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自: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各監管局,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
為完善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標準,促進保險公司回歸本源和穩健運行,更好服務實體經濟和人民群眾,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實施差異化資本監管
(一)對于財產險公司和再保險公司,總資產100億元以上、2000億元以下公司的最低資本按照95%計算償付能力充足率,即特征系數為-0.05;總資產100億元以下公司的最低資本按照90%計算償付能力充足率,即特征系數為-0.1。
(二)對于人身險公司,總資產500億元以上、5000億元以下公司的最低資本按照95%計算償付能力充足率,即特征系數為-0.05;總資產500億元以下公司的最低資本按照90%計算償付能力充足率,即特征系數為-0.1。
上述最低資本為《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第2號:最低資本》第十五條中,考慮風險分散效應和特定類別保險合同損失吸收效應后的可資本化風險的最低資本。
二、優化資本計量標準,引導保險公司回歸保障本源
(三)《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第1號:實際資本》第四十一條第二款中,剩余期限10年期以上保單未來盈余計入核心資本的比例,從不超過35%提高至不超過40%。
(四)財產險公司最近一個季度末計算的上兩個會計年度末所有非壽險業務再保后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回溯偏差率的算術平均數小于等于-5%的,根據《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第4號:保險風險最低資本(非壽險業務)》第十條至第二十條計量的保費風險最低資本總和按照95%計算,即特征系數為-0.05。
財產險公司最近一個季度末計算的上兩個會計年度末所有非壽險業務再保后未決賠款準備金回溯偏差率的算術平均數小于等于-5%的,根據《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第4號:保險風險最低資本(非壽險業務)》第二十三條至第三十一條計量的準備金風險最低資本總和按照95%計算,即特征系數為-0.05。
(五)保險公司投資的非基礎資產中,底層資產以收回本金和固定利息為目的,且交易結構在三層級及以內(含表層)的,應納入利率風險最低資本計量范圍,以強化資產負債匹配管理。
三、優化風險因子,引導保險公司服務實體經濟和科技創新
(六)對于保險公司投資滬深300指數成分股,風險因子從0.35調整為0.3;投資科創板上市普通股票,風險因子從0.45調整為0.4。
(七)對于保險公司投資公開募集基礎設施證券投資基金(REITS)中未穿透的,風險因子從0.6調整為0.5。
(八)對于保險公司投資國家戰略性新興產業未上市公司股權,風險因子為0.4。國家戰略性新興產業參照國家統計局發布的《戰略性新興產業分類(2018)》。
(九)科技保險適用財產險風險因子計量最低資本,按照90%計算償付能力充足率,即特征系數為-0.1,科技保險認定范圍另行規定。《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第4號:保險風險最低資本(非壽險業務)》第五十五條中關于專業科技保險公司的調控性特征因子不再適用。
(十)保險公司應加強投資收益長期考核,在償付能力季度報告摘要中公開披露近三年平均的投資收益率和綜合投資收益率。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2023年9月10日
責任編輯:吳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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