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關注|中國足球欠薪:“死局”能否“做活”?

新華社關注|中國足球欠薪:“死局”能否“做活”?
2022年05月26日 23:06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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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社北京5月26日電 中國足球欠薪:“死局”能否“做活”?

  新華社記者公兵、蔡擁軍、伍鯤鵬、肖世堯

  重慶兩江競技足球俱樂部日前宣布因“負債累累,無力再維持俱樂部運營”而退出中超聯賽并停止運營。連續三個賽季都有中超俱樂部退出,對中國足球產生巨大負面影響。

  俱樂部退出后留下的一個問題是欠薪如何解決。重慶俱樂部稱,將通過后期的訴訟追償、債務回款、資產出售及集團借款等方式,持續籌措資金,盡最大可能逐步清償欠薪。但即便收回部分資金,恐怕也是杯水車薪。

  俱樂部解散意味著中國足協仲裁委員會很有可能不再受理球員欠薪案件。重慶俱樂部現在的情況特殊,按照中國足協準入流程,雖然該俱樂部自行宣布解散,但在中國足協沒做出正式處理或紀律處罰前,理論上該俱樂部仍具備中超參賽資格,也是中超有效注冊主體。從這方面講,如果現在有該俱樂部球員申請行業仲裁,理論上應該受理。不過從以往實踐看,即便中國足協仲裁委員會受理了相關案件,但由于俱樂部資產狀況已實質不能獲得更好效果,在行業內部解決欠薪已基本走不通。而一旦中國足協對重慶俱樂部做出正式處理或紀律處罰,則俱樂部正式失去中超參賽資格,球員無法申請行業仲裁。

  如果俱樂部破產清算后未盡數清償欠薪,則只能通過勞動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解決。不過,目前對于球員群體欠薪司法救濟途徑的認識并未統一,仍存在部分勞動仲裁機構、法院不受理的情況。

  這似乎進入了一個“死局”,“死局”能否“做活”?

  認識待統一 拓寬司法救濟途徑

  《中國足球協會章程》規定:“除本章程和國際足聯另有規定外,本會及本會管轄范圍內的足球組織和足球從業人員不得將爭議訴諸法院。有關爭議應提交本會或國際足聯有關機構解決。”

  體育法規定:“在競技體育活動中發生糾紛,由體育仲裁機構負責調解、仲裁。”這一規定中的“體育仲裁機構”被部分勞動仲裁機構和法院認為即等同于行業協會下轄的仲裁委員會。

  基于上述規定,有部分勞動仲裁機構和法院不受理球員欠薪案件,認為涉及足球行業的糾紛應由中國足協管轄。一個典型案例是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今年4月對一名球員的再審請求予以駁回,理由是:根據體育法規定,雙方簽訂的合同及糾紛在競技體育活動中發生,故應由體育仲裁機構負責調解、仲裁,排除人民法院管轄。因足球屬于特殊行業,職業球員與俱樂部間屬于特殊勞動關系,根據特殊優于一般的原則,原一、二審法院認定本案雙方糾紛解決方式排除人民法院管轄并無不當。因此駁回再審申請人申請。

  北京煒衡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周明律師表示,足協章程中“不得將爭議訴諸法院”的表述是國際足聯的要求,凸顯了后者的“自治”屬性,會員協會章程一般情況下要與國際足聯保持一致。但他也認為,這并不說明相關主體不能尋求司法救濟途徑。國家司法主權高于體育行業自治,無論中國足協仲裁委是否受理球員欠薪案件,勞動仲裁機構或法院都應依法且有權受理。

  他表示,人社部、教育部、國家體育總局、中華全國總工會2016年頒布的《關于加強和改進職業足球俱樂部勞動保障管理的意見》指出:“俱樂部應與球員等勞動者依法簽訂勞動合同”。這表明,球員的工作合同也是勞動合同,如出現欠薪爭議,勞動仲裁機構或法院應受理。

