗有力有效推進鄉村全面振興的意見》,涉及與金融有關的內容主要體現在第一大部分“確保國家糧食安全”中的第1小點“抓好糧食和重要農產品生產”,提出要“擴大完全成本保險和種植收入保險政策實施范圍。。。推進農業保險精準投保理賠,做到應賠盡賠。完善巨災保險制度。”;還有在第六大部分“加強黨對‘三農’工作的全面領導”中的第27小點“完善鄉村振興多元化投入機制”中提出“創新鄉村振興投融資機制。。。。。。強化對信貸業務以縣域為主的金融機構貨幣政策精準支持,完善大中型銀行“三農”金融服務專業化工作機制,強化農村中小金融機構支農支小定位。分省分類推進農村信用社改革化險。創新支持糧食安全、種業振興等重點領域信貸服務模式。發展農村數字普惠金融,推進農村信用體系建設。發揮全國農業信貸擔保體系和政府投資基金等作用。強化財政金融協同聯動,在不新增地方政府隱性債務的前提下,開展高標準農田和設施農業建設等涉農領域貸款貼息獎補試點。”
從表面上看,似乎涉及金融的文字表述不多,但內容卻相當豐富,金融部門面臨的任務實屬相當之重,要傾力落實的抓手也很多,金融部門落實中央1號文件的騰挪空間也很大。這么說,并非主觀隨意杜撰,而是事實上落實中央1號文件離不開金融機構的努力,金融機構應找準落實的著力點。
保險業被置于重要高度,“三農基石”的夯實需要保險業更加發力。今年1號文件有一個明顯的變化,就是與去年相比,明確將完全成本保險和種植收入保險政策實施范圍從產糧大縣,擴大至全國范圍,這是對保險業提出更高的要求,也是保險業對“三農”增強服務的有力抓手。農業基礎地位要進一步穩固,“三農”要高質量發展,將完全成本保險和種植收入保險由之前產糧縣擴大到全國范圍,才能真正消除農業種植業可能會遇到的各種不確定性自然災害等風險,全國農民種植業收益才會得到真正保障,種植業的積極性才有可能得到根本性提高。
而要做到這一點,需要全國各類保險機構既要重視上述兩類保險的宣傳,讓更多農民認識到參與保險的重要性、消除兩類保險的障礙,將兩類保險業務真正做上去,為全國農民種植業織牢一張安全的保險網;同時,又需要積極主動地加強與政府機構的溝通與協作,形成兩類保險合力,給各級政府調整財政支農資金結構當好參謀助手,要求財政將部門財政補貼進一步向農業保險傾斜;并督促政府出臺加大農業保險投入的激勵政策,優化農業保險產品結構,使政府、保險公司及農業生產者形成良性互動關系。
同時,胸懷大局,立足長遠,處理好眼前利益與長遠利益的關系。按照中央1號文件要求的“推進農業保險精準投保理賠,做到應賠盡賠”,不能因為出現農業保險暫時性虧損而動搖農業保險的信心,要把每一次賠付,當著提升農戶保險意識的行動,農業保險一出現災害全部理賠到位;并完善理賠制度與流程,明確理賠標準和程序,確保理賠工作的規范化,切實加強與農戶的溝通與協調,消除工作誤會。同時,要按照中央1號文件要求,不斷豐富地方特色農產品保險品種,建立多層次的風險分散機制,通過再保險、巨災保險等方式分散風險,減輕保險公司賠付壓力;并增大補貼力度,降低費率,推進“三農”保險業務健康可持續發展。
涉農金融機構既要煉就“合眾連橫”的本領,又要明確自身的主攻方向,將支持“三農”服務工作融會貫通。今年中央1號文件明確提出了創新鄉村振興投融資機制,這與去年提出的設立鄉村振興基金,應是更進一步,這是審時度勢之舉,因為要實施農業強國戰略,不僅需要花費巨大的精力,更需要花費巨額的資金;單靠政府或哪個部門的力量是遠遠不夠的,這樣把創新鄉村振興投融資機制放在了重要位置,需要金融部門牽線搭橋,發揮信息靈通、資金融通能力強等優勢,督促政府除財政投入之外,設立各類政府政策性基金來支持“三農”產業發展,并為“三農” 產業提供補貼或貼息,目前主要是金融部門與財政部門深化和建立好合作關系,在政府開展高標準農田和設施農業建設上,給予適度的貸款支持,爭取財政對貸款貼息,進一步夯實農業產業基礎,以降低涉農產業投入的風險,增強涉農產業投入的信心;并通過金融平臺為民間各類資金參與農業產業投入提供咨詢以及其他金融服務。
