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經記者 楊卉 每經編輯 陳俊杰
12月26日,上海金融法院審理的投資者訴科創板上市公司澤達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現為退市澤達,以下簡稱澤達易盛)及其實控人、高管、中介機構等12名被告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以調解方式審結。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小投服)代表7195名適格投資者獲2.8億余元全額賠償。據悉,該案是全國首例涉科創板上市公司特別代表人訴訟,也是中國證券集體訴訟和解第一案。
在上海久誠律師事務所主任許峰律師看來,澤達易盛案金額巨大,人數眾多,將成為未來證券民事賠償訴訟的調解樣板。尤其是參照可能的或靠近的判決結果的調解并及時付款,更應該成為未來投資者索賠案中的常態化解決方式。同時,面對頻繁出現的巨額財務造假等案例,期待有關機構能夠加大特別代表人訴訟的推進力度,讓更多遭遇證券欺詐的投資者分享制度優勢。
單個投資者最高獲賠500萬元
今年3月31日晚間,東興證券發布公告,因在執行澤達易盛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科創板上市項目中涉嫌保薦、承銷及持續督導等業務未勤勉盡責,中國證監會決定對其立案。
從中介機構被證監會立案到此次上海金融法院結案賠付,時間只過了不到9個月。
回顧案件詳情,根據上海金融法院官方微信12月26日消息,2023年4月,澤達易盛因在公告的證券發行文件中隱瞞重要事實、編造重大虛假內容,在披露的年度報告中存在虛假記載、重大遺漏,被中國證監會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去年5月,針對爆雷的澤達易盛,《每日經濟新聞》曾發布《“專網通信”爆雷后的澤達易盛:年報被非標,董事長協助調查,1億理財資金流向何方?》
今年4月28日,12名投資者將澤達易盛及其實際控制人、高管,相關中介機構等起訴至上海金融法院,請求判令澤達易盛賠償投資者差額損失、傭金及印花稅損失,其他被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7月21日,中小投服受部分證券投資者特別授權,向上海金融法院申請作為代表人參加訴訟。上海金融法院決定適用特別代表人訴訟程序對案件進行審理。
根據特別代表人訴訟“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規則,最終本案適格投資者為7196名(以下簡稱全體原告投資者)。經測算,全體原告投資者損失金額總額為人民幣2.8億余元。12月5日,經上海金融法院主持調解,中小投服代表全體原告投資者與12名被告共同簽署調解協議草案,并向上海金融法院提交制作民事調解書的申請。
“本案是證券集體訴訟和解工作的首次嘗試,在調解中,合議庭秉持‘懲治首惡’和‘實質解紛’并重的原則,在民事調解書中明確上市公司及實際控制人承擔主要責任,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對資本市場違法犯罪行為‘零容忍’的精神和要求;同時兼顧各方責任輕重、償付能力、行業聲譽、后續追償等種種因素,以和解方式高效、終局化解糾紛,努力實現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和有效控制證券市場風險之間的平衡。”該案審判長,上海金融法院副院長林曉鎳表示。
根據調解協議,各責任主體將按照第三方損失核定的賠償金額2.8億余元進行全額賠付。其中,澤達易盛、實控人林某、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應某承擔主要賠償責任,澤達易盛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證券發行的中介機構及其直接責任人員根據各自的過錯程度承擔相應責任。
值得一提的是,在上述案件中,由投保機構代表的實際參與調解的投資者占全體適格原告投資者的比例達99.6%,其中單個投資者最高獲賠500余萬元,人均獲賠3.89萬元。
案件調解后,全體原告投資者的賠償款項將通過上海金融法院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之間建立的證券賬戶全循環賠償款項分配機制,自動發放至各原告投資者證券資金賬戶。
集體訴訟和解第一案有何參考價值?
在上海久誠律師事務所主任許峰律師看來,澤達易盛7195名投資者證券集體訴訟和解獲2.8億余元全額賠償意義深遠,影響巨大。他提出,澤達易盛案和解是在特別代表人訴訟背景下達成的和解,金額巨大,人數眾多,成為未來證券民事賠償訴訟的調解樣板。
“如此復雜的案件都可以調解,普通代表人訴訟案件、傳統的投資者索賠案件沒有理由排斥調解方案,尤其是參照可能的或靠近的判決結果的調解,并及時付款,更應該成為未來投資者索賠案中的常態化解決方式。”許峰稱。
澤達易盛并非個例。近段時間以來,接連有上市公司因財務造假受到監管處罰。根據同花順數據,以披露日期為準,11月份以來,滬深兩市已有至少36家公司因財務信息造假收到了來自證監會、各地證監局及交易所的罰單。
對此,許峰提出,面對頻繁出現的財務造假等案例,市場以及投資者對特別代表人的訴訟有著急切的呼聲,尤其是特別代表人訴訟之后的調解結案,幾乎沒有更大化的投資者權益保護模式,期待有關機構能夠加大特別代表人訴訟的推進力度,讓更多遭遇證券欺詐的投資者分享制度優勢。
“特別代表人訴訟‘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規則已經讓眾多投資者開始深入了解和期待。未來如何避免選擇性訴訟嫌疑實現特別代表人訴訟的常態化和公平化,是個值得關注的問題。”許峰稱。
需要強調的是,許峰還談到,對于違法性質較為嚴重的欺詐發行等虛假陳述行為,在對投資者損失進行測算時,是否應該對相關風險因素的扣除更加保守也值得關注。“投資者是善意的守法者,欺詐發行主體以及相關機構是被官方定性的違法者或違法嫌疑者。在此背景下,如何更加有利地保護投資者,鼓勵整體投資者的投資積極性,還是值得討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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