  周明說,體育法中的“體育仲裁機構”目前尚未設立,該機構并非行業協會下轄的仲裁委員會,如果對標國外,其對應的應當屬于具有司法職能的法定機構,如國際體育仲裁法庭。

  他還對拓寬司法救濟途徑提出建議:一是盡快通過體育法修訂草案。在二次審讀稿中已確定建立獨立的體育仲裁機構。將來可以有法可依,避免不同理解。二是通過最高人民法院的典型案例或頒布司法解釋,為勞動仲裁機構和法院依法處理球員欠薪等相關案件提供相應指導依據。

  周明說,法院判決、勞動仲裁、體育仲裁裁決(體育法修訂后的)都具有法律強制執行效力,但中國足協仲裁委的裁決只在行業內適用,不具備普世的司法屬性,這也是其部分裁決在行業外無法有效執行的原因之一。目前也有一些勞動仲裁機構和法院依法受理了球員的勞動仲裁申請和訴訟案件。通常情況下,在勞動仲裁和訴訟中,中國足協仲裁委裁決書只能作為證據使用。而且不少司法機構對于涉案標的、計算方法等出現了與中國足協仲裁委裁決書大相徑庭的認定。中國足協仲裁委裁決書也無法作為生效判決文書向法院申請執行。

  此外,由于中國足球俱樂部多為輕資產運營,償債能力欠缺,因此即便球員通過勞動仲裁或訴訟勝訴,完全討回欠薪的難度依然很大。

  母公司能為俱樂部擔保嗎?周明認為,俱樂部屬于有限責任公司,按照公司法規定,如果俱樂部破產,除非母公司提供了擔保或有出資不到位、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等法定事由外,母公司不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這也是俱樂部解散后球員欠薪難討的原因所在。如果在沒有法律和約定的情況下強行將母公司認為承擔連帶責任,則突破了有限責任公司的法律界限,違反了公司法相關規定。

  但實際操作中有母公司為俱樂部擔保的案例,比如曾有中甲俱樂部的母公司為其擔保,但多數母公司不愿擔保。多位從業者擔心,一旦聯賽強制要求擔保,會進一步打擊投資人信心,引發更大規模的退出潮。但也有人表示,擔保政策是試金石,可以有效防范投機,雖會有短期陣痛但有利于長遠發展。

  提升造血能力 解決欠薪的終極“法門”

  俱樂部欠薪問題緣何出現?新冠疫情等綜合因素影響了經濟,導致俱樂部缺乏營收手段、母公司資金鏈緊張甚至斷裂是主要原因。但根本原因恐怕還是俱樂部缺乏造血能力,無法自主生存。此外,此前“金元足球”致使聯賽泡沫嚴重、俱樂部成本畸高;足改方案中的“職業聯賽理事會”(現名稱為:中國職業足球俱樂部聯合會)經過多年籌備仍存在分歧未能成立,導致聯賽運營、商業運作受到一定程度影響等,與欠薪問題出現也不無關系。

  專家建議,要解決欠薪,一是盡快組建中國職業足球俱樂部聯合會,提升職業聯賽管理的專業性、自主性和穩定性;二是明確股權多元化改革指導意見,加快股改進程,但改革不是一刀切,要因地制宜,考慮俱樂部意愿,不設置固定股改模式;三是完善財務監管制度,保障俱樂部持續穩定運營;四是提升俱樂部造血能力。

  圍繞如何提升俱樂部造血能力,某中超俱樂部高層認為,加快發行以中超為競猜對象的足球彩票,推動聯賽轉播權市場充分競爭等均是有效手段。

  新晉中超俱樂部成都蓉城提升造血能力的做法是——母公司成都市屬國有企業興城集團協調俱樂部入股了興城集團旗下如砂石開采、二手車拆檢等優質資產和優質項目,將每年獲得的分紅作為俱樂部的收益。此外,興城集團還積極推動蓉城俱樂部參與足球公園、運動康養中心建設等體育產業開發項目。

  絕大多數足球從業者認為,職業聯賽是一國足球之基石,俱樂部是聯賽的基礎,只有得到足夠重視,輔之以符合規律的政策和健康寬松的發展環境,包括欠薪等在內的問題才能得到根本解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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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梁斌 SF055

俱樂部 法院 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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