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自:澎湃新聞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下稱“中基協”)發布重磅自律規則修訂。
11月24日晚間,中基協同時修訂發布兩份重磅自律規則——《基金從業人員管理規則》(下稱“《管理規則》”)及配套規則和《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投資管理人員注冊登記規則》(下稱“《注冊登記規則》”)。
對于基金從業人員,《管理規則》及其配套規則的修訂細化了對從業人員執業行為的禁止性要求和自律約束措施,進一步明確了行業機構在從業人員管理中的主體責任,并結合行業實際豐富了從業資格取得方式,為境內外基金專業人才合規從業提供便利條件。
具體來看,《管理規則》明確了五類人員應注冊基金從業資格;拓展了基金從業資格取得方式,其中三類人員可豁免基金從業考試科目;明確六項禁止性執業行為,禁止從業人員有奢靡炫富、拜金主義、享樂主義等行為。
對于投資管理人員,《注冊登記規則》對過去碎片化的規則進行了梳理整合,規范了各類特殊產品基金經理的具體標準,將投資經理登記管理規程統一納入自律規則中,同時明確了投資管理人員專業履職能力和工作經驗要求,將規則名稱改為了《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投資管理人員注冊登記規則》。
值得一提的是,《注冊登記規則》對于基金經理的申請、注冊及離職問題則提出了非常細致的要求。其中,對于產品處于募集期內、基金經理管理現有已成立公募基金產品處于封閉期內、基金經理管理現有已成立公募基金產品未滿1年時,不予辦理變更手續。
“新修訂的規則中提到,無特殊情況管理公募基金產品處于募集期、封閉期內主動離職,且離職時間未滿24個月(含靜默期)不得注冊為基金經理,這就是杜絕了基金經理‘半路先跑’,”對此,有基金業內人士表示,此前基金經理發行了幾年期產品,在還沒結束第一個封閉期就能隨意離職,新規則下,對基金經理的離職后去新公司發行產品有了更多限制,相信這對于基金持有人來說是一個很鼓舞人心的消息。
中基協表示,下一步,將依據上述自律規則穩步開展從業人員資格管理和投資管理人員注冊登記工作,同時,進一步強化事中事后自律管理,加大對違規違紀行為的懲處力度,健全從業人員誠信檔案和執業行為記錄,持續提升從業人員職業操守及專業素養。
明確五類人員應注冊基金從業資格
《管理規則》明確五類人員應當注冊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一是公募基金管理機構、從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的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私募證券基金管理機構中從事基金相關業務的人員。
二是私募股權(含創投)投資基金管理機構的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合規風控負責人等高級管理人員和從事私募基金募集業務的人員。
三是基金托管機構中從事基金相關業務的人員。
四是基金服務機構中從事基金相關業務的人員。
五是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和協會規定需要取得從業資格的其他人員。
三類人員可豁免基金從業考試科目
從業人員可通過所在機構向協會申請注冊基金從業資格。《關于實施〈基金從業人員管理規則〉有關事項的規定》(下稱“《實施規定》”)修訂后,基金從業資格取得方式拓展為以下五種。
一是基金從業考試。按照所從事的業務類型通過相應考試科目。
二是資格認定。通過證券從業資格的人員或者具備境外相關從業資質的境外人員,豁免基金從業考試專業科目。
三是從業經歷認定,具備10年以上證券、基金、金融、法律、會計等工作經歷的私募股權(含創投)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員,豁免基金從業考試全部科目。
四是“學歷認定+考核”。獲得國家教育部門認可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學歷的人員,豁免基金從業考試全部科目。相關人員在申請注冊從業資格前,應當通過所在機構或者符合條件的地方基金業協會等協會認可的其他機構組織的應知應會考核。
其中,從業人員通過學歷認定、從業經歷認定等方式注冊從業資格的,應當自從業資格首次注冊之日起,60日內完成規定的后續職業培訓。
此外,申請人通過認定方式注冊基金從業資格的,應當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和誠信要求。《管理規則》要求其近5年未被金融監管部門采取行政處罰或者行政監管措施、未被金融行業自律組織采取自律處分或者自律管理措施。
五是“專項培訓+考核”。前期在“專項培訓+考核”試點中已經取得臨時從業資格的部分商業銀行基金銷售人員,臨時從業資格到期并完成30學時后續職業培訓后可申請將臨時從業資格轉為基金從業資格。
禁止奢靡炫富、拜金主義、享樂主義
《管理規則》對從業人員的資格取得、資格管理、后續培訓和執業行為進行了系統性的規范。
值得注意的是,在執業行為方面,中基協明確規定從業人員應當遵守忠實義務、審慎義務、守法合規義務、利益沖突管理義務、信息披露義務、適當性義務、公平競業義務和保密義務。