在做好上述工作的同時,金融部門應不忘初心,牢記使命,縣域農村金融機構應把主要信貸服務精力放在縣域“三農”產業領域,依據縣域經濟特點或特色,尋找信貸投入增長點,大膽創新信貸服務方式和信貸服務產品,立足支農支小定位,避免經營出現“非農化”傾向,消除信貸“壘大戶”行為;特別要努力推出支持糧食安全、種業振興等重點領域信貸服務新模式,提供更有針對性、有效果的金融服務;同時,要充分發揮機制靈活、響應快速等特點,為“三農”提供“定制化”、“精準化”、“一站式”金融服務,切實解決“三農”金融服務短板。大中型銀行對“三農”服務要克服停留在“嘴上”喊得兇而沒有實際行動的作秀行為,根據各自服務擅長領域制定為“三農”服務的專業化工作機制,突出服務特色,實現錯位化、層次性競爭模式,避免與農村中小金融機構的同質化競爭造成農村中小金融機構服務“三農”實力的削弱和服務功能的喪失;而且,政策性銀行、大型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和農村信用社等銀行機構,要打破各自為政的局面,以開發包容的精神,逐步構建整體協同、分工明晰的服務網絡,將中央1號文件要求落到實處。
金融部門應加大科技設施投入,大力推進農村數字普惠金融,以此推進農村信用體系建設。目前農村社會現實是,既缺資金,更缺各類市場信息,尤其缺乏數字技術的支撐,這讓農村金融服務成本難以下降,民眾普惠金融服務需求也難以從根本上滿足,金融服務可獲得性大大降低。對此,落實中央1號文件,既要資金上拓寬渠道增加供給,又要在數字信息技術上有新突破和新拓展,提高普及率。由此,金融機構應把農村數字普惠金融當著重要抓手,不斷加大科技設施投入,讓數字金融信息覆蓋農村所有領域,推動“三農”數據才能充分共享和有效流動,使之更完整充分、更體系化,信用風險評估更加準確,在“三農”貸款中的作用得以更好顯現;為積極拓展“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對象,設計“新型信用評估指標”,加大對創新型鄉村產業業態產品的支持力度創造有利條件。尤其,數字普惠金融全面推廣和實施之后,更能充分運用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手段對金融產品和服務進行創新,不斷促進金融產品批量化、標準化,不斷降低運營成本,提升普惠金融可持續性。最為重要的是,數字普惠金融率提高之后,對加強農村征信體系和小微擔保體系建設,積極優化縣域乃至村域數字金融服務生態起到有效推動作用,也更能為“三農”創造寬松的服務環境。
農村信用社改革化險任重道遠,對此既不能抱有僥幸心理,也不能抱著躺平心態,要把它當著落實中央1號文件的動力來抓。農村信用社改革雖已進行多輪,但暴露的問題不少,風險也不小:公司治理“有形無神”,內控機制流于形式較為普遍,大案要案時有發生;績效薪酬存在諸多不合理因素,員工積極性受到挫傷;現有省聯社肩負職能混同,既具行政管理職能又具業務經營職能,政企不分,容易滋生金融腐敗。對這些問題都應引起高度重視,不能安于現狀,因為農村信用社機構網點多、涉及面寬,也是我國金融業抗風險能力比較薄弱的一環,農村信用社各級管理機構應增強改革化險的緊迫意識和大局意識,尤其要用發展的眼光、拿出解決問題和化解風險的改革精神和勇氣來面對當前農村信用社系統管理工作的問題,不斷推動村鎮銀行實現結構性重組上,避免穿新鞋走舊路,闖出一片改革化險新天地,才能更好地落實中央1號文件精神;否則,農村信用社就不能前進與發展,風險就難以得到有效化解,不僅無法很好地落實中央一號文件,還會釀造或誘發全國系統性的金融風險。由此,當前農村信用社系統應把抓改革化風險當作落實中央1號文件工作的有力抓手,不斷推動改革,努力完善內控機制,著力化解已經存在的風險,大膽實踐探索新的經營管理模式。
值得欣慰的是,目前農村信用社改革已拉開大幕,進入到了一個新的歷史階段,全國省級農村信用聯社改革加速推進,先期的江蘇、河南、湖南、上海等省市已開始了改革;目前雖然沒有統一模式,大體是“一省一策”,有聯合銀行、銀行控股公司、統一法人模式、金融服務公司等模式,但有理由相信無論是哪一種模式,對改變當前農村信用社經營困局、提高農村信用社經營活力、化解農村信用社風險都將起到重要推動作用。
(本文作者介紹:知名財經評論人、獨立經濟學者)
責任編輯:曹睿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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