同時,此次修訂新增了對基金從業人員的六項禁止性行為要求,即不得有濫用職權、商業賄賂、不當言論、干擾監管、背離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及違背職業道德和社會公德等。
另外,從業人員不得有奢靡炫富、拜金主義、享樂主義和極端個人主義的行為。
從業人員違反執業行為規范的,中基協將視情節輕重,對其采取談話提醒、書面警示、要求參加合規教育等自律管理措施,或者警告、行業內譴責、公開譴責、不得從事相關業務、加入黑名單、取消基金從業資格等紀律處分措施。其中,從業人員違背職業道德和社會公德,情節嚴重且社會影響惡劣造成重大不良社會影響的,協會將從重處理。
對在業務申請過程中提供虛假材料的違規人員,視情節輕重采取1至5年內不予注冊從業資格的紀律處分。對違規人員的追責做到一追到底,防止通過辭職、離職或變換任職單位等手段逃避追責。
對于未按要求履行從業人員管理主體責任的機構,中基協將根據具體情形并視情節輕重,對其采取談話提醒、書面警示、要求限期改正等自律管理措施,或者警告、行業內譴責、公開譴責、限制相關業務活動等紀律處分措施。同時,中基協將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加強對投資管理人員的自律約束
修訂后的《注冊登記規則》加強了對投資管理人員的自律約束。
其中,投資管理人員,是指在公募基金管理人中負責公募基金管理業務,在證券期貨經營機構中負責私募資產管理業務,在證券期貨經營機構(上述機構以下統稱公司)中負責年金、養老金或者社保基金等投資管理業務,以及實際履行相應職責的基金經理、投資經理等。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證券公司子公司中負責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業務的投資管理人員,參照適用該規則。
具體內容包括以下四點:
一是將證券期貨經營機構中從事私募資產管理或投資管理的投資經理等納入了自律規則適用范圍,對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的投資管理人員實施了全口徑執業行為自律管理。
二是細化了投資管理人員任職條件、辦理流程、辦理材料等注冊登記要求,從入口端強化機構及投資管理人員服務長期資金的能力。
三是強化了對投資管理人員流動的合理性、平穩性要求,更好地維持產品投資運作的穩定,加強對募集期、封閉期、管理現有已成立公募基金產品未滿1年等情形下基金經理的離任及變更管理要求,保障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
四是進一步明確了機構在有關投資管理人員的制度建設、流程辦理、日常管理等方面應當承擔的職責,壓實機構主體管理責任。
限制基金經理隨意離職
值得一提的是,在《注冊登記規則》中,對于基金經理的申請、注冊及離職問題則提出了非常細致的要求。
其中,明確提出了14種情況不得給予注冊,以下4種情況尤為引人關注:
一是,無特殊情況下管理公募產品處于募集期、封閉期內主動離職,且離職時間未滿24個月(含靜默期)。
二是,未配合公司妥善完成工作移交或者無特殊情況管理公募基金產品未滿1年主動離職,且離職時間未滿18個月(含靜默期)。
三是,短期內頻繁變換任職單位,即最近1家任職單位為公募基金管理人,3年內變換任職單位2次以上;或者最近1家任職單位非公募基金管理人,3年內變換任職單位3次以上。
四是,從公募基金管理人、證券期貨經營機構離職未滿6個月的基金經理、投資經理。
此外,在申請基金經理注冊,擬聘任基金經理則需要承諾:無特殊情況不在公募基金產品募集期、封閉期(公開募集基礎設施證券投資基金除外)以及管理公募基金產品1年內主動離職。擬聘任基金經理應當親筆書寫個人承諾,在承諾中明確不少于1年的最短任職期限,并簽名。
對于基金經理的變更,《注冊登記規則》明確,當基金經理管理的公募基金產品處于募集期內、基金經理管理現有已成立公募基金產品處于封閉期內、基金經理管理現有已成立公募基金產品未滿1年時,不予辦理變更手續。
明確基金經理、投資經理任職要求
修訂后的《注冊登記規則》對基金經理任職主要有兩方面要求。
一方面,要具備基金從業資格,滿足對投資管理、投資研究等業務經驗的年限要求且最近1年在金融機構從事有關工作,符合誠信合規有關要求,并且通過了協會組織的基金經理證券投資法律知識考試。
另一方面,管理養老目標基金、管理人中管理人產品、REITs基金等特殊產品的,在滿足前述要求的基礎上,還應當具備對應的從業經驗或者投資業績要求等。
此外,聘任、解聘基金經理,應當及時辦理基金經理任職注冊和離任注銷。調整基金經理管理的公募基金產品或者安排基金經理兼任私募資產管理計劃投資經理,應當及時辦理基金經理變更備案。
同時,《注冊登記規則》也對投資經理的任職提出了明確要求。
一方面,要具備基金從業資格,滿足對投資管理、投資研究、投資咨詢等相關業務經驗的年限要求,符合誠信合規有關要求。
另一方面,擔任管理人中管理人產品的投資經理的,在滿足前述要求的基礎上,還應當具備對應的從業經驗和投資業績要求等。聘任、解聘投資經理,應當及時辦理投資經理的任職登記和離任注銷。
來源: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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